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救助金额91.5万元。
一位事故死难者亲友在现场悼念(7月29日摄)。7月29日,按照“头七”的传统丧葬习俗,“7·23”甬温线特别重大铁路交通事故遇难者家属和亲友等来到事故现场举行悼念活动。新华社记者王定昶摄
新华网温州7月29日电(记者柴骥程、岳德亮)新华社记者29日从“7·23”事故救援善后总指挥部了解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经过与事故遇难人员家属具体协商,“7·23”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标准为91.5万元。
此前,善后工作组与部分家属就赔偿问题进行了初步沟通协商,主要依据国务院2007年颁布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达成了赔偿50万元的意向协议。随后,又认真听取了遇难人员家属等意见,充分进行了法律论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人员损害赔偿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的,赔偿权利人有权选择按侵权责任法要求赔偿的精神,本着以人为本、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并与遇难者家属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协商,总指挥部研究决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为确定“7·23”事故损害赔偿标准的主要依据。
“7·23”事故遇难人员赔偿救助金主要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费和一次性救助金(含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合计赔偿救助金额91.5万元。
据了解,对于已经签订意向协议的遇难人员家属按照新的赔偿救助标准执行,受伤人员的赔偿方案也已着手依法研究制订。总指挥部还要求对于这次事故伤亡人员今后家庭生活困难的,所在地政府要千方百计、通过各种渠道加以关心和帮助。
在现在的生活中,不管是外出旅游,上班,还是上学,我们也都会发现铁路成了我们日常最常用的交通工具,大家都清楚,铁路算是一个比较安全,又快捷,有便宜的交通工具,但是不管什么事都会有一个万一的存在,如果铁路发生意外,国家的赔偿标准是怎样的,铁路的交通事故都分为几个等级,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
铁路发生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在轨道交通装备上,至底,全国铁路机车拥有量为2.1万台,其中内燃机车43.2%,同比下降1.8%,电力机车56.8%,同比增加1.8%。全国铁路客车拥有量为6.5万辆;动车组1883组、17648辆,比上年增加479组、3952辆;货车拥有量为72.3万辆。
日前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废止了1951年4月发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删去了《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二十一条。
根据1992年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所有铁路旅客,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都有保额2万元的保险,保险费包含在火车票价内,金额为基本票价的2%。
而自2007年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铁路运输企业对每名铁路旅客人身伤亡负有限额为15万元的赔偿责任,对每名铁路旅客自带行李损失的赔偿责任限额为2000元。
依据上述法规,铁路旅客最高将可从铁路运输部门获得17万元的人身伤害赔偿以及2000元行李损失赔偿。
铁路交通事故一般分为几个等级
铁道部新闻发言人王勇平30日在接受新华网访谈时表示,将于9月1日起施行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更切合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的实际情况,具有更强的可操作性,能更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一是条例的适用范围。条例将铁路路外伤亡事故和行车事故统一纳入“铁路交通事故”范畴,形成了统一的事故分类、报告、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对于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与行人、机动车、非机动车、牲畜及其他障碍物相撞导致的事故,或者铁路机车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等影响铁路正常行车的事故,都应当严格按照条例规定开展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二是事故等级类别和分类标准。按照条例规定,铁路交通事故等级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列车脱轨辆数、中断铁路行车时间等情形,分为特别重大事故(Ⅰ级)、重大事故(Ⅱ级)、较大事故(Ⅲ级)、一般事故(Ⅳ级)共4个等级。这样规定既保持了国家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上的统一和协调,又体现了铁路运输的行业特点。
三是事故报告制度。条例在对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准确报告事故情况提出原则性要求的同时,还对事故报告主体、对象,报告程序、时限和报告内容等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并建立了值班和举报制度。
四是事故应急救援制度。条例规定了列车司机或运转车长的应急处置职责,运输企业的抢修职责,启动事故应急预案和成立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的程序,以及现场应急救援机构的权限,并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支持、配合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是事故调查制度。条例充分考虑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特点,明确了组织事故调查组的主体、参加部门及其调查权限,规范了事故调查程序、期限和事故责任认定形式,确立了事故处理情况的公布制度,强化了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监督。
六是事故损害赔偿原则及适用法律。条例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明确了铁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免责条款、旅客损害赔偿责任限额标准及其他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的法律适用,同时还规定了相应的救济途径。
七是相关法律责任。条例对铁路运输企业及其职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铁路管理机构以及其他行政机关在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以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导致事故发生等行为,规定了较为严厉的处罚措施,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处分和追究刑事责任。
一、动车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什么?动车事故赔偿的法律依据是《侵权责任法》、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等。动车事故赔偿,可提起合同之诉与侵权之诉,区别在于举证责任大小和有无精神损害赔偿。在赔偿规定上,应优先适用《铁路法》,但《铁路法》没有规定限额赔偿,而国务院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限额赔偿,不应适用。二、具体情况 1.本事故不适用国务院《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限额赔偿在赔偿规定上,《铁路法》与《侵权责任法》特别法与普通法的关系,应优先适用《铁路法》,但《铁路法》没有规定限额赔偿,而国务院的《铁路交通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的限额赔偿,不应适用。理由有四:(1)作为上位法的《铁路法》没有规定限额赔偿,但作为下位法的《条例》作出限额规定,是行政法规僭越了法律,根据《立法法》的相关规定,是无效条款。(2)《条例》的限额规定,与基本法《侵权责任法》的全额赔偿抵触而无效。《侵权责任法》确定的原则是全额赔偿,限额赔偿必须有法律的特别规定,譬如航空的限额赔偿,是由《航空法》授权国务院规定的,海事限额赔偿是《海商法》直接规定的。(3)《条例》作为行政法规,只能规定行政管理,而不应该侵入司法领域,规定赔偿数额。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医疗事故、学校伤害事故的行政赔偿规定,都已不被法院采用,法院适用的是最高法院规定的人身损害赔偿标准。(4)限额赔偿15万,比道路交通事故和航空事故赔偿都低很多,体现了铁路部门利益,很不公平。 2.关于雷击不是不可抗力铁路运行中经常碰到雷击,其设备应该满足避雷要求,故雷击不是不可抗力。 3.事故赔偿可以统一适用上海死亡赔偿金标准,即63.676万元(1)《侵权责任法》第17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故本事故农村户口与城镇户口遇难者的事故赔偿,可以同一标准,而不是区别对待。(2)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村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事故赔偿适用受诉地法院地标准。(3)《民事诉讼法》第29条“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温州事故发生在浙江,被告上海铁路局注册在上海,因此浙江铁路法院和上海铁路法院都有权管辖,在浙江起诉的是适用浙江标准,上海起诉的适用上海的标准。两个标准是上海高(63.676万元),浙江低(54.718万元),差额(8.958万元),因此当事人一般会选择在上海诉讼,适用上海标准。 4.关于精神损害赔偿金的数额,由法院酌定《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司法实践中,精神损害赔偿一般最高赔偿5万,情况特殊的最高赔偿10万。 5.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法律适用存在争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扶养人的,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对于“计入”的理解有分歧:一种意见是,抚养费是不再单独赔偿,死亡赔偿金已包括之。另一种意见认为,只是不单独作为赔偿项目,而是加到死亡赔偿金中去。因此,有待于司法实践的明确。 6.关于共同侵权上海铁路局声称,因信号设备缺陷引发动车事故的,如果情况属实,则设备生产商与与使用人铁路局是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动车事故的赔偿鉴定应当在司法机关进行严格的事故案件认证之后才能得出结论,一般情况下,本着谁出问题谁负责的原则,如果是电子系统的问题,则电子系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是运输系统的问题,则运输系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需要注意的是,保险公司应当在赔偿问题上发生重要作用。
车站会让你选择——全额退票,或者换乘别的车次。换乘有可能不是当天,有可能无座。你真不开心,可以去告,不过铁路部门会告诉你,停运是因为不可抗力。
火车一般都是因为极端天气导致线路中断,无法行车,才会售了票却临时停运。出现这种无法抵抗的因素,谁也不想的。
对于这种高铁、动车等延误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问题,我的看法是:
第一,这种事故属于铁路运输合同中出现的故障延误,消费者如何进行索赔,应当依据《合同法》关于客运合同的有关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承运人应当在约定期间或者合理期间将旅客、货物安全运输到约定地点。”在本次高铁延误事故中,承运人即铁路一方违反了《合同法》的这一规定,造成了旅客的损害,构成违约责任。
第二,按照前述的实际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是因邯郸市供电公司管辖的辛肖线220千伏上跨京广高铁电力线脱落,造成京广高铁邯郸东至安阳东间设备故障,因而高铁列车延误。对此,铁路方面可能认为造成延误的原因是在第三人。
是供电企业的责任,而不是他们自己的责任,因而不予赔偿。这种主张不符合《合同法》的规定。对此,应当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即:“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这就是违约损害赔偿中的第三人原因。应当说明的是,对于第三人原因造成的损害,如何承担赔偿责任,《合同法》的规定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是不同的。
《合同法》的上述规定,是违约一方先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后可以向第三方追偿。《侵权责任法》第28条规定的是:“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造成实际损害的行为人不对此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说明的是,《侵权责任法》关于高度危险责任的规定中,没有对高速运输工具损害赔偿的第三人原因作出规定,是否适用第28条规定,并不明确,因为产品责任、环境污染责任和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等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侵权责任,因第三人原因造成损害,都没有规定免责。
而是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承担责任后进行追偿。进行比较,高速运输工具损害也是无过错责任,适用第28条规定免责,存在解释上的困难。铁路企业主张侵权责任依据《侵权责任法》第28条免除责任,也不容易成立。
第三,本次大延误,铁路企业对旅客究竟应当赔偿多少,并没有先例可循。我的看法是,应当按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确定,承担一个比较合适的固定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借鉴航班延误的做法,考虑到乘客在延误期间的遭遇和精神痛苦,我倾向于在500—1000元之内确定赔偿数额比较适当。
第四,有人提出,此次高铁大延误,不仅构成违约责任,也构成侵权责任,构成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竞合。对此,我的看法是,适用侵权法确定赔偿责任当然有优势,对保护旅客有利,因为侵权责任有精神损害赔偿,而违约责任没有精神损害赔偿。
不过,从目前情况看,损害似乎还是在违约范围之内,如果旅客的健康权有明显损害的,例如因为中暑而健康受损,可以认定为侵权,构成责任竞合,请求人身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旅客没有明显的健康权损害,还是应当在违约责任中确定赔偿责任,比较稳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