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国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组成,检察厅属于行政机关,隶属司法部,是相对独立的体系,各个检察厅的辖区与行政区域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任何人
韩国政治体制实行三权分立,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组成,检察厅属于行政机关,隶属司法部,是相对独立的体系,各个检察厅的辖区与行政区域不存在一一对应关系。
任何人如想成为检察官,必须先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每年举行一次,每次考试又分三次进行,通过率很低。即使通过司法考试,也不能立即成为检事。考试合格人员必须进入最高法院办的司法研修院完成两年的司法研修学习,在这两年中,要学习法官、检事、律师的全部业务。通过毕业考试后,根据本人的愿望与成绩,安排其为法官、检事或律师。全部初任检事都被分配到第一线侦查部门,在实践过程中逐渐掌握业务方法。
《检察厅法》赋予检察官下列的职权包括:1犯罪侦查和提起公诉及为其维持的必要事项;2行使对犯罪侦查的司法警察官吏的指挥和监督;3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向法院提出请求;4对裁判执行的指挥和监督;5履行将国家作为当事人或参与人的民事诉讼、诉讼以及行使对该执行的指挥和监督;6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除了负责侦查犯罪案件以外检事还负责该地区社会正义的实现,这也是其主要任务之一。在地方检察厅及以下的机构中,均设了知识产权、环境、建筑、遗产、通、森林、税务、经济、食品、医疗防火、铁路、毒品等部门,检事按分工分管相应的案件,并且随指挥警察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所负责领域实行集中管制。
韩国的检察官共有四个等级,即检察总长、高等检事长、检事长、检事。检事总长作为长官级检察官,其任职与总统的更迭有密切关系,总统虽有权更换检事总长,但检事总长人选必须是符合检察官条件的人,在一般情况下,检事总长从高等检事长中选拔。一名检事如想成为一名高级检事和首席检事,必须在低级职务上工作10年以上;高等检察厅的检事、部门首席检事以及地方检察厅和支厅的部门负责检事的任命,需要被任命的人员在上述部门工作5年以上。检察总长则需在高级检事和首席检事岗位上工作15年以上。
韩国检察官的任命由总统决定,法务部长官行使提名权,总理根据总统的委托行使调转检察官的权力。检察厅是统辖检察工作的机关,检察官是独任官厅制,检察事务全部由检察官单独处理,检察官有各自的权限。在行使检察职能时是检察官独立,检事对于自己所负责的案件,独立地进行调查与判断,独立做决定,并且自己承担责任。任何一个刑事案件都由一名主任检事负责处理,对嫌疑人的拘留与免予拘留、起诉与免予起诉的决定,都是由主任检事来决定的,而不是以检事长(检察长)或检察厅的名义作出的。如果主任检事与上司的意见不符时,上司只能向主任检事提出参考意见,而不能更改主任检事的决定。[page]
为了保障检察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职权,防止在同一职位上过度长期工作引起一些弊病,促使检察人员创造性地履行职务,韩国实行检察人员岗位轮换制度,原则规定是:在同一厅内连续工作期间,一般职不得超过5年.技能职不得超过7年,但是大部分人员在同一岗位上工作2-3年即被调任。具体程序是:经过筛选,对符合条件的人选根据每6个月对检察人员的评价,业绩评价进行再次筛选,安排新的岗位。
韩国司法是独立的,韩国政治体制由行政、立法和司法三部分组成。检察厅隶属司法部,名义上属于行政机关,但它是相对独立的体系,给予检察官的权力很大。
在具体案件上,韩国检察官具有绝对主导权,特别是大案要案,警察只能给检察官打下手,并不能独立办案。所有案件必须通过检察官,由检察官决定取哪些证据,如何取证,然后指挥警察工作,最后由检察官出庭指控。
按照韩国刑事诉讼法典的规定,检察官的侦查权涉及到全部侦查领域,因此,韩国人称检察官为“刑事犯罪侦查之王”。
扩展资料:
要当上韩国检察官,唯一的方式就是考试,一个非常严格淘汰率灰常高的考试。在02年的时候,检察官就是通过韩国总统贿选丑闻将总统拉下马,这也为韩国检察官带来了极大的声誉,甚至有韩国网友建了一个网站专门赞誉公正无私的检察官。
《检察厅法》赋予检察官下列的职权包括:犯罪侦查和提起公诉及为其维持的必要事项;行使对犯罪侦查的司法警察官吏的指挥和监督;为正确适用法律法规,向法院提出请求;对裁判执行的指挥和监督;履行将国家作为当事人或参与人的民事诉讼、诉讼以及行使对该执行的指挥和监督;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事项。
除了负责侦查犯罪案件以外检事还负责该地区社会正义的实现,这也是其主要任务之一。检事按分工分管相应的案件,并且随指挥警察机关与有关行政机关,所负责领域实行集中管制。
参考资料:韩国的检察官制度-中国法院网
1.检察官制度的背景和发展
韩国检察官制度来源于日本法律制度,二战时期朝鲜半岛和台湾都曾被日本统治,日本的法律制度对后来的韩国检察官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韩国检察官制度开始于1953年,当时该制度被设立为“公共检察文件委员会”,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并正式确立了“检察官制度”。自此以后,韩国检察官制度成为韩国司法体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检察官的权力也逐渐加强。
2.检察官权力的来源
韩国检察官的权力来源于其在司法体系中的特殊地位。韩国检察官是独立的司法权力机关,负责犯罪案件的调查和起诉,有权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逮捕、搜查、拘留等强制措施。此外,韩国检察官还具有对案件进行指挥和裁决的权力,可以决定对嫌疑人的起诉和判决。因此,韩国检察官的权力很大。
3.检察官权力的限制和监督机制
虽然韩国检察官的权力很大,但是其权力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和监督。首先,韩国宪法规定,韩国检察官的权力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并应当遵守相关的程序和规定。其次,韩国政府和议会都可以对韩国检察官进行监督,对其行为进行调查和审查。同时,韩国检察机关也设立了专门的监督部门,对韩国检察官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约。
4.检察官的职责和义务
韩国检察官的职责和义务是执行法律,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的尊严。他们需要对犯罪案件进行全面的调查,确保嫌疑人的人权不受侵犯,并对其进行起诉和判决。此外,韩国检察官还需要保护国家安全和维护社会治安,预防和打击各种犯罪活动。
5.检察官权力的争议和批评
近年来,韩国检察官的权力受到了一些争议和批评。有人认为,韩国检察官的权力过大,甚至可以滥用职权,违反人权和法律规定。同时,由于韩国检察机关与政治权力的关系密切,也存在权力寻租和利益之争的问题。因此,韩国检察官的权力需要在制度上进行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
6.检察官制度改革的必要性
韩国检察官制度需要进行改革的主要原因是要避免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司法体系。韩国政府应加强对韩国检察官的监管力度,对其行为进行限制和约束。同时,韩国检察机关也需要加强内部管理,建立监督和问责制度,防止权力滥用和失职现象的发生。
7.韩国检察官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韩国检察官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应该是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司法体系,加强对检察官的管理和监管力度,防止权力滥用和腐败现象的发生。同时,韩国政府需要加强对司法系统的投入,提高司法工作者的待遇和水平,增加司法资源的数量和质量,从根本上保证韩国司法体系的健康发展。
8.结语
总体来说,韩国检察官的权力虽然很大,但是其行为也受到监管和限制。从长远的发展来看,韩国检察官制度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才能更好地维护社会公正和法律的尊严。此外,韩国政府和司法系统也需要加强合作,共同推进司法改革,建立更加公正和透明的司法体系。
相当于中央巡视组的干部,级别独立于其他的组织,但是韩国检察官权利大,地位高,上可纠察总统,下查平民。
大韩民国大检察厅,是大韩民国的最高检察机关,办理最终审之检察事务。大检察厅的首长为检察总长。
检察官是依法行使国家检察权的检察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检察院、地方各级检察院和军事检察院等专门人民检察院的检察长、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和助理检察员。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检察官依法履行职责,受法律保护。
大检察厅:
位于检察组织结构的最上层,地理位置在首尔,管理并监督其他所有大韩民国检察厅的侦查与运行。
检察总长处理所有的工作,并总指挥所有的检察厅成员。
高等检察厅:
分别设立于首尔、大田、大邱、釜山、光州等主要城市,在检察长的监督下,处理抗诉案的诉讼。
并且,高等检察厅代理进行以国家为对象的诉讼及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