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9月20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2019年12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森林权属
第三章发展规划
第四章森林保护
第五章造林绿化
第六章经营管理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保护、培育和合理利用森林资源,加快国土绿化,保障森林生态安全,建设生态文明,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森林、林木的保护、培育、利用和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管理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保护、培育、利用森林资源应当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实行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完成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目标和森林防火、重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开考核结果。
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森林资源保护发展的需要,建立林长制。
第五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金融等方面的措施,支持森林资源保护发展。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森林生态保护修复的投入,促进林业发展。
第六条国家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标,对公益林和商品林实行分类经营管理,突出主导功能,发挥多种功能,实现森林资源永续利用。
第七条国家建立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加大公益林保护支持力度,完善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支付政策,指导受益地区和森林生态保护地区人民政府通过协商等方式进行生态效益补偿。
第八条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对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权的规定,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森林保护和林业发展实行更加优惠的政策。
第九条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林业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林业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可以确定相关机构或者设置专职、兼职人员承担林业相关工作。
第十条植树造林、保护森林,是公民应尽的义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全民义务植树活动。
每年三月十二日为植树节。
第十一条国家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林业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林业技术,提高林业科学技术水平。
第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和知识普及工作,鼓励和支持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新闻媒体、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志愿者等开展森林资源保护宣传活动。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对学生进行森林资源保护教育。
第十三条对在造林绿化、森林保护、森林经营管理以及林业科学研究等方面成绩显著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森林权属
第十四条森林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除外。
国家所有的森林资源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务院可以授权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履行国有森林资源所有者职责。
第十五条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由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登记造册,核发证书。国务院确定的国家重点林区(以下简称重点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由国务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登记。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森林、林木、林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应当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林木、林地,不得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和毁坏森林、林木、林地。
第十六条国家所有的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可以依法确定给林业经营者使用。林业经营者依法取得的国有林地和林地上的森林、林木的使用权,经批准可以转让、出租、作价出资等。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林业经营者应当履行保护、培育森林资源的义务,保证国有森林资源稳定增长,提高森林生态功能。
第十七条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林地(以下简称集体林地)实行承包经营的,承包方享有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承包林地上的林木所有权,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承包方可以依法采取出租(转包)、入股、转让等方式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八条未实行承包经营的集体林地以及林地上的林木,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经营。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公示,可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依法流转林地经营权、林木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十九条集体林地经营权流转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林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一般包括流转双方的权利义务、流转期限、流转价款及支付方式、流转期限届满林地上的林木和固定生产设施的处置、违约责任等内容。
受让方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造成森林、林木、林地严重毁坏的,发包方或者承包方有权收回林地经营权。
第二十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部队营造的林木,由营造单位管护并按照国家规定支配林木收益。
农村居民在房前屋后、自留地、自留山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城镇居民在自有房屋的庭院内种植的林木,归个人所有。
集体或者个人承包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宜林荒山荒地荒滩营造的林木,归承包的集体或者个人所有;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其他组织或者个人营造的林木,依法由营造者所有并享有林木收益;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一条为了生态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等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征用林地、林木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第二十二条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林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发生的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争议,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处理。
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林木、林地权属争议解决前,除因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国家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外,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砍伐有争议的林木或者改变林地现状。
时间是箭,去来迅疾,一段时间的工作已经告一段落,回想起这段时间的工作,一定取得了很多的成绩,让我们对过去的工作做个梳理,再写一份工作总结。但是却发现不知道该写些什么,以下是我精心整理的法规股工作总结(通用5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法规股工作总结1一年来,政策法规股在县农业局的政确领导和市农业局法规科的指导及兄弟站室的帮助下,在认真做了本职工作的同时,加强了部门协作,并取得了一定成绩,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全年工作完成情况
1、宣传培训效果明显。通过放心农资下乡、3.15咨询、科技下乡等活动,共悬挂横幅36条,发放宣传资料7500份,张贴农资打假标语70条,赠送政策法律书籍200册,出动宣传车13台次,电视新闻报道3次,利用乡镇集市积极开展农业法律咨询工作,开展法律现场咨询26场次,现场咨询人数达4000人次,展示了真假对比农资商品60余个;年初我们举办了全县农资经营人员进行为期三天的培训班 8月份,我们又发动全县500多农户及农资经营户参加了全省农业法律知识竟赛,通过以上活动的开展,极大的提高了广大经销商和农民朋友的法制水平和学习氛围。
2、案件校审亮点突出。为搞好全县农业执法案件校审工作,我们采取了从立案跟踪到结案评审,全方位搞好案件校审工作,全县共立案7起,结案7起,无一起因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无重大坑农害农违法案件引起的群体性上访事件发生,我局已连续4年无发生错案、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案件,树立了科学公正、廉洁高效的良好农业执法形象,在全市同行案件评查活动中获先进行业水平。
3、信息报道及时快捷。为了搞好信息报道,我们在第一时间上报了信息5遍(报送市局3遍,省厅法规处1遍,湖南农业杂志社1遍),其中《双牌以涉农法律法规知识竞赛为平台,排忧解难服务“三农”》被刊登在湖南农业杂志第10期农业简迅上。
二、主要工作措施
(一)深入开展宣传,增强全民法律意识
为提高农民的维权能力,增强农民法律意识和质量安全意识。一是开展主题宣传。结合“放心农资下乡保春耕”等主题活动,深入全县15个乡镇场广泛宣传农业法律法规知识,重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法》、《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等农业法律法规进行讲解,并向广大农户推介放心农资产品,我们将这几年来群众反映好,商品质量好的农资商品介绍给群众,正确引导群众选购农资产品,让老百姓买得放心,用得放心。二是开展法律咨询。充分利用“3.15”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联合工商、质检等部门在全县各乡、镇集市开展法律咨询活动,展示了真假对比农资商品60余个,宣传普及农资识假辨假常识,指导农民在购买农资时索取票证,使用农资科学规范,严格执行农药安全间隔期等规定。三是开展农业法律知识竟赛。今年8月,我们以全省农业政策法律知识竞赛为契机,结合全县开展的“排忧解难服务月”活动,组织了一次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的排忧解难服务“三农”涉农政策法律宣传。通过采取送资料、有奖问答、开设专题讲座和咨询等方式,动员500余农户参与全省农业政策法律知识竞赛,使农业政策法律知识炫目于“乡镇集市”,走进了千家万户,深入到“田间地头”。“三农”服务热线咨询人数明显“火热”。
(二)强化法制培训,提高为民服务素质
今年,我们组织全县65名农资经营人员进行了为期三天的法制培训。特邀了双牌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张定克主任、县农业局高级农艺师,相关股室负责人,讲授了《怎样做一位遵纪守法的经营者》、《南方水稻黑条矮缩病的综合防控》、《如何识别假冒伪劣农业投入品》、《主要农作物种子经营档案的建立与制作》等课程,还通过剖析案例,对实用的法律条文以及经营者自身权益做了重点讲解,所有的经销商还向农业局递交了《20XX年双牌县农业投入品经营质量保证承诺书》,在培训班上学员们既学到了最实用的农业技术又学到了必修的农业法律知识,学员们的法制观念得到了一次大的提升。
(三)狠抓案卷校审,提升农业执法水平。
根据自由裁量权基准,认真把好“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关口,以“务实、高质、快速”为办案思路,对农业行政执法大队报送的登记证未续展冒证生产容量严重不足农药案2起;无登记肥料、更改标识标签内容肥料案3起;未审先推及包装标识等农作物种子案2起,共7起案件,从立案开始跟踪调查,到结案展开大家评审,充分发挥集体智慧,做到每一起案件公平、公正、合理、合法,规范使用和填写了行政执法文书管理及档案管理,
有效杜绝了不作为乱作为的现象发生,行政执法质量得到了明显提高,不足之处是法律适用方面,没有对裁量理由作出说明,全年7起案件已全部校审合格并全部结案,我县农业执法案卷质量与过去比突飞猛进,与同行比以挤身先进行业水平。
(四)加强部门协作,优化发展环境
1、整理汇编了涉农相关的法律法规。根据县政府法制办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我们对农业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清理,共清理成5部法律、6部行政部法规、7部省级地方法规、2部省级规章、27部农业部规章。现阶段我县执行7项行政许可、46项行政处罚、3项行政强制、2项行政征收、10项行政确认、15项监督检查、其它行政行为1项。为我县农业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了坚强的法律后盾。
2、加强市场监管,全面清理农药经营资质。根据湖南省农业厅、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通知》(湘农业联〔201X〕58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对辖区内农药经营单位进行了一次拉网式全面清理、登记造册。符合条件的经营单位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上网公布,农业部门出具《农药经营条件审查确认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办理营业执照。
3、化解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如租赁周冲村稻田种粮户胡志茂所种水稻出穗不整齐一事,因当事人不明真相多次要求经销商陪偿未果,决意层层上访,为此我们高度重视,深入田间实地调查,查明该农户反映水稻出穗不整齐的原因是水稻黑条矮缩病所致,通过摆事
实讲道理,终于打消了他上访的念头。我们还积极配合县环保局就良村水稻和香芋等农作物被污染的情况进行了田间调查,及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既保障了农民切身利益,又维护了社会稳定。
三、面临的主要困难和问题
1、农业执法队伍不专业,手断落后,缺乏经费,缺乏配套先进的检测设备,影响执法的顺利进行。
2、农民识假辨假农资产品知识缺乏,自我保护意识淡薄。
3、农业投入品质量管理的法律、法规不健全,执法难,尤其是肥料方面的管理缺乏进一步较细的法律。
四、明年的工作打算
1、进一步清理整顿农资经营主体,严禁违法违规经营,坚决杜绝坑农害农事件的发生。
2、深入开展农业投入品专项整治行动。
3、加大涉农方面的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
法规股工作总结220XX年上半年,法规和协调股在局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认真贯彻党的安全生产工作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认真落实责任,积极工作,各项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现将半年来主要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领导,推进责任落实。
县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主持召开由乡镇分管领导、县直部门分管领导参加的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暨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专题会议2场次;县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和支持安全生产工作,20XX年预算增加工作经费5万元;调整细化完善了20XX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针对今年工作实际,分别向全县14个乡镇、16个县直单位、7个重点企业下发,明确要求各乡镇、各单位、各企业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将责任层层分解,逐级落实。县政府安委会对责任落实情况拟于今年七月初和次年1月份进行半年督查和年终考评,并建立起了行政一把手"履职报告"制度,努力把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到位。
二、形式多样,抓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一是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宣教活动。紧紧围绕"科学发展、安全发展"的主题,抓住提高全民安全防范意识这一中心,认真抓好安全生产月宣传教育活动:制订并下发"安全生产宣传月"实施方案,部署安排全县安全生产月宣传工作;
二是会同县公安局、水务局、卫生、电力公司等部门组织开展宣传咨询日活动和巡回宣传活动,共发放宣传材料10万余份,接受群众咨询300多人次,展览图片60多幅;
三是强化标语、信息、网络宣传。在县城和各乡镇主要街道、建筑工地、厂矿企业、车站等人流密集场所,悬挂"安全生产月"等内容的横幅,张贴标语和主题宣传画,设置公共宣传栏;通过多渠道多形式的宣传,营造了浓厚的安全文化氛围,使安全理念深入千家万户;
四是举办特种作业培训班。县安监局于今年上半年组织举办了2期电工特种作业复审培训班,培训(复审)电工209人,特种作业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高度重视,推进企业主体责任的落实。
继续采取全员挂钩、领导带队分片包干的方式,深入各乡镇、县直单位、企事业督促指导主体责任级评工作。在去年完成其他行业领域已完成级别评定354家、事业单位级别评定58家的基础上,今年1—6月份,完成了70家企业的级评工作,8家D级企业被关闭(倒闭)注销,企业主体责任级别评定工作稳步推进。
四、集中力量,扎实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
今年以来,根据上级的统一布署和安排,我局把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做为安全生产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制订并下发了《XX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XX县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X安委〔201X〕4号),提出了打非治违工作的总体要求,明确了打击的重点、范围、内容要求和工作分工,成立了打非治违工作的领导和办事机构,县政府明确由县安委会负责统一组织实施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组织安监、交通、建设、国土、交警、消防等部门,深入分析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产生的主要原因,对事故频发、隐患突出、非法违法行为突出的乡镇和行业,抓住关键环节,实施精确打击、重点打击、有效打击,通过开展集中执法、专项执法,以强有力的措施查处和取缔了一部分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1—6月份,打击关闭无证(证件过期)非煤矿山3家,危险化学品企业1家。
五、夯实基础,强化安全监管监察。
在制定计划、明确分工、责任到人的基础上,做到按计划每季度一次深入矿山、危化企业检查,并结合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和打非治违工作,指导、规范部门和企业开展自查自改,督促企业隐患整改到位,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取得明显进展:今年我县矿山、危化各有1个企业(横埕昊天碎石场、星耀气体公司)通过了安全标准化验收,剩余企业计划年内全部完成;农药新发证1家、换证75家;共出动执法人员100多人次,发出整改指令书7份,查处隐患49条。
六、严肃认真,依法开展事故调查。
今年以来,我县发生了的三起工伤死亡事故:茗溪新区中兴桥"1.18"模板坍塌事故、坑底地头铁涧水库"4.25"坠落事故、东区龙庭国际项目"5.12"坠落事故,我局立即与相关部门赶赴现场,组织事故救援。县政府高度重视,成立了由安监、公安、监察、总工会等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事故调查组,指**监局长为事故调查组组长,展开事故调查。目前三起事故经过现场堪察、制作笔录、综合分析等大量工作,完成了事故调查报告的撰写,事故的性质得到了认定,目前事故报告已经上报县政府等待批复,相关人员受到了处理,已经刑事立案8人,通报批评单位1个,通报批评2人。通过事故的处罚,有效地震慑了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收到了良好的警示效果,进一步严格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制度。
七、综合协调,履行综合监管职责。
今年以来,县安办、安监局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协调、服务职责,对群众来信来访、领导批示企业反映的公共安全隐患问题高度重视,通过召开专题会议、实地察看、现场办公、信访件转办等方式协调相关部门,解决了多起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公共安全隐患问题,得到群众的一致好评。如:龚贵强实名举报反映寿庆二级路存在的未设立道路标志标线等问题,局领导高度重视,亲自带领相关人员到实地进行勘察,会同业主和施工单位认真研究,将举报人反映的.情况进行了落实,并及时反馈给举报人;车站三角坪群众反映电力线路存在隐患问题,安监局接到举报后,立即将举报件转交给供电公司,督促其消除隐患,让群众满意和放心。真正做到了信访举报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此外,我局还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综合监管职责,积极配合和督促相关部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配合交通部门,派员抓好农村道路安保工程的竣工验收工作,确保农村道路保质保量及时安全投入使用;配合旅游部门,对我县重点旅游项目北浦旅游公司漂流项目进行了调研和检查,及时指出存在的隐患,限期进行整改,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按照县委部署,贫困户"五个一"挂钩帮扶2户,"一助一"爱心助残挂钩帮扶2户。
20XX年上半年,我县安全生产工作在县委、县政府以及上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正确领导下,虽然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由于方方面面的因素影响,仍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是事故四项指标完成情况不够理想,安全生产形势还较为严峻。
二是个别乡镇对安全生产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安全生产委托执法工作尚未全面开展。
三是部份生产经营单位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抓安全生产工作的自觉性尚有待加强。
四是企业主体级别评定工作开展不平衡,落实起来任重道远。
法规股工作总结3一、本周工作小结
1、组织我局干部职工参加县政府开展的食品安全周宣传活动
2、报送上半年工作总结
二、下周工作计划
1、根据市局文件精神开展依法行政材料整理工作;
2、组织干部职工对质量技术监督法律法规进行再学习;
3、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性工作。
法规股工作总结420XX年法规科在分局班子的正确领导和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依靠各勤务区大队的大力配合与支持,紧紧围绕全局总体工作思路,按计划分步骤开展工作,圆满地完成了年初指定的工作目标,现将上半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20XX年上半年各项工作完成情况
(一)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相继出台实施细则
按照市局及区政府的要求,完善相关执法制度实施细则,在迎接区法制办执法制度建设情况检查中,重新整理编写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度落实汇编》,系统梳理了行政执法责任制相关资料,为全局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二)加强案卷管理工作,提升执法工作水平
为规范我局各大队的案卷管理,提升各大队执法工作水平,及时印发市局、区法制办的《沈阳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规则》(重新修订稿)、《行政处罚立案标准》等文件,规范各大队行政执法行为和办案程序,强化行政执法监督、提升依法行政能力,提高行政处罚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水平。
建立建设市场、一般案卷登记台帐,完善立案、结案案卷交接登记。实现案卷动态管理,掌控各勤务区大队、特勤直属大队案件查处推进进度。
开展了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对各部门上交案卷的立案审批、调查取证、送达与执法等环节进行检查,发现问题11处,形成了自查报告,督促整改。
(三)精心组织,认真实施考核工作
上半年,法规科完成了第一季度、第二季度对各勤务区大队、特勤大队、直属大队在依法行使职权,执法文书使用、填写及送达,罚没款、暂扣物品管理等执法环节进行了绩效考核,对8个存在问题的部门扣25分。
(四)完成各类报表,提供决策依据
统计上报市局建设市场报表;上报沈阳市政府投资和使用国有资金5000万元以上建设项目查处方案汇总表;建设领域突出问题排查表;上报区政府法制办重大案件备案表、上报局半月执法案件受理、立案、结案统计表7份;保证统计数据真实详尽,为各级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五)做好各类案件的证据保全工作
年初以来,法规科加大力度做好各类案件证据保全工作。几个月中在于洪、沙岭、造化、北陵街道拆迁工作中,面对拆迁工作环境复杂,工作任务量大的特点,法规科在每次拆迁行动中,认真做好证据保全工作。每次在收集照、录像证据后认真把关,仔细做好证据的登记、保存工作,以便在以后用到证据时能够及时准确的找出来。
(六)认真做好案卷移交、存档工作
在对各类案卷的登记、移交、存档工作中能够做到案卷明细清晰,案卷整理规范,认真履行案卷移交程序,保证各类案卷的存档和调出做井然有序,年初以来法规科移交结案存档案卷172份。
(七)认真做好各类文书的下发、回收、登记工作
为使各类文书的下发、回收、登记工作做到规范有序,法规科认真做好文书管理台帐管理,仔细规范填写文书管理台帐使用情况登记表的登记工作,在各类文书不足的情况下,能够及时到市局领取,保证了各大队各类文书的使用。1X年1月至6月,法规科共下发各类文书371本,收回34本。
(八)钻研业务知识,确保各类案件准确无误
20XX年上半年,法规科努力专研法律业务知识,认真对待每件起诉和应诉案件,年初以来共接到应诉案件6件,起诉案件2件。
(九)做好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上半年送区法制办审验执法证件54件,换领执法证件10件。
二、上半年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1、房产条例废止后,房产类案件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2、各部门案卷制作质量还存在参差不齐的现象。
3、与各部门的沟通还不够紧密。
三、下半年工作思路
10年上半年,法规科的工作中还存在很多不足,下半年法规科将在巩固上半工作成果的基础上,改进不足,开拓创新,继续努力使法规科工作在上一个台阶。
(一)紧紧围绕10年工作计划开展工作。下半年法规科将坚定不移的按照本年度工作计划开展法规科各项工作,继续完善执法证件管理、听证案件、诉讼案件、复议案件、法院执行案件、文书管理、案卷管理、证据保全9大类24个台帐的管理工作,完成绩效考核的各项工作内容。
(二)加强房产类案件执行力度,尽快完成组卷报送法院。
(三)加强与各大队的联系,保证执法工作有效开展。下半年法规科将加强与各部门沟通,积极听取各部门指导意见。下半年法规科将加强与各大队联系,积极解答各大队的业务咨询,保证各大队的执法工作健康、有序的开展。
下半年法规科将会继续开拓进取,锐意创新,高标准完成法规科的各项工作任务。
法规股工作总结5今年以来,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山西省行政执法责任制规定》和《长治市引深推行执法责任制实施方案》精神,进一步增强建设行政执法队伍的法制理念,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规范行政机关和执法单位的行政行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建进程,确保建设行政执法依法进行。结合我县我局实际,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工作,我股提出了建设法治机关,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目标,围绕这一目标,我股在今年上半年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抓学习、强素质,夯实依法行政工作基础。
为了加强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水平,我们制定了建设法律法规学习制度,编制了培训学习计划及学习讲义,安排了近十期的法律法规讲座,每课都配备了签到记录,每位执法人员都认真记录了笔记,最后通过考试了解了每位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情况,加深了对所学法律法规的认识和理解,为依法行政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抓制度、促公开,保障依法行政工作有序进行。
我股还建立健全了各项行政执法配套制度,做到了以制度治局、以制度治建、以制度治人,把我们的行政执法工作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
我股还对与城市建设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进行了认真的收集和整理。并且把执法人员、执法依据、执法程序等情况都进行了公示,制作了版面,让每一位办事人员都能详细了解城建执法依据及程序,让每一位城建职工都能清楚自己的执法依据,执法职权,怎样执法。为依法行政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
三、抓规范、促统一,树立依法行政工作好形象。
今年我局全面使用了全省建设系统统一的法律文书,做到了专人填写、专人送达、专人负责、一案一卷、专人管理,上半年共下达停工通知书8余份。依法行使了职权,严明了法纪,在群众中建立起了规范、统一、高效、公正执法的良好形象。
在国家法定的法制宣传日,我股在局领导的带领和组织下,深入街道社区,大张旗鼓的进行了与城建有关的法律法规宣传,发放宣传资料1500余份,我们还深入工地进行建设法律法规及农民工知识的宣传,发放农民工知识读本300余册,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各建设工程有关人员进行法律法规学习和培训,很好的完成了全局系统今年上半年的普法工作。
今年是我局全面建设法制机关,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全体干部职工法制意识普遍增强的一年,也是我局行政执法工作不断前进和完善的一年。我股的工作一定还存在许多不足和差距,希望上级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提出好的意见和建议,我股将在今后的工作中改进和提高,争取把下半年的工作做好做实。
下半年工作打算:
1、继续做好建设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好全局系统普法工作。
2、组织好全局行政执法人员的学习培训、考核、证件管理工作。
3、做好全局建设行政执法的监督工作,完善建设系统法律文书的制作、执法程序审查和法律文书的备案管理工作。
4、完成局里交办的其它工作。
党的十六大提出了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任务.党和国家高度重
视立法规划工作,中共中央转发《中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
规划〉的请示》的通知指出,实现立法规划,将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
系奠定坚实的基础.这对于进一步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促进和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
文明协调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05年3月12日胡锦涛同志在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指出,要"坚持依法办
事,把人口资源环境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对环保法制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明确的目标.
今后的五年是落实这一目标的关键时期.环保法规建设规划是环保法制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
作,是落实国家立法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十五"期间,全国环境保护事业取得积极进展,环境法规建设也取得重大成就.国家
先后制定或修订了一批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标准,批准了一批国际环境条约,
地方也出台了一系列地方性环境法规,规章和标准,我国环境法律体系更趋完善.
环境法律——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或修订了《大气污染防治法》(2000年修订),《环境
影响评价法》(2002年),《清洁生产促进法》(2002年),《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04年修订)等环境法律.
此外,还制定或修订了《渔业法》(2000,2004年修订),《水法》(2002年修订),《草
原法》(2002年修订),《防沙治沙法》(2001年),《海域使用管理法》(2001年),《土地管
理法》(2004年修订),《野生动物保护法》(2004年修订),《种子法》(2004年修订),《可
再生能源法》(2005年),《文物保护法》(2002年修订)等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的重要法律.
环境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了《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01年),《报废汽
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排污费征收使用管
理条例》(2002年),《退耕还林条例》(2002年),《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03年),《危险
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2004年),《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
(2005年)等行政法规和法规性文件.
环保部门规章——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行为准则与廉政规定(总
局令第30号,2005),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程序规定(总局令
第29号,2005),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8号,2005),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
环境防治办法(总局令第 27号,200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26号,2005),环境保护法规制定程序办法(总局令第25号,2005),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和
污染物排放标准备案管理办法(总局令第24号,2004),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许可管
理办法(总局令第23号,2004),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总局令第22号,2004),
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总局令第21号,2004),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查办法(总
局令第18号,2003),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7号,2003),环境影响评价审
查专家库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6号,2003),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总
局令第15号,200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总局令第14号,2002),建设项目
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总局令第13号,2001),淮河和太湖流域排放重点水污染物许
可证管理办法(试行)(总局令第11号,2001),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总局令第 9
号,2001)等一批重要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与有关部门联合发布了清洁生产
审核办法,电子信息产品污染控制管理办法等规章.
国际环境条约——近几年来,我国先后参与制定并批准了《巴塞尔公约修正案》,《京都
议定书》,《生物安全卡特赫拉议定书》,《关于危险化学品和农药国际贸易事先知情同意程序
(PIC)的鹿特丹公约》,《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POPs)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等多边环境公约,
同时还签署了若干新的双边环境协定.
地方环境立法——地方环境立法不仅数量多,而且质量不断提高.在立法质量方面,各
地更加突出地方特色,更加注重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北京市重点针对大气污染防治,江苏
省针对长江流域水污染,黑龙江省突出居民生活环境的保护,重庆市强化三峡库区污染防治,
云南省加强高原湖泊的污染治理,陕西省针对石油天然气开发的环境保护,西藏自治区突出
自然生态保护,广东省针对危险废物,武汉市针对社会生活噪声,苏州市针对建筑施工噪声,
先后制定了一大批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地方环境法规和规章.福建,广东等地还针对环境执
法工作的要求,创设了查封,暂扣违法物品等行政强制手段,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山东省
以省政府令形式发布了《环境保护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办法》,江苏,浙江,上海等地制定了
环境保护举报奖励办法,均取得了很好效果.
地方环境立法不仅补充了国家环境立法的不足,适应地方环保工作的实际需要,而且还
有力地支持了国家的有关环境立法工作,同时为其他地方的环境立法提供了有益借鉴.
迄今为止,根据《宪法》关于"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
公害"的规定,我国已经制定了环境保护法9部,自然资源法15部;修订后的《刑法》专
门规定了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为打击环境犯罪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制定颁布了环境保
护行政法规 50余项;环境保护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近 200件;军队环保法规和规章 10
余件;国家环境标准500多项;批准和签署多边国际环境条约51项.各地方人大和政府制
定的地方性环境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共1600余件.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更趋
完善.
但是,环境法规建设工作还不能完全适应新时期环境保护工作的需要.突出表现在:一
是立法空白仍然存在,如有关化学品环境管理,土壤污染防治,核安全管理,生态保护,生
物安全等方面的法律尚未制定;二是配套立法进展缓慢,如限期治理,总量控制,排污许可,
机动车尾气排放等方面的法规迟迟难以出台.
本规划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十一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建议》和《国务院关
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的要求,结合依法强化环境保护工作,落实科学发
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需要,提出今后五年(2006——2010)
全国环境法规建设的目标和任务,把我国的环境法规建设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为完成国家
环境保护任务,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规划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树立全
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严格以宪法和法律法规为依据,按照依法
行政的要求,认真落实中央提出的环境法制建设的目标任务,立足全面统筹兼顾和法制统一
的原则,不断完善环境管理体制,机制和法制,理论联系实际,加强环境立法,提高立法质
量,促进环境资源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有力的法制保障.
(二)规划的目标
根据我国环境立法的现状和我国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我国环境立法发展到2010年,必
须实现"一个目标",把握"两个重点":
"一个目标"是指坚持现有环境法律体系,通过立足我国具体国情与借鉴国外成功经验
相结合,通过制定新法和修订现有法律的结合,到2010年初步建立起促进资源节约型,环
境友好型社会和保障可持续发展的环境法律体系.
"两个重点"是指在不断完善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过程中,在法规体系建设和立法内容
两个方面,要始终把握重点:
——在法规体系建设方面,要突出重点:通过修改《环境保护法》,制定国家环境保护
的基本法——《国家环境政策法》,构建生态保护,核安全法律框架,完善污染防治法律法
规.
——在立法的内容方面,要力争重点突破: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公民的环境权益,畅通
公众参与渠道,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环境税费改革,企业环保成本内部化,加大处罚力
度,强化执法手段,明确民事责任,解决"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执法成本更高"的问
题;强化政府环境责任,建立党政领导干部环保政绩考核评价体系;规范行政管理行为,建
立环境保护行政问责制度等.
二,主要任务
(一)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律——《国家环境政策法》
在各单项环境法律逐步到位的基础上,制定一部更高阶位的基本法律——《国家环境政
策法》,宣示国家环境政策,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和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
康社会环境目标的需要,也是我国环境法律体系进一步发展的内在要求.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
明发展道路;落实科学发展观,建立促进可持续发展的机制;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人与自然
和谐,都对新时期的环境立法工作提出了新的重大课题.环境保护涉及的社会关系具有全局
性,长远性,普遍性,根本性,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国家基本法律予以调整和规范.
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立法模式,主要是通过制定各单项法律,以单个环境要素为其调整
对象.随着各单项法律的先后制定和相继修订,在各单项法律之间导致彼此不协调,特别是
与之相伴的某些主要管理制度和措施的规定,在不同的单项法律之间存在不协调,需要通过
环境基本法进行有效整合.
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国家环境政策法》应当规定以下基本事项:国家环境保护的目标,
原则和基本政策,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体制,环境保护事务与其他经济社会发展事务的协
调机制,政府,企业和公众等不同主体的基本环境权利和义务,特别是各级政府的环境责任
以及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环境管理的基本权能和执法手段,基本法与其他环境保护单项法
律的关系以及其他基本事项.
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的出现,表明环境保护立法经历了从单项立法到综合立法的发展过
程.它要求国家从对单个环境要素的法律保护,发展到将环境作为一个整体加以保护.这是
法律体系发展的基本规律和趋势.
中国环境立法在1979年起步之初,就有制定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的设想.25年来的环境
立法实践,为环境保护基本法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目前,按照《环境保护法(试行)》制
定之初的设想,修改《环境保护法》,并将其上升为国家基本法律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
议通过的时机已经成熟,应当努力推进.
(二)填补环境保护法规空白,完善法规体系
完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填补环境保护领域法律空缺,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循环经济促
进法》.
二是为填补生态保护的法律空白,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自
然保护区法》,《生物安全法》,《土壤污染防治法》,《遗传资源保护法》,《生态保护法》等法
律,《西部开发生态保护监督条例》,《农村环境保护条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生
物物种资源保护条例》,《生态功能保护区建设与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生态示范管理办
法》,《有机产品管理办法》,《生态功能区划管理办法》,《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办法》,
《环保用微生物环境安全管理办法》,《转基因生物环境安全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
三是为完善核安全领域的法律空白,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主要包括:《核
安全法》,《民用核设备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
法规和部门规章.
四是为填补污染控制领域中某些方面的空白,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有毒有害
化学物质控制法》等.
五是为进一步明晰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损害
赔偿法》,《环境污染损害评估办法》,《跨界环境污染损害赔付补偿办法》等.
六是为完善环境管理制度,规范执法行为,需要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如《环境监测管
理条例》,《环境监察工作条例》,《环境行政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办法》等.
(三)制定配套法规,增强可操作性
一是法律法规有明确立法授权的,抓紧完成授权立法.如《排污许可证管理条例》,《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条例》,《环境污染限期治理管理条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管理规定》等.
二是需要在上位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做细化规定的.如,为了
明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给予罚款"的具体数额和幅度,需要制定《环境噪声污染
防治行政处罚办法》.
三是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制定实施性的法规,规定具体制度和措施.如:根据《固
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有关废弃产品的生产者延伸责任的规定,需要制定《特种产品和包
装物回收利用处置系列规定》;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法》有关环境影响后评估制度的规定,
需要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
四是需要对法律制定实施细则或者单项法规的.如《防治机动车排放污染管理条例》,
《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条例》,《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条例》.
(四)根据环境保护的客观要求,适时修订法律法规
抓紧完成《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的修改,启动《环境影响评价法》,《环
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修订.
(五)为履行国际环境条约需要配套制定的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固体废物进口管理办法》,《消耗臭氧层物质管理条例》,《外来入侵物种环
境安全管理办法》,《生物遗传资源与传统知识获取与惠益分享管理条例》以及《危险化学品
进出口环境管理办法》等.
(六)将环境保护工作行之有效的管理模式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主要包括:《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环境友好企业评定办法》,《环保模范城市
考核办法》,《企业环境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生态示范管理办法》等.
(七)积极支持,指导和推动地方环境立法
如《水污染防治法》第59条和《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49条,分别授权地方制
定关于个体工商户水污染防治的办法和关于农村生活垃圾管理的办法.国家环保总局应当积
极支持,指导和推动地方制定相关的地方环境法规或者规章.
(八)参与相关立法,更加重视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与环境保护密切相
关的立法活动
全国人大,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许多立法草案,其内容与环境保护密切相关.按照
国家立法程序规定,国家环保总局有权通过对相关立法草案提出意见等方式,参与相关立法
活动.这种参与立法活动也是环境保护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后对这种参与立法的活动应
当更加重视.如:《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民用机场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取
水许可证管理办法》等.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立法经费投入,保障立法工作进度和质量
政策法规制定是总局行使环境保护管理职责的第一职能,是总局各个部门的工作重点.
立法前期基础研究,资料收集,实地调研,起草修改,专家论证,部门协调,广泛征求意见,
立法听证,以及向国务院法制办,人大法工委,环资委等上级机关汇报,与各部门协调,国
外考察等,都需要在经费安排上予以充分保障.经费投入不足,则无法保证立法工作进度和
立法质量.
(二)重视立法前期基础性研究工作,为立法工作提供坚实的科研和技术支撑
对环保的基本管理制度和措施,要有计划地列专题,请专人做基础性,前瞻性的科研课
题研究,要结合重大环保立法及重要管理制度,未雨绸缪,安排相关科研项目,做好立法的
基础工作.
(三)畅通公众参与渠道,完善立法听证机制,建立环保立法的专家库
在立法工作中,要按照《立法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落实
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政府决策相结合的决策机制,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对涉及新设行政
许可的,涉及公众环境权益的,以及媒体和老百姓关心的热点问题,领导关注的焦点问题等,
要畅通公众参与渠道,通过召开立法听证会,专家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专家学者和社会
各界的意见,拓宽公众参与立法的范围.为充分利用专家的知识资源以及他们在人大,政协,
学术界等的深远影响力,要建立专家库和专家网络,构建交流平台,进行经常性,深入的接
触,以各种形式推动立法工作.
(四)充分利用不同立法形式,综合采取多种立法方法,分层次推进环保立法工作
既要重视新法的制定,也要重视现行法的修改;既要重视修法的全面修改,也要重视关
键条款的小改;既要重视法律,行政法规的制定,也要重视部门规章,技术标准与规范的作
用;既要重视中央立法,也要重视推动地方立法.
一、正面回答
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注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种子生产及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进口审批文号等事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的种子相符。第六十二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详情分析
经营的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农业农村部令第49号第四条: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令第62号第二十四条第一款:销售的菌种应当附有标签和菌种质量合格证。标签应当标注菌种种类、品种、级别、接种日期、保藏条件、保质期、菌种生产经营许可证编号、执行标准及生产者名称、生产地点。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与销售菌种相符。
三、种子法的赔偿规定
为了保护和合理利用种质资源,规范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植物新品种权,维护种子生产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种子质量,推动种子产业化,发展现代种业,保障国家粮食安全,促进农业和林业的发展,制定本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品种选育、种子生产经营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种子,是指农作物和林木的种植材料或者繁殖材料,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全国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分别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和林木种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