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货物报关单的填写方法
一切进口货物的收货人或发货人,或者他们委托的代理人(以下统称"报关人"),都必须在货物进、出口的时候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申报,同时提供批准货物进口的证件和有关的货运、商业单据,以便海关依据这些单据证件,审查货物的进口是否合法,确定关税的征收或减免事宜,编制海关统计。
进口货物报关单填写份数主要是根据报关作业及海关监管的需要。一般来说,以一般贸易方式进口报关,需填写一式四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需填写一式五份报关单;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口,需填写一式六份报关单。另外,以转关、转口方式需海关监管的货物还需增加一份报关单。
《进口货物报关单》上栏目众多,而且对填写的要求比较严格,下面逐项介绍一下填写方法:
1.进口口岸:填写货物入境的口岸名称;
2.经营单位:填写对外签订或执行进口贸易合同或协议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或其他单位名称;
3.收货单位:填写进口货物的实际使用单位名称及其所在地区。进口货物如果预知收货后的运往地区,其收货单位所在地以预知运往收货地区为准。
4.合同协议号:填写本批货物合同或协议的详细年份、字头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5.批准机关及文号:指需经有关机关批准才能进口货物的批准机关名称及批准文号;
6.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江海运输填船舶名称;陆运填车号;空邮运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即可。
7.贸易方式:可根据情况分别填写以下贸易方式
(1)一般贸易;
(2)国家间、国际组织无偿援助和捐赠送物资;
(3)华侨、港澳台同胞及外籍华人捐赠物资;
(4)补偿贸易;
(5)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对口合同除外);
(6)进料加工贸易;
(7)寄售代销贸易;
(8)各作各价对口合同贸易;
(9)边境地方贸易和小额贸易(不包括边民互市贸易);
(10)对外承包工程货物;
(11)租赁贸易;
(12)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资进口的设备、物品;
(13)外商投资企业进口供加工内销产品的料、件;
(14)出料加工贸易;
(15)其他免费提供的货物;
本栏填报应符合以上要求,尽可能详尽,不能简单地填报为"加工装配"或"赠品"等。
8.原产国别(地区):填写进口货物生产、开采或制造的国家(地区)。如果该货物经过其他国家加工复制,以最后加工的国家为原产国。但是,仅经过简单整理,如改换包装、分类、筛选、加刷唛间、加刷唛头、加贴标签等未改变货物性质、规格的,不作加工论。对不同原产国的货物,应分别填明。
9.贸易国别(地区):即货物的购自国(地区)。填写同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单位签订了合同或协议的国家或成交厂商所在国或地区。
10.外汇来源:别分视情况填写"中央外汇"、"地方外汇和地方留成外汇"、"中央各部留成外汇"或"其他"(包括货款外汇、国外投资以及进口货物不需支付外汇等)。如果是自筹外汇或调剂外汇,则应按明确的外汇来源分别填写。如,调剂中央各部留成外汇进口的货物应填写为"中央各部留成外",而不应填报为"调剂外汇"。
11.进口日期:填写运输工具申报进境日期。
12.提单或运单号:海运填提单号;陆运填运单号;空运填货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3.运杂费及保险费/率;填写实际支付金颁。如不能取得实际运杂费及保险费数字,可按规定的定额率计算。
14.标记唛码:填写货物的实际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也应该填写。
15.包装种类及件数:包装种类指袋、箱、包、捆、桶等。一批货物有多种包装的,要分别填报件数。
16.重量:"毛重"填写本批货物全部重量;"净重"填写扣除外层外装后的自然净重。合同发票等单据上没有净重时,可以按照商业习惯填写公量重、净重等,也可将毛重扣除估计外层包装重量后填报。对于不同品种的货物,如果统计商品目录和计量单位是"公斤"的,应当分别填明净重。
17.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规定填写。
18.货名、规格及货号:填写货物的中外文详细名称和规格,例如进口钢材应填钢号、纺织物应填纺织原料所占成份。
19.填写货物的实际数量单位(如:台、个,打等)。如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与海关统计商品目录所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统计商品目录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如发电机除台数外,还需填写干瓦数;内燃机除台数外,还需填写马力)要按照海关统计目录规定的单位填写。整套机械分批进口时,应在数量栏内注明"分批装运"字样。
20.成交价格:填写合同规定的成交单价、总价和价格条件(如CIF、FOB等),并目注明外币名称。如果合同规定的价格条件为CQF或FOB时,则应按规定在"运杂费和保险费/率"栏内填明实际运杂费、保险费或定额率。
21.到岸价格:填写进口货物到达我国国境时的到岸价格,包括货价、运抵我国起卸前的运费、保险费和其他一切费用。其中外币一项按照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核定的各种货币对美元的统一折算率折合成美元。到岸价格的人民币免填。
邮运、空运进口货物采用货物运到指运地的到岸价格。
到岸价格外币计至元为止,元以下四舍五入。
22.关税、工商税(现称产品税或增值税)的完税价格、税则号列和税率等,由海关填写。
23.随附单据:填写附单据名称。
24.申报单位(盖章):必须加盖报关单位公章、报关员印章并填写申报日期。
25.海关放行日期:由进口地海关在核放货物后填注日期并加盖海关放行章。
报关人员在向海关递交报关单后如发现有填报错误或因其他情况需要变更填报内容时,应主动及时地向海关递交更改单。
法律主观:
进口货物在海关进行报关的流程有:换取进口提货单;准备进口报关所需单证;向海关提出进口申报后;缴纳税费后即可以报关查验放行。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出境物品的所有人可以自行办理报关纳税手续,也可以委托他人办理报关纳税手续。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九条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其收发货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按照海关规定填写进出境货物备案清单并办理相关手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综合保税区管理办法》第十条境外进入综合保税区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在进境口岸实施检疫。因口岸条件限制等原因,海关可以在区内符合条件的场所(场地)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运往境外的货物及其外包装、集装箱,应当由海关依法实施检疫。综合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交通运输工具,由海关按照进出境交通运输工具有关规定实施检疫。
1、抬头要包括公司的名字和地址。
2、填写船名航次。
3、Consignment identifier(s) or numerical link(s):填提单号,发票号。
澳大利亚海关进口商需正确详细地填写报关单并对此负法律责任,中国商人最好能聘请当地报关代理人履行海关手续。
海关要求报关人根据发票或商业上习惯使用的货名,而不是根除据税则项目的货名填写报并且7天内报关,关于所报货物的税则号列和其他有关资料都应列用,以便海关审核。澳大利亚海关对货物税则归类采取先行解释制度。
进口细则:
货物必须在抵达港口7天之内办理进口报关手续,必须在检疫放行后天报关。货物报关除交验报关单、商业发票并联和地证明、提单和进口讲可证(对于规定的货物种类)等主要单证外。
还另有一些规定如:本制包装箱证书对于进口立即提取的货物,如装在木制的容器内,发票必须随附一份上有官方出具的证明或出口商的声明,列明装船前,木料已经加热处理或熏蒸,符合澳大利亚检疫的要求。
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庆在船舶抵港天内屋呈验该项证书。一份证书或声明可以包括由一个出口商一次装运到澳大利亚一个港元口若悬河制造种容器。但是,如果分港货物,则需要分别呈交证书或声明。完全压缩木材无须免疫处理。
清洗证书刊号船只装运的单一或一组集装箱清洗证收,须由集装箱公司或集装箱包装高级职员签发,并向海关呈验以便保证进口商立即提货。证书必须列明以前装载的货物均已清除。对于空集装箱必须有些证书。集装箱外表必须无土无污染,对于集装箱的地注也同样适用垫料、货盘、和垫木等。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澳大利亚口岸通关
《出口货物报关单》:
1、出口口岸:填写海关放行货物出境的中国国境口岸名称。
2、经营单位:填写对外签订或执行出口贸易合同(协议)的中国境内企业或单位的名称。
3、指运港(站):填写本批货物预定最后运达港口、机场或车站。
4、合同(协议号):填写本批货物合同协议的详细年份、字头和编号及附件号码。
5、贸易方式:分别填写“一般贸易”、“国家间、联合国及国际组织无偿援助物资和赠送品”、“货侨、港澳同胞及外籍华人捐赠品”、“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贸易”(对口合同除外)、“对口合同的来料加工配贸易”、“进料加工贸易”、“寄售、供销贸易”、“边境地方贸易及边境地区小额贸易”,或“其他”。不能简略填报为“援助”、“赠送”或“加工装配”等。
6、贸易国(地区):即货物的售予国(地区)。填写同中国境内的企业和单位签订合同(协议)的国家或成交厂商所在地的国家(地区)。
7、消费国(地区):填写出口货物实际消费的国家(地区)。如果不能确定消费国的,以尽可能预知的最后运往作为消费国。如果一张报关单的货物有不同的消费国,应当分别注明。
8、收货单位:填写国外最后收货的企业的名称和所在地。
9、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江海运输填船名,陆运填车号,空、邮运只填“空运”或“邮运”字样。
10、装货单或运单号:海运填装货单号,陆运填运单号,邮运填报税清单(包裹单)号。
11、收结汇方式:填写电汇(T/T)、信汇(M/T)、信用证(L/C)、承兑交单(D/A)或付款交单(D/P)等结汇方式。
12、起运地点:填写出口货物的起运点和出口货物发货单位所在地区。
13、海关统计商品编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的规定填写。
14、货名规格及货号:应填写货物的中外文名称和详细规格(不要填写地方土语).例如:出口钢材要填明钢号、统织物应填写纺织原料所占的比重等。货号填公司编制的商品代号。
15、标记唛码:填写货物的实际标记唛码,如有地点名称的,也应该填写。
16、件数及包装种类:包装种类指袋、箱、捆、包、桶等。一批货物有多种包装的,要分别填报件数。
17、数量:填写货物的实际数量和数量单位(如台、个、打等)如合同规定的数量单位同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计量单位不同,或者统计商品规定有第二数量单位的,都要按照海关统计商品目录规定的数量单位填写。整套机械分批出口时,应在本栏注明“分批装运”字样。
18、重量:“毛重”填写本批货物全部重量;“净重”填写扣除外层包装后的自然净重。合同发票等单据上没有净重时,可以按照商品习惯填写公量重、净重等,也可以将毛重扣除估计外层重最后填报。对于不同品种的货物,应当分别填明净重。
19、成交价格:填写合同规定的成交单价、总价格条件(如CIF、FOB等),并注明外币名称。如果价格条件为CIF、C&F或包括佣金、折扣时,在计算成交总价时应分别扣除运费、保险费和佣金、折扣等费用,并填明FOB成交总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