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级宪法内容知识:
1、弘扬宪法精神,树立宪法权威,彰显法治力量,建设法治中国。
2、德行天下,法治社会,人人用法,和谐中华。
3、学法辨是非,守法践于行,宪法广宣传,社会更安宁。
4、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让法治精神成为全民的信仰。
学宪法的益处
学习宪法有助于公民了解自身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从而使公民树立正确的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观点,明白既没有脱离权利的义务,也没有脱离义务的权利,更好地运用宪法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
学习宪法还有助于每个公民积极投身到推进国家的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进程中去,为实现依宪治国的目标,端正自己的宪法观和权利观,牢固树立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理念。
一年级宪法内容如下:
1、“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2、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3、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徽,中间是五星照耀下的天安门,周围是谷穗和齿轮。
5、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宪法
“宪法”一词,来源于拉丁文constitution,本是组织、确立的意思。
古罗马帝国用它来表示帝王的“诏令”、“谕旨”,以区别于市民会议通过的法律文件。
欧洲“封建”时代用它表示在日常立法中对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的确认,含有组织法的意思。
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建立了代议制度(当然这种情况在中国先秦时期是没有的),确立了国王没有得到议会(代议机关)同意就不得征税和进行其他立法的原则。后来代议制度普及于欧美各国,人们就把规定代议制度的法律称为宪法,指确认立宪政体的法律。
“宪”、“宪令”、“宪法”等词在中国古代典籍中与“法”同义,日本古代“宪”也指法令、制度,都与现代“宪法”一词含义不同。
19世纪60年代明治维新时期,随着西方立宪政治概念的传入,日本才有相当于欧美的概念出现。
早期形式
1898年,中国戊戌变法时,以康有为为首的维新派要求清廷制定宪法,实行日本式的君主立宪。
1908年中国清政府颁布以1889年《大日本帝国宪法》为蓝本的《钦定宪法大纲》,从此“宪法”一词在中国就成为国家根本大法的专用词。
世界上最早的宪法是英国的不成文宪法。
它是17世纪中期资产阶级与封建贵族争夺政权过程中互相妥协的产物。通过一系列逐步限制王权和扩大资产阶级政治权力的宪法性法律,如《权利法案》《人身保护法》《王位继承法》《国会法》等,这些宪法性法律同政治惯例、司法判例一起构成了英国宪法,确立了英国立宪君主制政体和议会内阁制。
美国在反对英国殖民统治的独立战争胜利后,于1776年由各州的代表参加的制宪会议草拟了《邦联条例》,经各州批准后于1781年3月生效,成为美国也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创了一个成文宪法时代。1787年9月通过的《美国宪法》于1789年4月生效,这部宪法确立了美利坚合众国的联邦制度和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总统制。1791年法国制定了欧洲大陆第一部宪法,把1789年法国大革命中诞生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作为宪法的序言,在这部宪法的基础上建立起法兰西第一共和国。
英国是世界上最早的宪法国家,但英国宪法没有制定出一部统一的,完整的成文法典,而是由各个历史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法院判例和国会惯例所组成。
美国宪法是资本主义国家第一部成文宪法,它是以1776年美国独立战争胜利后通过的《独立宣言》和联邦条例为基础,于1787年在费城制宪会议上制定的,在资本主义国家制宪中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中国的第一部宪法性文件是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由宪政编查馆参照1889年《日本帝国宪法》制定,内容上有“君上大权”和“臣民权利义务”两个部分组成。
三个阶段
从传统的国家学来看,宪法的发展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警察国家时期
国家与社会并未真正区分,统治者作为国家的代表,与代表人民生活环境的社会之间的关系如同家父长,统治者拥有至高权力,国家可以为人民等,规范以上事项之宪法即为“固有意义的宪法”。
自由法治国家时期
此一时期由于思想的启蒙、中产阶级兴起,国家与社会逐渐区分开来,此一时期的思想认为社会先于国家存在,且基于私法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而自发性形成,国家是为了使社会运作完善而产生的,因此政府对于社会的干预越小越好,透过天赋人权、议会制度、司法制度的确立,国家间接使社会运作顺利,人民权利透过间接的方式受到宪法的保障,所以又称为“形式法治国”。在此一时期,行政法开始出现,依法行政、法律保留、特别权力关系等概念逐渐出现。
社会法治国家时期
鉴于前一时期国家任务范围狭隘,在私法自治及契约自由等前提之下,经济力强大的社团或财团造成市场垄断,对于人民权利侵害过巨,因此认为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并非完全重叠,也非完全分立的二元,而是应有适度的混合,国家形成社会秩序同时,也要对人民权利予以最低的保障,强调人民基本权利可直接以宪法为保障根据,并且宪法应加入基本国策,以补充性原则保障人民福利。此一时期,不只国家,社会的一般人民也要遵守宪法对于基本权的保障规定,但随着时间转移,因而使国家修改宪法的可能性增加。
分类
近二百多年来,自美国宪法制定后,世界上存在过的和当前存在着的各国宪法,其总的数量十分可观。每一部宪法的历史背景以及内容均各有差异且各有千秋。如欲对这样大量的宪法文件逐个地加以研究,那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而如果从这些宪法中抽出某些共性,形成某种标准,就可以对某一我们并不熟悉的宪法文件做出一项大致准确的判断,并对制定这一宪法的国家的政治制度究竟属何种类型做出大致公允的评价。进一步说,我们还可以在学术意义上判断哪种类型的宪法更为优越、更能反映时代或其本国国情的要求、更有利于实施。这就是宪法分类的目的。详细地说,所谓宪法的分类问题,是在学术上确立某种标准,将客观存在的为数浩繁的宪法加以分门别类,简化成少数几种类型,以便将近似的、具有某些共同特征的宪法归并研究,探索它们所特有的规律。
宪法分类属于一种典型的理论虚构,主要是为了学术上的方便,它并不能真正影响一国宪法的实施,即分类既不能使一个国家的宪政更有成效,也不能使一个不民主的国家更民主或一个民主的国家变得不民主。所以,宪法分类也就是宪法的形式分类。正因为宪法分类无关民主和宪政,故而由于学者设定的标准不同,分类的方法也不同,甚至可以说,分类的方法和标准之多,几乎可与宪法文件的数量相媲美了。
10条简单宪法小知识:
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论什么人都要遵守法律,无论什么人犯法都要受到法律追究,不因身份、地位、民族、性别、贫富、职业等而有所区别。
2、宪法是我们国家的根本大法,一切法律都不能同宪法的规定相抵触,任何人要服从宪法权威。
3、我们国家的审判机关是人民法院,法律监督机关是人民检察院,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部门要分工合作、相互监督。
4、我们国家实行的是依法治国。
5、《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条规定: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6、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7、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8、窃盗罪。所谓窃盗罪,就是指偷东西。在没经过主人的同意下,随便取走他人的财物,包括钱和物品。
9、恐吓取财罪。就是用不当的手法,包括:恐吓、威胁、暴力等,向别的同学借钱不还或强索金钱。
10、强盗罪。是拿著武器,如:刀械、棒棍或其他具有危险性的东西,威胁同学,使他不敢反抗,然后强行夺取身上的财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