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发生在哪年?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始末

qq745048485 2024-11-07 阅读:6

一、不需要提出续期申请。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权利人不需要专门提出续期申请。二、不收取费用。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不收取相关费用。三、正常办理交易和登记手续。此类住房发生交易时,正常办理房地产交易和不动产登记手续,涉及“土地使用期限”仍填写该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原起始日期和到期日期,并注明:“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少数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16〕1712号)办理相关手续”。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根据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中的明确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据悉,在《物权法》出台之前,根据1994年7月5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并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也就是说,根据以往的规定,办理土地使用权续期是需要缴纳一定费用的。而《物权法》出台后,虽然规定了可以自动续期,但实际上并没有对续期的土地使用费支付标准和办法做出明确规定。商品房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怎么办?商品房一般都是建在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商品房的使用年限其实指的是商品房所在的国有土地的使用年限。国有土地即全民所有的土地,通常与商品房相关的土地类型包括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商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年限是40年,住宅用地的土地使用年限是70年。这里所说的40年和70年是指开发商拿地之后开始计算的40年和70年。从开发商拿地到开工建设,再到房屋建成业主入住,这之间的时间不等,至少需要两三年时间。也有一些特殊情况,土地被开发商拍下之后,由于种种原因迟迟未开工,甚至被多次倒手,十几年过去之后才开始开发。而这里面耽误的两三年或者十几年都是包含在商品房使用年限的40和70年里的。商品房土地使用年限到期后怎么办呢?关于此问题,目前还没有执行的实例。《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综合上面所说的,土地使用权到期之后是一定要到相关部门进行土地续签的,这样才算是合法的行为,而且现在国家也推出政策土地使用权续签是不需要任何的手续费用,所以,土地使用权对于私人或者企业来说是特别重要的,但是也必须要按照国家的规定要拥有土地使用权。

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发生在哪年?温州土地使用权到期事件始末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不知道你是不是这个时间段所发布的公告,要是下面的这个图片不是你们这次的征地批次,你可以拨打你们当地政府相关部门的电话来询问这次的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只要征收必有公告,上面对于补偿的相关事宜都写的很清楚。要是觉的补偿不合理,可以找专业的律师来维权。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

温土资瓯公[2017]66号

根据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现就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南湖村城中村改造工程(低效用地)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南湖村城中村改造工程(低效用地)。

2、项目用地位置:南白象街道南湖村。

3、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批准文号:浙江省人民政府于2017年06月16日以浙土字(330304)A[2017]-0005号批准。

4、批准征地面积:项目用地面积:2.5254公顷,其中:征收南湖村集体土地18.3189公顷(计274.7835亩),其中一般建设用地11.3264公顷(计169.896亩),建设用地(城镇低效用地A)6.9925公顷(计104.8875亩)。

二、征地补偿安置依据:《温州市市区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管理办法》(温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文件、《关于市人民政府令第143号实施后有关政策衔接的意见》(温政办[2014]111号)。

三、征地补偿标准:

2、征地补偿费用为:2044.3892万元(人民币大写:贰仟零肆拾肆万叁仟捌佰玖拾贰元整),其中:

1)土地补偿费:659.4804万元。

2)安置补助费:1318.9608万元。

3)征地现场处理包干费:65.9480万元。

4)地面附着物补偿费按实另行补偿。

3、征地补偿费由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分配。

四、征地安置措施:

1、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本次征地可安排252人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

2、住宅用房安置指标:本次征地政府可安排住宅用房安置指标6293.25平方米。

3、其他安置方式:/。

五、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在征地报批前通过书面送达、公开张贴征地听证告知书等形式,告知并征求了被征地村的意见,规定期限内未收到听证申请。本次公告后,仍有不同意见或者要求举行听证的,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以村民委员会为单位,用书面形式送达本机关(联系电话:85250780、联系地址:瓯海区府11号楼406室),逾期将被视为放弃。

六、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并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本机关组织实施。对公告涉及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可以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书面向温州市人民政府申请协调,协调不成的,申请人可按规定的程序向裁决机关申请裁决。协调、裁决期间,不影响征地方案的实施。

七、本项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温州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将在本机关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wzgt.gov.cn)公告公示专栏内予以公布。当事人有异议的,可在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本机关已经与被征地村、街道办事处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街道办事处和被征地村要按照协议规定,落实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九、公告期10天。

特此公告。

联系电话:0577-85250780监督电话:0577-88367317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盖章)

2017年10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