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有什么影响(深圳公积金提取后果)

qq745048485 2024-11-29 阅读:1

法律主观:

深圳住房公积金提取后有什么影响(深圳公积金提取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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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断交有下列影响:对已经存在公积金贷款者或者准备申请公积金贷款者存在影响,其他则无直接影响。如果员工已经申请公积金贷款,而且长期断交住房公积金的情况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将剩余贷款按照商业贷款的利率来计算。

法律客观: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提取后的影响有:影响公积金账户余额,余额总数降低影响个人公积金贷款的额度;影响对于二套房的认定,名下具有一次住房记录、贷款记录或购房提取公积金记录的可以认定为二套房。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公积金取出来销户没什么影响,其实如果这是在你辞职后取出来的,你这个帐号就已经注销了,但以后还能再继续交。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租房自住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在北京市无自有住房且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商品房,可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职工符合本办法第四条1、5、6、7、8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深圳公积金可以全部取出来,需满足以下条件,具体如下:

1、外来务工人员离职提取。若职工非深圳户籍,在离职后,待公积金账户封存满6个月,即可申请全额提取公积金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2、户口迁出本市。职工户口由本市迁往境内其他城市,在公积金账户已经封存的情况下,凭户口迁出证明,可以全额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需注销个人账户;

3、出境定居。职工港澳台或者国家定居,提供户口注销证明或者永久居留权证明,可一次性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取后需注销个人账户;

4、退休、离休。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或者经批准退休的,可凭退休证(法定年龄退休无需提供),全额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5、大龄失业人员提取。男性满50周岁或者女性满45周岁,已经失业且公积金账户封存满2年,可凭深圳市失业员工失业保险待遇计发决定书或者失业证,全额提取公积金账户余额,并注销个人账户。

公积金贷款的流程:

1、初审:由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包括申请人资格、贷款额度、贷款期限,初审合格以后,由中心出具《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

2、评估:申请人持《抵押物审核评估通知单》到中心指定的评估机构,对所购买的房屋价值进行评估。经济适用房不需要评估;

3、审核:申请人持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以及中心要求的初审材料到中心进行贷款审核。如果合格,中心开具《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

4、办理担保手续:申请人持《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担保委托贷款调查通知单》,按照自己选择的担保方式办理担保手续。如果选择抵押保证的方式,保证人应该出具书面的担保函;如果选择抵押保险或第三人保证的方式,应该到保险公司投保或到担保机构办理委托担保手续;

5、签订借款合同;

6、住房资金管理中心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协议;

7、借款人直接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受托行业可根据需要,代为收集借款人申请,统一交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核、审批;

8、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对每笔贷款金额、期限、利率审批同意后,与受托行签订委托贷款合同。

综上所述,深圳住房公积金全额提取条件为非深户深圳社保转移或者停缴三个月以上;户籍迁出深圳市销户提取;在国外或港澳台定居销户提取;退休销户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销户提取;大龄且账户封存两年提取;死亡销户提取;其他。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