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青岛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qq745048485 2024-12-01 阅读:2

一个年度内,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统筹支付范围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起付标准以上的部分,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照以下标准支付:

青岛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 青岛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报销比例是多少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一)、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分别为90%、88%、86%,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上的部分支付比例为50%;

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为92%,超过病种限额标准以的部分支付比例为70%;

(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参保人门诊大病治疗,在一、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一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80%、70%、65%;

二档缴费的成年居民支付比例分别为75%、65%、55%;

少年儿童和大学生支付比例分别为90%、85%、80%。

在社区定点医疗机构,支付比例按照一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扩展资料:

受理地点:

青岛市市南区福州南路8号医疗保障事业中心1-6号窗口;

青岛市市北区台柳路179号和达中心城B座2楼公共服务大厅22-26号窗口;

参考资料来源:青岛政务服务网——本市门诊慢性病(门诊大病)医疗费用手工报销

80%-85%。青岛市居民住院报销比例由80%调整为85%,门诊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80%,报销比例是80%-85%。青岛市,山东省辖地级市,别称岛城、胶澳,副省级市、计划单列市、特大城市,国务院批复确定的中国沿海重要中心城市和滨海度假旅游城市、国际性港口城市。

青岛社保局已发布今年青岛居民医保的相关缴费通知,居民社保的个人缴费标准有一定的上调,但是政府补助标准也上调了一部分。此外,通知也明确了今年青岛居民医保的报销比例和标准。下文将为您详细介绍青岛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和报销比例。

青岛市居民医保缴费标准

一、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

1.一档缴费标准:每人每年缴纳390元;

2.二档及少年儿童缴费标准:每人每年缴纳260元;

3.在校大学生缴费标准:每人每年缴纳125元。

二、居民医保政府补助标准

1.一档补助标准:每人每年690元;

2.二档及少年儿童、在校大学生补助标准:每人每年610元。

三、全民补充医保缴费标准

每人每年20元标准。

青岛市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一、居民医保报销比例

1.住院报销比例:由80%调整为85%;

2.门诊报销比例:75%调整为80%。

二、大病医保报销比例

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80%。

三、门诊统筹医疗费

二档缴费居民、少年儿童的门诊统筹医疗费包干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年50元提高到70元,年度最高支付额由原来的300元提高到400元。

四、长期医疗护理保险相关待遇

符合条件的二档缴费成年居民,接受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70%。

青岛居民医保缴费时间

2018年1月开始,全市可缴纳医保报废,胶州市、即墨市、平度市、莱西市居民应于每月月底前按规定上解到市财政局社会保险专户。

青岛居民医保缴费流程

法律分析:

青岛居民医保报销比例如下:

1、住院报销比例由80%调整为85%;

2、门诊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80%;

3、大病医疗保险资金的报销比例由75%调整为80%;

4、符合条件的二档缴费成年居民,接受社区巡护服务期间发生的符合规定的医疗护理费,报销比例由60%调整为70%;

近年来,随着青岛的经济迅速发展,越来越多的人参与到医疗保险中,同时,受益于医保的青岛市民也越来越多。但是,很多人对青岛医保报销比例2018和青岛医保报销范围并不是很清楚。医保是国家为向保障范围内的劳动者提供患病时基本医疗需求保障而建立的社会保险制度。据悉,青岛医保报销比例2018是分不同等级的医院确定的,其中,普通门诊的报销比例百分之五十。

青岛职工医保报销比例如下:在职职工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院93%、一级医院88%、二级医院86%、三级医院84%;退休人员支付比例分别为社区卫生院96.5%、一级医院94%、二级医院93%、三级医院92%,其余费用由个人负担;普通门诊比例为职工医保参保人在定点医院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报销60%;青岛医保报销范围包含了包含了住院、门诊大病、门诊统筹、长期护理、意外伤害等待遇项目。需要注意的是超出基本医保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医疗费,基本医保起付线、个人按比例自负部分,还有乙类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纳入统筹前个人按比例自负部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十六条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