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消防安全法全文,最新消防安全法全文内容

qq745048485 2024-11-04 阅读:3

第四十三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违反本法的规定,未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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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可以并处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

(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

(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

(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

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处罚。

【释义】本条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依照本法有关的规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的规定。共分三款。

第一款是关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未履行本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如何处罚的规定。这里规定的“本法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是指本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的下列消防安全职责:(一)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二)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三)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四)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六)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疏散标志。除履行上述消防安全职责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还应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防火档案,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二)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三)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消防演练。任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上述消防安全职责。如果任何单位没有履行法律规定的消防安全职责的,消防监督机构要责令其限期加以改正;在限定的期限内,有关单位仍不改正的,消防监督机构要对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处警告。

本条第二款是关于营业性场所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特别处罚规定。这里规定的“营业性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对社会公众开放的进行商业活动的场所。营业性场所一般人员比较集中,流动性强,一旦发生火灾,极易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必须特别重视和重点预防。近年来,有些营业性场所和这些单位的负责同志未能正确处理好发展经济与保障安全的关系,只注重追求经济效益,而忽视了消防安全,未能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以致于火灾不断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损失。考虑到营业性场所的特点,在第一款对单位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作了一般性规定的基础上,本款对营业性场所有下列行为的,作了特别处罚规定:(一)对火灾隐患不及时消除的;(二)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的;(三)不能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的。上述三种行为都是对营业性场所的消防安全有重大威胁的行为,营业性场所有上述行为之一的,消防监督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其停止营业,可以对营业性场所处以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罚款。除本款规定外,营业性场所有其他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行为的,应当按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款是关于违反本法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如何处罚的规定。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不得设置员工集体宿舍。在设有车间或者仓库的建筑物内,已经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当限期加以解决。对于暂时确有困难的,应当采取必要的消防安全措施,经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这一规定的必要性,在前面的释义中已经阐述。本款对于单位不履行这一消防安全职责的法律责任作了规定。

关于消防的法律法规有如下几种: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和公安部四川消防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编写,自2015年5月1日起实施。

2、《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由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共同对《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93进行了修订。

3、《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标准《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45—95,由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第二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协助;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天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依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救援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分为七章: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火灾预防

第三章:消防组织

第四章:灭火救援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本法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郑州铁路职业技术学院-《消防法》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每个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消防法规,做好消防工作。第二章火灾预防第三章消防组织第四章火灾扑救。第三十七条任何人发现火警都有义务迅速向消防队报警,讲清起火地点、单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给报警人员提供方便,不收费用。邮电部门应当优先传递火警、火灾信息,不得延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