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窃私人收藏的文物未遂 盗窃私人收藏的文物未遂怎么处理

qq745048485 2024-11-13 阅读:5

张子强,男,祖籍广西玉林市,1955年4月7日出生,四岁那年随家人来到香港。张子强的父亲是两手空空随着当时的“逃港潮”逃到香港的。到香港后既没钱,也无一技之长,为了全家糊口,凭着在家乡对中草药的一点知识,在香港油麻地的庙街开了一个小小的“凉茶铺”,维持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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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四五十年代的油麻地远远不是现在那个“寸土寸金”、富有身份象征的繁华地段。当时的油麻地很小,离海滩不远,一些地方只是海边的荒地,只有一些低矮的建筑,有点像后来的棚户区。住在这儿的不是穷人,就是一些三教九流之辈,常常发生一些黑社会的火并。

张子强就是在这样一个在三教九流的外界环境和拮据的家庭经济环境下长大的。他小学还没读完便无心上学,终日流连在“凉茶铺”周围,与街童玩耍、打架,慢慢地张子强就与街头恶棍和黑社会成员交往,“贼性”开始萌芽。

张子强先在父亲的“凉茶铺”做帮手,后来父亲见他不学好,又把他送到一间专做西装的裁缝店当学徒。早年张子强的父亲对儿子的教育是严厉的,以至后来张子强进了看守所还经常回忆起父亲当年打他的情景。

但是父亲的良苦用心和拳头,都没有把张子强引上正道,反而使他对父亲产生了一种逆反心理。张子强至死都说,他对父亲没有什么感情。张子强很快开始涉入黑社会,并成为小头目,人称“一哥”。贵州在外面混黑社会的白玉山曾经是他的马仔,后来改做正业。

张子强12岁就开始进警察局,16岁第一次坐牢,在香港作案无数,多次被抓,在警方留下了厚厚的记录。

张子强(1955年—1998年),男,绰号“大富豪”,广西玉林人。4岁时随父母去香港定居,是香港一个犯罪集团首脑。

张子强曾策划绑架著名香港富豪李嘉诚的长子李泽钜和香港富豪郭炳湘,获得数亿港元赎金,还策划绑架澳门著名富豪何鸿_(但被警方识破,未遂),他犯罪所得金额之高曾录入吉尼斯世界纪录大全。电视剧《插翅难逃》就是以他的犯罪团伙为原型的。

人物评价

这个终生以违法犯罪为职业的匪首,应该感谢法治。狱外,律师和香港学者希望香港特区法院引渡他回港受审,他们援引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不适用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死刑而且可以立即执行的内地,没有给他引渡的机会。

这个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抢劫罪、绑架罪、走私武器、弹药罪。张子强被媒体称为“世纪贼王”。

扩展资料:

犯罪记录

1991年以叶继欢为首的一伙匪徒,连续抢劫了香港观塘协和街及深水埠大埔道的7间金铺,劫得金饰价值达750多万元。1991年7月12日,抢劫启德机场装甲运钞车1亿6000万港元,张子强后来被捕,但法庭以证据不足为理由,将他无罪释放。

港英当局当时还赔偿给张子强一大笔钱,使张子强愈发张狂。张子强于此时在狱中结识叶继欢,两人一拍即合,开始合作。1995年11月,在深圳枪杀香港居民蔡志雄。1996年5月,与叶继欢集团合谋绑架香港第一富豪李嘉诚的长子李泽钜,勒索港币10亿3千8百万元。

张子强分得4亿3千8百万。叶继欢在作案前10天携带军火返港,意外与警方交火,重伤被捕,但叶的部下仍参与了绑架案。1997年9月,绑架香港第二富豪郭炳湘,勒索港币6亿元。张子强独得3亿元。

1997年10月,又策划绑架澳门第一富豪何鸿_,被警方识破,未遂。1997年底,从内地非法购买800公斤烈性炸药,2000多枚雷管,并偷运到香港,图谋制造更大的恐怖事件。据炸药专家说,800公斤烈性炸药如果集中爆炸,足以炸平一座十几层的大厦。

正是这800公斤炸药,敲响了大富豪犯罪集团的丧钟。

参考资料:张子强-百度百科

盗窃文物未遂是不是也应该判刑 1、盗窃文物未遂也要判刑的,不过可以从轻处罚。 2、盗掘古墓罪,我国修改后的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规定了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规定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盗掘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和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二)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集团的首要分子;(三)多次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四)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并盗窃珍贵文物或者造成珍贵文物严重破坏的。盗窃文物是什么罪一、盗窃文物涉嫌违反盗窃公共财物罪,如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可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二、《文物保护法》馆藏文物被盗、被抢或者丢失的,文物收藏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向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主管的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文物收藏单位的报告后24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告国务院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三、《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四、刑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文物是属于国家所有,并不是个人的,不经过国家的同意对文物进行开挖,是属于盗窃行为,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即便是盗窃未遂,也是按照盗窃文物的罪行进行判定,只是轻判一些,请大家不要打我国文物的主意,是属于国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