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行为人未实施“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客观行为
刑法上将行为分为作为和不作为(理论上对“持有”的形式划分存在争议)。按照共同犯罪理论,亦可划分为实行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无行为则无结果,更毋须谈论因果关系与主观故意,无论是按照四要件理论还是三阶层理论,行为都是客观方面以及构成要件该当性的首要问题。
对于诈骗犯罪,无论是在审查批捕环节、审查起诉阶段,还是审判阶段,办案机关首先应当审查,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在此基础上,才会有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因果关系等客观方面的讨论。
诈骗罪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自愿的交付财物而财产受损。“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即编造某种不存在或不可能发生的事实,或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
从司法实务中的具体案例来看,通常情况下,诈骗罪都是由“被害人”报案,即财产受有损失的“被害人”主张受到行为人的欺骗,在交付一定的财物后,没有取得相应的对价或归还,主张行为人构成诈骗罪。
诚然,行为人取得对方的财物必然是通过一定的行为,而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会根据在案证据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若只是一般的生活行为,或不能使相对人产生错误认识的一般欺骗行为,则必然不属于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行为人不构成犯罪。在此情况下,检察院会基于上述无罪理由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2、行为人虽存在欺骗行为,但未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或未达入罪标准
即使行为人实施了符合诈骗罪客观构成要件“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骗行为,但未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或数额未达到入罪标准,不符合诈骗罪客观方面要求“数额较大”的标准,不构成诈骗罪;检察院依法应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
根据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诈骗公私财物价值3000-1万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上,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司法解释规定的数额为幅度标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法、高检可根据本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如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关于确定诈骗刑事案件数额标准的通知》(粤高法发〔2014〕12号)规定:
一、一类地区包括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中山、东莞等六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六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二、二类地区包括汕头、韶关、河源、梅州、惠州、汕尾、江门、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等十五个市,诈骗数额较大的起点掌握在四千元以上;数额巨大的起点掌握在六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掌握在五十万元以上。”
故检察院在审查批捕时,对于诈骗行为未给相对人造成财产损失,或数额未达到各地区“数额较大”标准的,依法应认定为不构成诈骗罪,而不予批准逮捕。”
3、欠缺刑法上因果关系
因果关系的理论基础来源于“罪责自负”原则,其内涵为“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及其造成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故当危害结果发生时,想要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则必须查明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通俗来说,即结果是由于他的行为导致的。
诈骗犯罪具有特定的因果关系逻辑,即行为人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诈骗行为,被害人因该行为产生错误认识,并基于错误认识而自愿交付财产而遭受财产损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前言:
不是法学生,但觉得罗翔老师讲的非常生动有趣,让人深思,所以mark了重点,也许在未来很多年后的某个时刻,突然派上了用场。
指路视频:B站搜“罗翔说刑法”
· 犯罪
1)刑事违法性:形式上违反法律的规定。
2)社会危害性:实质上刑法所规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所以要对它进行惩罚。如果一个行为社会危害性不大,就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而不认为是犯罪。
3)应收惩罚性:应当受到刑法的惩罚
⚠️不认为是犯罪 不等于 免于刑事处罚
⚠️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如果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话,那它根本无需以犯罪论处了。所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也不等于免于刑事处罚,而是不再以犯罪论处。
我国刑法中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只有两个地方使用这个表述:一是属人管辖,如果法定最高刑在三年以下,可以不予追究;二是“冰冰条款”。
“冰冰条款”:对逃避缴纳税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比例标准,已经构成犯罪的初犯,满足三个条件可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一是在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二是已经缴纳滞纳金;三是已经受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但是需要注意,五年内应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行政处罚的除外。
·犯罪类别
1、理论分类
1)重罪和轻罪
重罪:三年以上;轻罪:三年以下
2)自然犯和法定犯
自然犯:违反伦理道德的犯罪。如强奸、抢劫、流氓行为本身即具有当然反社会和反道义的性质,即使没有法律规定,也应被认定为犯罪。
法定犯:没有明显违反伦理道德的现代型犯罪,由于国家法律的规定而成了犯罪。如走私、偷越国边境罪。
这个分类在考试中最重要的意义就是法律认识错误的问题。行为人不能以不知法而免责,但这个原则也有例外,在法定犯中这种认识错误可能是会豁免罪责的。
3)隔隙犯和非隔隙犯
隔隙犯: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时空差。包括隔时犯和隔地犯。
非隔隙犯:行为和结果之间不存在时空差。
2、法律分类
1)身份犯和非身份犯
身份犯:以特定的身份作为定罪量刑的依据。分为定罪身份犯(真正身份犯,身份跟定罪有关的)和量刑身份犯(非真正身份犯,身份跟量刑有关的)。
eg.贪污罪,这个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那非国家工作人员就不能单独构成贪污罪,这叫做定罪身份犯。
eg.非法拘禁罪,国家机关人员非法拘禁的从重处罚,这个叫做量刑身份犯。
⚠️身份犯的法解释学
关于身份犯的身份采取的是实质解释,在形式基础上追求实质。
如村官表面上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如果代行公务就可能解释为国家工作人员。
如足协裁判吹黑哨,属于事业单位,因为使用的是技术性权利而不是公权力,所以只能够认定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如果老师在研究生入学考试过程中收受贿赂,因为这是公共资源的管理,代行了教育部的职权,所以认定为受贿罪。
2)亲告罪和非亲告罪
亲告罪:告诉才处理。
我国有5个亲告罪: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和侵占。侵占是纯正的亲告罪,其他四个是有例外的。
成立犯罪一切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总和。
四要件、三阶层、两阶层
四要件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主流理论
延展参考:【一招搞定刑法】两阶层、三阶层和四要件的理论对比|厚大教学
https://www.sohu.com/a/301480893_220639
注:下方图来源链接文章,文字部分来源链接文章
·四要件
①犯罪客体 ②犯罪客观方面 ③犯罪主体 ④犯罪主观方面
理论缺陷:
1)正当防卫上有缺陷。如果一个精神病人拿刀追杀你,根据四要件,不属于犯罪,你不能正当防卫,只能紧急避险。
2)共犯问题上有缺陷。如果13岁人和18岁人一起采取性侵,根据四要件,13岁人不属于犯罪,那18岁人不能判轮奸,而只能认定为普通型强奸。
3)犯罪客体只具有解释学的意义。犯罪客体其实就是我们说的社会危害性,而社会危害性既可以由法益侵犯说包容,也可以由规范违反说包容。所以这概念属于我们说的目的性解释。
·三阶层
一个行为构成犯罪,要依次经过三个层级的判断。只有依次满足三个层级的判断,才能最终判定某行为是否被认为属于刑法上的“犯罪”
①构成要件符合性:构成要件包括客观构成要件和主观构成要件,客观构成要件包含主体、行为、结果、因果关系,主观构成要件包含故意、过失
②违法阻却事由:主要有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③第三责任阻却事由:主要就是判断犯罪人的责任年龄和责任能力,少量会涉及期待可能性
阶层论可以弥补四要件的理论缺陷:
1)解决正当防卫问题。精神病人攻击你,是在实施故意伤害罪,具备违法性,就可以采取正当防卫。
2)解决共犯问题。大陆法系最经典的一个法谚叫:违法是连带的,而责任是个别的。换言之,只要在构成要件和违法性中成立共犯,那它就是共犯。所以13岁和18岁共同实施性侵,属于共同犯罪,但是13岁在第三个台阶出现了责任阻却事由而不构成犯罪。
·两阶层
三阶层的简化版。将三阶层中的第二步的判断与第一阶段的判断融合在了一起,形成了“不法”(即三阶层中的构成要件符合性[两阶层说中称为“积极的不法” ]和违法阻却事由[两阶层说中称为“消极的不法” ])和“有责”(即三阶层中的第三步的判断)的两阶层的判断逻辑
两阶层能解决许多复杂问题,但有些基本性的问题可能会做错:
有一种两阶层主张客观不法分子,主观有责。这有个缺陷。按照这种理论,过失犯罪能成立共犯,而这跟我国刑法是冲突的。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共同过失不属于共同犯罪。
1、基本构成要件和修正构成要件
基本构成要件:指刑法条文就某一犯罪的既遂状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
修正构成要件: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前提,适应犯罪过程中的停止形态或共同犯罪的形式而分别予以修改变更的犯罪构成。例如刑法第22条至24条规定的犯罪预备、犯罪未遂和犯罪中止,第26条至29条规定的主犯、从犯、胁从犯和教唆犯,就是两类修正的犯罪构成。
参考链接:基本的犯罪构成和修正的犯罪构成是什么意思
http://www.64365.com/zs/842766.aspx
2、封闭构成要件和开放构成要件
封闭构成要件:封闭的,无需进行补充。
开放构成要件:司法人员需要补充,如不作为犯中的作为义务、过失犯罪中的注意义务
3、积极构成要件和消极构成要件
积极构成要件:入罪型要件
消极构成要件:出罪型要件
构成要件是大概念,构成要素是小概念
每个构成要件都是由若干个构成要素所组成的
1、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
注意:主体属于客观要素,而不是主观要素
分类标准是行为人标准,而不是被害人标准。eg,诈骗罪,被害人陷入认识错误,这属于客观要素。
2、规范性要素和描述性要素
规范性要素:司法人员需要对这种要素做价值判断。
价值判断包括:1)社会价值判断,社会评价内容。eg.什么叫做侮辱。说一个人贫穷没有导致社会评价降低(法律要倡导的价值观)。2)经验法则的评价要素。这主要是具体危险犯的具体危险,eg.高空抛物危及公共安全。3)法律评价内容。
3、成文构成要素和不成文构成要素
看有没有法条记载
您好,三阶层是由德日刑法学所采用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方法,由张明楷引入中国;四要件则是前苏联所采用的犯罪构成要件认定方法。(一)该当性,也称符合性,是指犯罪行为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某项犯罪构成要件,是法律所调整的范畴,也是罪刑法定原则的要求。该当性中包括了主体、行为、行为对象、危害结果和因果关系。
(二)违法性,是指被法律所禁止的或者不允许的行为。如果客观上不存在违法性,即使责任重大,也不构成犯罪。违法性判断取决于是否有违法性阻却事由。违法性阻却事由包括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法令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人承诺、自救行为。
(三)有责性,是指侵犯法益之人主观上没有故意以及过失,不应当对其进行谴责。即只有当行为人存在主观责任时,其行为才构成犯罪。主观责任,包括对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年龄、故意责任、过失责任的判断。当然,有责性也存在阻却事由,即违法性认识错误和缺乏期待可能性。
四要件为:主观,客观,主观方面,客观方面。
在中国,众多刑辩律师提倡的是三阶层。
一、我国刑法规定有四百多种犯罪,从构成要件上进行分析,每一种犯罪都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即犯罪主体、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客观方面、犯罪客体。
(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每一种犯罪,都必须有犯罪主体,有的犯罪是一个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一人,有的犯罪是数人实施的,犯罪主体就是数人。根据刑法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犯罪的,构成单位犯罪,因此,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比如犯盗窃罪,犯罪人希望将他人财物窃为己有;犯故意伤害罪,犯罪人希望造成他人身体受到损伤的结果。
有的犯罪是过失性质的,如失火罪,犯罪人就具有疏忽大意的心理状态。在单位构成犯罪的情况下,该单位对犯罪行为负有责任的人员也同样具有主观心理状态。
(3)犯罪的客观方面。是指犯罪行为的具体表现。比如犯诈骗罪,犯罪人具有虚构事实、欺骗他人的行为,贩毒罪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等等。
(4)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而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和犯罪对象是不同的,犯罪对象是犯罪行为所直接针对的对象,如杀人罪、伤害罪,犯罪对象是具体的被害人,而犯罪客体是指刑法所保护的公民人身权利不受非法侵害的这种社会关系。
扩展资料: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各阶级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且应当负何种刑事责任,并给予犯罪嫌疑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一切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狭义刑法仅指刑法典,在我国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与广义刑法、狭义刑法相联系的,刑法还可区分为普通刑法和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指具有普遍使用效力的刑法,实际上即指刑法典。特别刑法指仅使用于特定的人、时、地、事(犯罪)的刑法。在我国,也叫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015年8月29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六次会议表决通过刑法修正案(九)。修改后的刑法自2015年11月1日开始施行。这也是继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通过的第九个刑法修正案。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具体些说,也就是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该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嫌疑人刑罚处罚的法律。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广义上的刑法不仅仅指刑法典,还包括对刑法典中局部内容进行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也包括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一章中有16个条文作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此外还有“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检查职权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对刑法典进行局部修改补充的决定或补充规定,理论上称为单行刑法;非刑事法律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理论上称为附属刑法。所以,广义刑法是由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组成的。
狭义刑法则仅指系统地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在我国,即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