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66条、第67条规定,代理人违法或越权代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负连带责任。律师在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主要表现为:
(1)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
(2)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3)专业化程度低造成风险。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诉讼请求不当、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对案件性质(案由)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等等,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
(4)律师的不勤勉尽职、疏忽大意等过错行为。如不慎将委托人提交的重要材料遗失,错过了委托人的上诉期、举证期、申请执行期等法定期间,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或该争取的权益未能争取到,不该输的官司输了等,这些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
(5)律师对所办业务把关不严,或对新业务不熟悉,缺乏经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不严谨、不真实,导致委托人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等。这在办理非诉讼业务时较常见,如有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有关材料未认真核实,便出具了"经审查,有关材料真实有效"的法律意见书,这在近几年开展的律师为银行个人住房、汽车按揭贷款业务提供法律服务中容易发生,主要是对申请贷款的个人真实身份、实际收入的审查方面,律师大多仅是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未能做到实质审查,这就很容易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带来很大的执业风险,因为银行审查是否发放贷款的一个重要依据便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当事人因素。一般情况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与其当事人之间利益是一致的,双方并无利害冲突。但这并不排除律师与某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对立。个别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或者为了保全自己,把由于自身原因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的责任推卸给律师,而部分律师由于经验不足,或者过分相信当事人,到头来吃了哑巴亏,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比如,当事人未能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对某些关键问题的陈述前后不一导致律师工作中的判断错误,事后又将责任推给律师。
(二)律师自身的原因。一方面,部分律师法律专业知识不扎实、不丰富,理论水平不高,实践经验和办案能力不强,导致对一些案件的性质判断错误,或者办案程序出现错误,从而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另一方面,部分律师工作态度不端正,浮躁、不塌实、不谦虚,自以为是,甚至不懂装懂,这样工作就很有可能出现失误,导致风险的产生或其他不良后果;再一方面,部分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执业纪律差,故意隐瞒事实,曲解法律,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利益,从而引火烧身,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三)管理方面的原因。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对律师的管理。其中最主要的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现在部分律师事务所以创收的多少作为评价律师优与劣、强与弱的唯一标准,不重视对律师业务知识和办案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不重视办案质量,忽视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没有必要的管理制度与规定,缺乏对律师必要的监管。据了解,有的律师事务所几个月不开一次全所律师大会,有的律师几个月不到事务所,直到违了纪、违了法,甚至犯了罪,事务所才清楚明白。当然,个别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对律师的监管不力,也是致使律师执业风险增大的一个原因。
(四)社会大环境中的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一方面,部分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将自己的执法行为与律师的执业行为对立起来,总认为律师是与自己作对的,对律师抱有歧视和偏见,在错误思想的驱使下,许多执法者甚至执法部门违法违纪对律师故意推委刁难,打击报复,甚至采取极端措施;另一方面,部分执法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徇私枉法,受贿索贿,逼迫或诱使律师违纪违法办案;再一方面,部分社会公众对律师也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律师就是靠专法律的空子,拉关系、走后门办案,认为律师既然是当事人花钱请的,那么当事人的要求律师就应当无条件满足,因此,当一些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时,极易把不满和怨恨发泄到律师身上,甚至直接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
问题一:职务犯罪包括哪几种犯罪职务犯罪大体包括两类,分别为刑法分则第八章规定的贪污贿赂罪、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罪。
具体而言,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犯罪行为,这样的犯罪分别由检察院的反贪污贿赂局和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简称“自侦案件”。
望采纳,谢谢!
问题二:什么叫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渎职罪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
问题三:职位犯罪什么情况会去自首《刑法》第三节自首和立功
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八条【立功】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问题四:职务犯罪中哪些是以职务便利构成犯罪的条件 1、什么是职务犯罪在这个名词里面我们必须了解什么是“职务”。“职务”在我国是一个内涵丰富的,内容复杂的组合性概念。目前在我国的职务分类中主要有:法定职务、事定职务、执行职务、管理职务、决策职务、临时职务、固定职务、领导职务、非领导职务等等,我国的职务分类大典中记载有:8大类,66个中类,413个小类,1838个职业。在职务这个名词中,所谓的“职”:就是职责、职权、职掌、这个职业就是“掌管”的意思。“务”呢,就是由职而产生的,所应承担的任务、事务、也就是具有一定的“职”,就要承担一定的事物,同时,根据职务的不同,相应地承担的责任也不同。职务犯罪的概念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企业工作人员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非法活动或者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破坏国家对职务的管理职能,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处罚的行为的总称。 2、职务犯罪的构成及其要件要了解职务犯罪的构成就必须知道一般犯罪的构成我国刑事法律中规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主观与客观要件的总和。这种主观要件与客观要件是法定的是一般犯罪的基本要求。(1)、职务犯罪主体:职务犯罪的主体在我国法律中规定:一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二是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中的国家工作人员、三是人民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四是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2)、职务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人对其行为的危害后果,所持的一种心理与心理状态。(3)、职务犯罪的客体要件:侵害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4)、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我国法律规定职务犯罪的客观要件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滥用职权;三是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务。 3、职务犯罪的种类修订后的刑法规定,检察机关管辖53中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划分为三大类:贪污贿赂犯罪(第八章);渎职罪(第九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的犯罪。贪污贿赂犯罪,在我国刑法中第八章中用了十五个条文,规定了十二个罪名(394―396)包括:1、贪污罪、2、挪用公款罪、3、受贿罪、4单位受贿罪、5、行贿罪、6、对单位行贿罪、7、介绍贿赂罪、8、单位行贿罪、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10、隐瞒境外存款罪、11、私分国有资产罪、12、私分罚没财物罪。渎职罪在我国刑法第九章中用了二十三条规定了34个罪名。包括:1、滥用职权、2、玩忽职守、3、枉法追诉裁判罪、4、私放在押人员罪、5、国家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以上仅供参考
问题五:什么是公务员职务犯罪职务犯罪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的犯罪。其中,贪污贿赂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八章所规定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其他章节中明确规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八章的规定定罪处罚的犯罪,具体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 12个罪名;渎职犯罪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第九章以及刑法修正案(四)、(六)规定的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徇私枉法罪、枉法裁判罪、私放在押人员罪、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罪、徇私舞弊发售发票、抵扣税款、出口退税罪、违法提供出口退税凭证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环境监管失职罪、传染病防治失职罪、非法批准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低价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罪、放纵走私罪、商检徇私舞弊罪、商检失职罪、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动植物检疫失职罪、放纵制售伪劣商品犯罪行为罪、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放行偷越国(边)境人员罪、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招收公务员、学生徇私舞弊罪、失职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流失罪
问题六:公职人员职务犯罪55个立案标准是什么意思?意思是公职人员犯罪比一般普通人员犯罪处理要严格,条条框框多,规定多。因为你不是普通老百姓。
问题七:职务犯罪的主体包括哪些人职务犯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法律规定,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机关”,是指国家的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以及军事机关。“从事公务的人员”,是指在上述国家机关中行使一定职权、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即国家干部。但是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范畴。
“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包括三方面内容:(1)在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公司、企业等单位中具有经营、管理职责,或履行一定职务的人员;(2)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即在一些具有国有资产成分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股份制企业当中,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有关国有单位为了行使对所参与的国有资产的管理权,而派驻的管理人员:(3)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即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行使职权时,有渎职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追究刑事贵任。根据这一立法解释,以下“四种人”纳入了渎职犯罪的主体范围之内。一是法律授权规定某些非国家机关的组织,在某些领域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如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等。二是在机构改革中,有的地方将原来的一些国家机关调整为事业单位,但仍然保留某些行政管理的职能,如林业管理部门等。三是有些国家机关将自己行使的职权依法委托给一些组织行使,如烟草专卖、盐业管理部门等。四是实践中有的国家机关根据工作需要聘用了一部分国家机关以外的人员从事公务,如合同制民警、聘用人员等。
问题八:职务犯罪的概念说白了,职务犯罪就是利用职务所涉及的犯罪,一般就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这类人利用职权涉嫌刑事犯罪的意思。常见的像贪污,行贿受贿,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私分国有资产等等。想看具体的可以到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网站去看,上面有个职务犯罪的版块,对职务犯罪有解释的。
律师可以代理当事人的案件,进行民事活动,从而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律师做代理是要收费的,但是也存在一定风险。那么,律师做代理有什么风险呢?今天,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民法通则》第66条、第67条规定,代理人违法或越权代理,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负连带责任。律师在从事诉讼和非诉讼业务过程中,因自身过错行为或者案件本身的复杂性等诸多方面的原因致使当事人利益受到损害、或者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主要表现为:
(1)工作失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赔偿。
(2)对法律问题理解的偏差,造成错误。(3)专业化程度低造成风险。如泄露商业秘密、遗失重要证据、诉讼请求不当、举证错误、越权代理、延误诉讼期限、对案件性质(案由)的判断出现偏差、为企业提供法律意见不当或错误等等,当事人完全可能以此为由要求律师退还代理费和赔偿损失。
(4)律师的不勤勉尽职、疏忽大意等过错行为。如不慎将委托人提交的重要材料遗失,错过了委托人的上诉期、举证期、申请执行期等法定期间,导致委托人利益受损,或该争取的权益未能争取到,不该输的官司输了等,这些现象在实践中时有发生。
(5)律师对所办业务把关不严,或对新业务不熟悉,缺乏经验,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函不严谨、不真实,导致委托人决策失误造成损失等。这在办理非诉讼业务时较常见,如有的律师出具法律意见书时对有关材料未认真核实,便出具了"经审查,有关材料真实有效"的法律意见书,这在近几年开展的律师为银行个人住房、汽车按揭贷款业务提供法律服务中容易发生,主要是对申请贷款的个人真实身份、实际收入的审查方面,律师大多仅是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而未能做到实质审查,这就很容易给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带来很大的执业风险,因为银行审查是否发放贷款的一个重要依据便是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风险产生的主要原因
(一)当事人因素。一般情况下,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与其当事人之间利益是一致的,双方并无利害冲突。但这并不排除律师与某些当事人由于种种原因,之间会产生矛盾和对立。个别当事人为了自身利益,或者为了保全自己,把由于自身原因所引起的不利后果的责任推卸给律师,而部分律师由于经验不足,或者过分相信当事人,到头来吃了哑巴亏,承担了本不应该承担的风险。比如,当事人未能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信息,对某些关键问题的陈述前后不一导致律师工作中的判断错误,事后又将责任推给律师。
(二)律师自身的原因。一方面,部分律师法律专业知识不扎实、不丰富,理论水平不高,实践经验和办案能力不强,导致对一些案件的性质判断错误,或者办案程序出现错误,从而使委托人的利益遭受损失;另一方面,部分律师工作态度不端正,浮躁、不塌实、不谦虚,自以为是,甚至不懂装懂,这样工作就很有可能出现失误,导致风险的产生或其他不良后果;再一方面,部分律师职业道德低下,执业纪律差,故意隐瞒事实,曲解法律,损害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的利益,从而引火烧身,承担相应的责任和风险。
(三)管理方面的原因。管理方面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二是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对律师的管理。其中最主要的是律师事务所对律师的管理。现在部分律师事务所以创收的多少作为评价律师优与劣、强与弱的唯一标准,不重视对律师业务知识和办案能力的培养和提高,不重视办案质量,忽视对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没有必要的管理制度与规定,缺乏对律师必要的监管。据了解,有的律师事务所几个月不开一次全所律师大会,有的律师几个月不到事务所,直到违了纪、违了法,甚至犯了罪,事务所才清楚明白。当然,个别地方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组织对律师的监管不力,也是致使律师执业风险增大的一个原因。
(四)社会大环境中的一些消极因素的影响。一方面,部分执法机构和执法者将自己的执法行为与律师的执业行为对立起来,总认为律师是与自己作对的,对律师抱有歧视和偏见,在错误思想的驱使下,许多执法者甚至执法部门违法违纪对律师故意推委刁难,打击报复,甚至采取极端措施;另一方面,部分执法或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徇私枉法,受贿索贿,逼迫或诱使律师违纪违法办案;再一方面,部分社会公众对律师也存在不正确的认识,认为律师就是靠专法律的空子,拉关系、走后门办案,认为律师既然是当事人花钱请的,那么当事人的要求律师就应当无条件满足,因此,当一些当事人的要求未得到满足时,极易把不满和怨恨发泄到律师身上,甚至直接侵犯律师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