加大宣传力度预防渎职犯罪
本报讯近日,自贡市政协组织部分委员,对该市反渎职侵权检察工作进行了视察。
委员们通过视察,对该市检察院查办渎职侵权工作的成绩表示肯定,并针对渎职犯罪的社会认同度不高,信息不畅、案源阻塞,检力、硬件不足,队伍素质有待提高等问题,提出建议:
一是加大宣传,提高认识。各有关部门要采取法制课、图片展、发放资料等形式,向机关、企业、农村、街道等不同的对象进行反渎职侵权宣传。通过以案说法等形式,提高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认知度,从而增强与各种渎职侵权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二是发挥职能,预防渎职侵权犯罪。进一步细化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措施,运用典型案例开展经常性的警示教育,也可结合个案的查处积极有效地开展预防,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渎职犯罪的发生,切实做到“打防结合”。三是争取支持,改善环境。各级政府要加大必要的投入,不断改善检察机关办案的软硬件设施。同时,要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联系,主动争取省上部门的支持,通过上下各方共同努力,积极营造良好的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内、外部环境。四是勤练内功,提高素质。每位执法人员、司法人员要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做到依法行政,司法公正,切实增强查办渎职侵权犯罪案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增强干警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能力、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侦查组织指挥能力等,进一步提高反渎职侵权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
预防渎职犯罪治本之策在于规范权力运行:
一个个触目惊心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背后,几乎都存在同一个原因,那就是权力运行失衡。唯有规范权力运行,才是预防渎职犯罪的治本之策。
应当肯定,多年来在规范权力运行方面,我们进行过许多探索和努力,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对于保证国家权力的规范运行,国家机关的正常运转和社会发展的顺利有序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由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正处于转型期,在权力运行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权力运行失衡的情况仍然存在,在一些领域甚至还十分严重,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社会管理活动造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有鉴于此,党的十七大提出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这对于规范权力运行、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对于深化我国的政治体制改革,意义十分重大。这体现了我们党对权力制约问题认识的深化,也意味着规范权力运行问题将成为我们下一步民主政治建设和政治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规范权力运行,要在权力运行中几个关键的环节,着力进行制度建设,形成有效的、可操作的机制:一是权力来源要有据。权力来源必须有法律依据,符合“三定方案”设定的职权范围,不得擅自设定权力。二是权力配置要合理。一方面避免权力过分集中,另一方面要形成权力之间相互制约的格局,大者如行政权与司法权的分工和相互制约,小者如在一个权力行使主体内部实行决策、执行和监督三项权力相互制约和监督。三是权力行使要有度。这就要求公权力不得用于谋取小团体或个人私利。在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中必须裁量有据、有度,不能显失公正。四是权力运行要有序。权力行使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要通过程序的运行来追寻实体正义,达到公平正义这一社会理想。五是权力监督要有力。根据信息公开条例的要求,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并以此为基础自觉接受人民群众以及新闻舆论和社会的监督。
所有这些环节,都依靠一系列的制度建设,才能形成对权力进行规范、约束的体制机制,让规范权力运行成为一种制度要求和制度现实。唯其如此,规范权力运行才不会成为一句空话。
从这个意义上,与其说反渎职侵权问题是一个法律问题,还不如说它其实更是一个民主政治建设问题。
浅议如何预防渎职犯罪
近几年来,渎职犯罪的案例屡见不鲜,频频发生,导致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形象严重受损,从而直接影响到党的执政地位。因此,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迫在眉睫,党的十七大提出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扎实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在坚持惩治腐败的同时,更加注重治本,更加注重预防,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拓展从源头上防治腐败工作领域”的战略部署,要深入研究新情况,不断解决新问题,与时俱进,坚持创新,把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落到实处。
一、渎职罪的概念与特点
渎职罪是一种特殊主体的犯罪,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危害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新刑法对渎职罪的规定有以下几个特点:
1、侵犯的客体具有广泛性
新刑法的渎职罪罪名较79年刑法的罪名增加了4倍,仅从渎职罪专章的规定而言,33个罪从总体上都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职责活动,这是它们的同类客体。这种规定,与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协调一致,有利于区别从外部侵犯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其他犯罪。
2、犯罪主体具有特定性。
渎职罪是一种职务犯罪,只能由具有一定职务的人构成。根据新刑法的规定,渎职罪的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其范围比贪污贿赂罪的主体范围要小,即只包括新刑法第93条第1款的范围,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不包括93条第2款的范围。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各级权力机关,各级行政机关,各级司法机关和各级军事机关。与79年刑法相比,主体范围有所缩小,79年刑法对渎职罪的主体规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即包括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主体范围的缩小说明对渎职罪的设定更加规范,有利于此类犯罪的定罪量刑。
3、主观方面既有故意,也有过失。
渎职罪一章是过失罪较多的一章,计有9种,特别是过失,表现为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这种重大损失发生的严重不负责任的心理态度。
4、客观上造成了重大损失。
我国现行刑法第397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立法规定表明,就渎职犯罪的基本状态而言,“重大损失”是其犯罪成立的必备要件。一般来说,构成重大损失有三个标准:(1)、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的......
二、渎职犯罪产生的原因:
1、认识上存在误区。从主观上看:改革开放,泥沙俱下,西方各种腐朽没落思想、价值观念不断侵蚀,许多人错误地将“金钱至上”作为衡量人生理想的标尺,将“及时行乐”奉为实现人生价值的座右铭。由于认识上的错误,有的人基本理想信仰动摇了,基本价值观念模糊了,基本原则立场丧失了,基本道德也放松了,由此产生了“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的功利心理,“最后捞一把”的失衡心理,贪图享受的攀比心理,居功自傲的补偿心理等不同犯罪心态。从客观方面讲:对渎职侵权犯罪严重性认识不足,忽视了对干部职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动态管理,导致一些官员对于人民的生命财产漠不关心,对于国家赋予的神圣职责,随意滥用,对于理应承担的职责他们不予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在明知可能会发生重大责任事故时,他们非但不亡羊补牢,反面听之任之。
2、教育上存在盲区。一是对主要领导教育不够。往往谈教育讲廉政,总是领导在台上讲,对职工如何如何加强教育、进行防范,对领导则没有约束,没有换位教育,没有建立一整套对主要领导进行教育的机制。二是教育手段单一,流于形式。主要表现为照搬照抄文件的多,监督落实的少;被动应付教育的多,主动帮助的少;开会学习的多,走访谈心的少。三是法制宣传教育不够。普法教育往往是交张考试卷子了事,宣传教育流于形式,没有从根本上使预防职务犯罪深入人心。
3、法规制度上存在漏洞。有些单位规章制度不健全,或虽有制度却不按制度执行,没有建立监督制度落实的机制,使规章制度形同虚设,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同时为犯罪提供了条件。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成分比较复杂,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复杂的成分也隐含着渎职犯罪的因素。
5、监督机制不完善。缺乏对领导尤其是一把手的有效监督,而且外部监督疲软无力。从表现上看,监督机制比较完善,有人大监督、法律监督、行政监察监督、审计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等,门类繁多,但从实际发挥的作用来看却并不是那么回事,人大监督往往是原则监督,对具体问题缺乏同一性和一惯性;纪委、审计、行政监察,监督同级力不从心;而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缺乏强制性;法律监督在实际操作中往往是事后监督,往往是哪里发案了便往哪里跑,具有滞后性和单一性,缺乏整体合力。
6、司法机关对渎职犯罪惩处不力,未能有效地震慑犯罪。原因在于,一是发案单位瞒案不报,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二是犯罪手段日趋隐蔽,侦破难度加大。三是职务犯罪缓刑适用率偏高,削弱打击效果。
三、如何预防渎职犯罪。
(一)重新认识“职能预防”,树立大预防观念
简单说,职能预防就是部门预防,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内部专职预防部门的职能作用,把预防工作做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检察机关依法查办职务犯罪的整个诉讼过程,它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超前性。但是,在我国法制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在广大人民群众“法制观念”比较淡薄的情况下,按上述理解,职能预防就显得软弱无力。如何加强职能预防的力度,特别是渎职侵权这方面,第一,要重新认识职务犯罪预防不是一个两部门的事,他是全社会的事。在职务犯罪预防中,应采取综合预防的办法,即寄托社会大预防网,动员全社会的成员共同形成合力,推动渎职侵权预防工作。第二,要克服预防工作中的误区,将渎职侵权预防工作和重点,放在突出位置,以引起各级领导、广大群众的重视,提高职务预防的科技含量。要运用高科技手段,扩大预防范围。
(二)拓宽“宣传预防”,扩大预防效果
宣传教育是做好渎职侵权犯罪预防工作的基础。胡锦涛“七一”讲话中说:要让腐败分子在我们党内没有藏身之地。要做到这一点,只有让广大干部群众都了解“法”,都能做到知法、守法。为此宣传教育工作就要摆在十分重要的位置。如何做好侵权犯罪的法律教育工作?认为应采用“一结合”、“一网络”、“两开展”、“三发挥”的办法。
“一结合”,即结合本地区的普法教育,通过参与,有针对性地将渎职侵权犯罪所涉及的法律向群众进行宣传。
“一网络”,即预防网络。渎侦部门要充分利用计算机网络,按管辖范围,在重点机关单位、行政执法部门,按行业和地区建立预防网络,通过网络将预防渎职犯罪工作渗透、辐射到各行各业,动员全社会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渎职犯罪预防,提高预防工作的社会效果。
“两开展”,即开展法律知识咨询日活动,面对面向群众讲法,缩短渎侦部门与群众之间的距离;开展打击渎职侵权犯罪展览,对群众特别是领导干部进行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警示教育。
“三发挥”即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的宣传监督作用。通过上述办法,在社会中,有效地昭示党和司法机关打击渎职侵权犯罪的决心和信心,广泛营造知法、守法、依法行政的氛围,让人民群众更多地了解什么是渎职侵权犯罪,从而发挥群众对领导干部的监督作用,使已经犯罪的收敛其行为,甚至投案自首,使摇摆者不敢触碰法律的高压网。
(三)实施以人为本的职务犯罪预防方法
以人为本,是当前社会中一个使用率极高的词汇,作为职务犯罪预防而言,更有他的实际价值与特殊意义。因为,职务犯罪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是普通的自然人,实施职务犯罪预防,首先从人的预防工作做起,无疑具有有效性和实用性。一是加强公职人员聘用管理,把好识人关、选人关、用人关、进人关;二是在岗人员的教育、管理;三是对犯罪人员的教育、挽救、改造。其次推崇自强、自立、健康的职业心理素质。一要帮助公职人员在新时期进行人生价值取向的准确心理定位;二是帮助公职人员了解自身职责;三要帮助公职人员学会自我心理平衡。
(四)探索“个案预防”,实行打防结合
“个案预防”,实质上是以案释法,将打击渎职侵权犯罪与教育有机地结合起来,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具体做法概括为“四个一”:第一,每办结一起职务犯罪案件,针对发案单位存在的问题,发出一份检察建议。对发案单位存在的种种问题,及时而有针对性地提出整改意见,以检察建议书的形式发给发案单位,从而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监督制约机制,堵塞管理上的漏洞,有效地限制权力的滥用,进而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第二,上好一堂法律教育课。以案件为反面教材,以案讲法,开展警示教育,在干部、群众的思想上筑起一道预防职务犯罪的防线,从而让人们了解渎侦部门,增强群众的举报意识。第三,适时对发案单位进行一次回访。通过回访,发挥检察机关的监督作用,督促发案单位落实整改措施。第四,写一篇剖析材料。从理论的角度,总结案发案规律和特点,进而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措施。
(五)做好“重点预防”,带动预防工作的全面开展抓重点带一般,推动全盘,是做好各项工作的一个重要方法。
预防部门在预防工作中,应把公安、法院、工商、税务等执法部门列为渎职侵权犯罪预防的重点,在预防工作中,首先制订计划,定期为重点单位上法制课。第二,抓好上述部门渎职侵权案件的查处,在此基础上,带动环保、林业、种子、卫生、建筑、计划生育等单位的职务犯罪预防。这些单位虽然预防对象少,但也不能忽视,因为这些都是执法单位,易发生渎职侵权犯罪,也是我们工作的死角,对这些部门应实行定向、定位预防,做到水不来先垒坝。
(六)强化“监督预防”
建立和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是渎职侵权犯罪预防的直接手段。有些单位制度、规章都写在纸上,贴在墙上,说在嘴上,就是没有落实到行动上。针对上述现象,我们提出应加强监督预防。检察机关对那些指导帮助整章建制的部门,要定期检查制度落实情况,并倾听群众反映,尤其是倾听执法单位服务对象的反映。同时要大力推广“政务、村务、司法、厂务”公开,推行阳光工程,增加工作的透明度,使各级干部的行为真正置身于监督之下,把可能发生的问题有效地控制在第一道防线之内。导致社会公道沦丧,不利于人们遵守社会公德和遵纪守法意识的形成和巩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如下:
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5人以上的;
2、导致1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
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2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
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7、弄虚作假,不报、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不报、缓报、谎报情况,导致重特大事故危害结果继续、扩大,或者致使抢救、调查、处理工作延误的;
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什么是职务犯罪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
(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
(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
(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种类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种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
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 4、单位受.贿罪 5、行.贿罪 6、对单位行.贿罪 7、介绍贿.赂罪 8、单位行.贿罪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
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
1、滥用职权 2、玩忽职守 3、枉法追诉裁判.罪 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犯罪有七个: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罪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搜.查罪 3、刑.讯逼供罪 4、暴.力取证罪 5、虐.待被监.管人罪 6、报复陷害罪7、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罪。
特点贪.污受.贿多
职务犯罪种类多表现为贪.污罪和受.贿罪。2010年审结的贪.污贿.赂案占同期总数的84%;其次是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渎职犯罪。
涉及领域广
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职务犯罪多发,资金密集领域和行业职务犯罪现象严重,民生领域的职务犯罪逐年增多。
亿.元案迭出
犯罪数额巨大的案.件时有发生,达到数千万元甚至上亿.元。此类案.件案中有案、案外有案,“窝案”、“串案”频发,案.件牵涉面广。
作案智能化
隐蔽化、智能化、期权化现象突出,通.过收受“交易”差价、“股份”分红、“投资”收益等形式收受.贿.赂较为普遍,增加查办惩处难度。
表现形式一、渎职侵权犯罪主要表现。一是不正确履职放纵违法犯罪;二是违法、越权处理公.务;三是执.法监.管监察不作为;四是以罚款代管、代刑;五是野蛮执.法;六是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七是违法违规发放相关证照;八是贿选、骗选、破.坏选.举等。对渎职侵权犯罪认识上的存在钱只要自己不揣腰包就没有问题、渎职侵权犯罪最多就是工作失误、平庸不是错自己什么也不干就不会犯罪等认识上的误区,导致重视不够,易发生渎职侵权问题。
二、贿.赂犯罪主要表现。一是权力资本化,包括入干股,少投资多收益等;二是权力期权化,事先约定,离职后收钱。三是自己用权,家人、亲友收钱;四是办事后收取感谢费;五是赌.博时接受行.贿人出资垫底钱。贿.赂犯罪已经成为职务犯罪中最突出的类型,犯罪的表现形式也是在不断变化.
渎职罪是一种不履行自己的职责的罪名,犯罪主体多为国家工作人员。主要包括五种类型:
1、滥用职权类犯罪,滥用职权类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超越职权,违法决定、处理其无权决定、处理的事项,或者违反规定处理公务,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玩忽职守类犯罪,玩忽职守类犯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失职犯罪、“不作为”犯罪。
3、徇私舞弊类犯罪,徇私舞弊类渎职犯罪作为渎职侵权犯罪的一种类型,它的主要特点是行为人在实施此类犯罪中,具有“徇私”和“舞弊”两个特征。
4、侵权类犯罪,侵权类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妨害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活动秩序,致使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受到侵害的行为。
5、泄露国家秘密类犯罪,泄露国家秘密类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