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许可:依申请的外部管理行为,主要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如:持枪许可、渔业捕捞许可;
2、行政审批:可以是许可审批,也可以是确认审批,还可以是其他类型审批,其中部份行政审批属于行政许可范畴;可以是依职权,也可以是依申请,也可以是内部行为,也可以是外部行为。如:财产报损,减、免税,延期申报、纳税,税收保全审批等;
3、行政确认:可以是依职权,也可以是依申请的行政机关对特定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作出肯定或否定的认定并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如: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法律分析:行政确认在行政诉讼法当中有着较为详细的规定,包括确认行为违法以及确认行为无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第七十五条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
申请行政复议的期限最长是六十日,具体规定如下:
1、行政复议的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则其规定的期限是最长的期限;
2、在实践中,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主要通过三种途径:
(1)是当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书上会注明日期,这个日期就是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2)是送达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送达日期就是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
(3)是具体行政行为决定无法送达,通过公告作出,公告中所注明的日期或者公告日,就是管理相对人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当然如果出现特殊情况,无法准确判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具体行政行为的准确时间,难以认定管理相对人提出行政复议是否已超过了法定申请日,在这种情况下,就要由行政复议机关经过调查了解根据相关情况依法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法律主观:
许可的决定期限自许可申请受理之日起计算;以数据电文方式受理的,自数据电文进入行政机关指定的系统之日起计算;数据电文需要确认收讫的,自申请人收到收讫确认之日起计算。期限的规定包括以下几种情况:一、当场决定。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场作出书面的许可决定。二、一个主体实施的许可决定。对于不能当场做出决定的许可事项,如果是由一个机关单独实施的,该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作出例外规定的,从其例外。三、平级多个主体实施许可的决定。行政许可采取统一办理、联合办理、集中办理,即由多个主体一同实施的,应当自受理办理之日起45日作出许可决定。45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四、跨级多个主体实施的许可决定。对于需要跨级审查的许可事项,其最终作出许可决定的总时限仍依上述规定处理,并无特殊之处。但要注意,法律对下级机关提出初步审查意见的时限做了规定,要求下级机关自其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当然,法律、法规作出例外规定的,从其例外。在掌握决定时限时,要注意不能与颁证时限相混淆,颁证时限指的是自行政机关准予许可的决定时起,到向被许可人正式颁发许可凭证之间的时段。颁证时限与决定时限是相互衔接的关系,行政机关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加贴标签、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当然,上述的各种时限只是一般情况下行政机关作出许可决定所需的时间。如果在实施许可过程中,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此类特殊事项所耗费的时间另行计算,不计算在上述期限之内,但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