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程序可能会做出的判决和裁定,一审程序可能会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有哪些

qq745048485 2024-11-10 阅读:4

区别,主要有四点: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

一审程序可能会做出的判决和裁定,一审程序可能会做出的判决和裁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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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们的现实生活当中,可能大家对于上诉的法定期限都是有一定的了解的,但是我国的裁判书和判决书他的上诉期限都是不一样的,这也就体现出我国裁判说和判决书的区别。确实有很多普通老百姓都不太清楚两者的区别,他们想要知道。一审判决和一审裁定存在什么区别?

一、一审判决和一审裁定存在什么区别?

区别,主要有四点:

1、判决解决的是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是解决诉讼中的程序事项;

2、裁定发生于诉讼的各个阶段,一个案件可能有多个裁定;判决在案件审理终结时作出;

3、裁定可采用书面形式,也可采用口头形式;判决只能采用书面形式;

4、除不予受理、对管辖权的异议、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上诉外,其他裁定一律不准上诉;一审判决可以上诉。

上诉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提出。判决书的上诉期限是送达之日起的15日内,裁定书的上诉期限是送达之日起的10日内,但设立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基金的裁定上诉期只有7日。这个期限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后的第二日起算。如果各方当事人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日期不同,上诉期限从各自收到判决书或裁定书的次日起算。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法定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如果在法定期限内,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上诉,那么,一审裁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只要有一方当事人在上诉期间提出上诉就不发生效力。

如果你对一审的裁判结果不满意,决定上诉。那么,不管对方有没有上诉,都要提出上诉。如果你以为对方已经上诉,我就不用上诉了,反正还要再次开庭审理,对一审判决的意见我在法庭上一块儿跟法官说就行了,那你可就错了。因为民诉法明确规定: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要求变更第一审判决内容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不予审查。换句话说,只要没提出上诉,法院就视为你同意原判,对你在二审中提出的诉讼请求可以不予考虑。因此,不管对方上诉与否,只要对一审判决不同意,要求二审法院改判,就应该上诉。

要上诉。就要先写上诉状。如果你请了律师,上诉状可以由律师帮你写;如果没请律师,自己也可以写。书写上诉状时要注意:

1、在上诉请求中要首先综合叙述案情全貌,接着写明原审裁判结果,指明是对原判全部或哪一部分不服。最后写明具体诉讼请求,是要撤销原判、全部改变原判还是部分变更原判。

2、上诉理由主要是针对原审裁判而言,而不是针对对方当事人。针对原审判决、裁定论证不服的理由,主要是以下方面:

(1)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

(2)原审确定性质不当;

(3)适用实体法不当;

(4)违反了法定程序。

对一审法院做出的判决、裁定不服提出上诉,应当通过原审人民法院提出,同时要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

上诉要激纳上诉费。你必须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7日内,按照一审给你的缴费通知书,到指定银行交纳诉讼费用。如果交费确实有困难的,可以申请缓、减、免交。逾期未交纳诉讼费用。没有申请缓、减、免交,或者虽然申请但未获法院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的,法院会按照撤回上诉处理。

二、法院审判案件的流程

公民因婚姻家庭纠纷,或者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因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财产权益争议,均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首先,我可以明确的告诉大家,判决书和裁定书,她审理的内容是不一样的。裁判书,他主要是关于程序方面的,而判决书,他是实体方面的,其次就是他们俩发生的阶段也是不一样的。

一审遗漏争议焦点

一审遗漏争议焦点,有纷争的地方就会有焦点,法院也是一样,在法庭上两方由一件事情争执不下,各有各的理由,各有各的争议,法官就要做出裁判,那么一审遗漏争议焦点怎么处理?

一审遗漏争议焦点1

再审,又是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进行重新审理的程序。

一、再审的对象

(1)已经生效的判决。例外:特别程序、非诉程序不适应再审;判决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2)不予受理和驳回起诉的裁定可以再审

(3)符合法定情形的调解书,调解书确有错误、调解书违背自愿或合法原则、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

二、再审的启动

(一)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法院自查自纠,如果发生作出的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法院自己启动再审程序。

(1)本院启动再审:各级法院院长认为本院已经生效的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确有错误,需要再审的,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2)上级法院启动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二)检察院启动再审程序

检察院启动再审的方式主要是抗诉和检察建议,民事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认为符合法定抗诉条件,依法提请人民法院对案件重新审理的诉讼活动。

(1)启动程序

1、最高检对各级法院,上级检察院对下级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法定情形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起抗诉。

2、地方各级检察院发现同级法院判决、裁定,有法定情形之一,或者调解书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或者提请上级检察院向同级检察院提起抗诉。

(2)启动再审的法定情形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1)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及调解,认为存在法定再审事由,在判决、裁定生效后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请求再次审理的行为。

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即一般向原审法院的上级法院提出,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原审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不停止原判决、裁定执行。

(3)当事人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

法院驳回当事人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当事人可以向申请检察院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检察院应当在3个月内审查该申请,作出提起或者不提出检车建议或抗诉的决定。

再审程序,是为保护诉讼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法院审判活动的合法性而存在的,并且符合权力制约与监督、权利救济等现代司法理念。

通过再审,对那些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而又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实施诉讼补救措施,从而有效得保证人民法院裁判的正确性和合法性,维护我国法律的权威和尊严,保护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遗漏争议焦点2

对于一审遗漏争议焦点,再审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适用二审程序的再审,对于一审遗漏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组织调解,调解不成的,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再审范围有限原则,在再审中新增、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范围。

一、遗漏诉讼请求

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对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已经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人民法院未作审理、判决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

二、遗漏当事人

(一)2012《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

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

(二)、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八十一条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成为当事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可以申请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的第三人,申请参加第二审程序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

那么就涉及到二审中如何处理第三人的问题。如果是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因为其对诉讼标的没有独立请求权,二审法院调解不成,并不影响二审法院对案件的继续审理。

但如果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由于其对诉讼标的主张独立的请求权,二审法院如果调解不成,作出的判决有可能直接损害该第三人的利益,即使事后有第三人撤销之诉、申请再审等途径,便会造成更大的诉讼负担,因此

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七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或者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由一审法院一并解决原告、第三人的请求。

最后,大家要注意的是:1、所谓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涉及到共同诉讼问题,比较难判断。但其与必要共同诉讼人之间是有区别的,有些可以构成必要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并不是必须要追加的。

如连带保证引起的诉讼,如果债权人起诉了债务人和保证人,则构成必要共同诉讼,但如果债权人只起诉了保证人,一审法院没有追加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二审法院发现这个问题,并不能以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为由进行调解,调解不成,发回重审。

2、以上所说“遗漏”,都是因为法院的原因而发生遗漏,应当处理的诉讼请求,法院没有处理,或者应当追加的当事人,法院没有追加。

3、2015年《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在第二审程序中,作为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分立的,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将分立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共同诉讼人;合并的,将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列为当事人。

一审遗漏争议焦点3

一、一审中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法院应如何处理。

立案后对方当事人发现由遗漏的,由对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追加共同共同被告、第三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二、二审中发现遗忘必要诉讼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的情形。

三、申请再审时应提交的材料。

1、再审申请书。再审申请人应当按照被申请人的人数提交再审申请书副本;

2、再审申请人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明复印件;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3、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受委托人或代理人身份证明;

4、生效的法律文书。可以是复印件。经过一审、二审、或再审的,应同时提供一审、二审、再审裁判文书;

5、在原审诉讼中过程中提交的主要证据复印件;

6、支持申请再审事由和再审诉讼请求的证据材料。

一审二审中出现遗漏当时人的诉讼时,法院作出的处理方式不尽相同。民事诉讼遗漏当事人的案例中被遗漏的当事人的诉讼权益总是得不到应有的保障。

在立案的阶段,立案庭会指导原告和诉讼代理人将被遗漏的当事人列为诉讼当事人,之后才会允许立案。不同的阶段都应当对必须参与的诉讼当事人进行审查。

判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如下:

第一,定义不同。判决书是指法院根据判决写成的文书。裁定书是一种诉讼文书,用来处理诉讼程序和部分实体问题。

第二,数量不同。一个案件只能有一个判决书,而可以有数个裁定书。判决书即最后案件结果的判决书,但也有是以裁定书结案的。

第三,解决的问题不同。判决书只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而裁定书既可解决实体问题,也可解决程序问题。

第四,下发形式不同。判决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下发,而裁定书可以以口头形式下发。

第五,上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书和裁定书可以上诉,判决书皆可上诉,上诉期限为15天。而裁定书除了部分可上诉外,其余均不可上诉,上诉期限为10天。

一、一审判决何时生效

1、行政诉讼作出一审判决的,过了上诉期没有提起上诉的,判决书就会生效,而上诉期是收到判决收后15天,如果是二审判决书的,自作出后生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八十八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二、行政诉讼第一审证明对象

由于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以及再审程序的不同,行政诉讼证明对象也相应地有所不同。

当第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当查明下列案件事实:

(1)本院对本案是否依法享有审判权和管辖权。经查,如果该案件不属行政

审判的范围,则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移交有关机关处理;如果该案件不属本院管辖,则应将案件移送给对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

(2)起诉人和被诉行政机关的基本情况,主要包括起诉人和被诉行政机关的姓名或名称、住址或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

(3)行政机关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时应查明的事实,这实际上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合法性的前提之一;如果行政机关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没有查明应当查明的事实,它所实施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极易遭到质疑。

(4)行政争议是否经过行政复议以及行政复议的基本情况。对于某些行政争议来说,必须依法经过行政复议后才可进入行政诉讼,若其未经过行政复议却直接被提起诉讼,法院会不予受理。

(5)起诉是否超过法定期限。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应在法定期限内提起诉讼,若超过规定期限起诉,法院会不予受理,但在特殊情况下可延长期限。

(6)审判人员是否应该回避。依据法律规定,当审判人员遇有法定回避情形时,应该主动或依申请回避,否则可能影响案件审理的公正性。

(7)法院认为需要查明的其它案件事实,这可由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自行决定。

上述内容既是第一审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时应查明的案件事实,也是行政诉讼的第一审证明对象,行政审判中应切实遵照执行。

行政诉讼案件第一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自立案至做出第一审判决的诉讼程序。由于我国行政

审判制度实行两审终审原则,因此,第一审程序是所有行政案件必经的基本程序,第一审程序也成为行政判决的基础程序。当事人对行政诉讼一审判决不服的,可以在规定时间内上诉,否则一审判决就会生效。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