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qq745048485 2024-11-13 阅读:5

重庆2003清单规费费率是多少?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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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问的是安装还是土建的规费费率哟

规费的各省费率

湖南省(湘交造价字[2007]638号)规费(40.2%)养老保险费 20%失业保险费 2%医疗保险费 8.7%住房公积金 9%工伤保险费 0.5%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5%,工伤保险费1%。河南的我来补充一下养老:20%医疗:7%(生育:1%)工伤:1%失业:2%住房公积金:5%合计:35%此外,人工43.89元/工日以上数据是河南定额站公布的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计算基数为人工费。浙江省浙交〔2008〕85号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规费费率表(43%)规费名称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伤保险费规费费率 20 2 8 12 1湖北省公路工程定额规费组成情况项目组成费率养老保险 20%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 6.50%工伤保险 1.50%失业保险 2.00%住房公积金 8%合计 38%广东省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的补充规定规费。具体取定标准见表4。此项费用标准今后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根据广东省***和有关主管部门公布的法规、规定调整情况及时调整发布,抄报省交通厅备案。表4规费费率表工程类别费率(32.01%)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公积金人工土方 25.56 6.45机械土方汽车运土人工石方机械石方高级路面其他路面构造物Ⅰ构造物Ⅱ构造物Ⅲ技术复杂大桥隧道钢材及钢结构说明:(1)规费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2)造价文件的编制按上表费率计算,实际缴纳金额按有关社会保险和公积金管理机构核定的标准计缴;(3)招标投标中,规费为不可竞争费用。河北省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3、规费40%:养老保险按20%,失业保险按2%,医疗保险按6.5%,住房公积金按10%,工伤保险按1%,生育保险按0.5%,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计算费用。山东的规费标准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7%(含生育保险1%)住房公积金:12%工伤保险费1%海南:⑴规费a.养老保险费:《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条例(2007修正)》计取费率为20%计算;b.失业保险费: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计取费率为2%计算;c.医疗保险费:按《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条例》和《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计取费率为6.5%计算;d.住房公积金: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的最低限计取费率为5%计算;e.工伤保险费:按《海南经济特区......>>

造价规费包括哪些费率分别是多少

造价中的建安工程费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其中间接费包括规费和企业管理费。

规费就是指***和有关权利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用。

主要包括

1: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这个在2009.1.1国家已经停止征收)

3:社会保障费

4: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规费公式:规费=计算基数X规费费率

计算的技术可以采用“直接费”“人工费+机械费”或者“人工费”为计算基数。

重庆市建筑工程规费

根据交通部《关于公布(JTG B06—2007)及(JTG/T B06-01—2007)、(JTG/T B06-02—2007)、(JTG/T B06-03—2007)的公告》(交通部公告2007年第33号,以下简称“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关于执行时间的通知》(交公便字〔2008〕42号)精神,结合我市公路基本建设工程实际,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人工费单价标准

根据有关规定和测算,我市人工费单价按一类和二类地区分别采用不同标准。

(一)一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50.39元/工日。一类地区包括:渝中区、大渡口区、江北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南岸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高新区(经开区)。

(二)二类地区人工费单价标准为43.15元/工日。二类地区包括:万州区、涪陵区、万盛区、双桥区、长寿区、江津区、合川区、永川区、南川区、綦江县、潼南县、铜梁县、大足县、壁山县、荣昌县、黔江区、梁平县、丰都县、垫江县、忠县、开县、武隆县、巫山县、云阳县、城口县、奉节县、巫溪县、石柱县、秀山县、酉阳县、彭水县。

(三)人工费单价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发工资的依据。

二、费率标准

(一)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其中:养老保险费20%,失业保险费2%,医疗保险费9.7%,住房公积金7%,工伤保险费1.5%。规费费率仅作为编制概、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

(二)其他费率标准,如其他工程费、间接费中的企业管理费、利润和税金等均按“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费率执行。根据重庆实际情况,经测算确需调整的,另行公布。

三、执行时间

(一)凡在2008年1月1日以前已批准的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仍执行原部颁办法及定额和相关补充规定。

(二)2008年1月1日至2008年6月30日为“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过渡期,在该期间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可采用原部颁办法及定额和相关补充规定,也可采用“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本通知有关规定。

(三)从2008年7月1日起,我市所有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均应执行“部颁2007办法及定额”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原重庆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执行交通部〈公路基本建设工程概算、预算定额编制办法〉(部颁96)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渝交局〔1996〕1025号)同时废止。

规费包括哪些费用

按建标[2003]206号文,规费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工程排污费。

2、工程定额测定费:是指按规定支付工程造价(定额)管理部门的定额测定费。

3、社会保障费(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失业保险费。(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交纳的住房公积金。

5、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是指按照建筑法规定,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建筑安装施工人员支付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14年重庆房屋开发固定费用成本多少

前期成本:1693.3元/平米

1、土地出让金:09年主城区上半年均价:1644元

2、契税:3%,折为:49.3元/平方米。

建设期成本:约1300元/平米

1、界桩费:1元/平米;

2、地查费:1000元/点;约1元/平米

3、方案设计:2.5元/平米、施工图纸费10元——12元/平米:

4、直接建安成本(建筑安装费用):1000_1200元/平米;

5、施工用水安装:7.2元/平米;

6、施工用电安装:3元/平米;

7、道路施工:3元/平米;

8、招投标费:1元/平米;

9、监理费:5元/平米;

10、污水处理费:3元/平米;

11、环境处理费:20元/平米;

12、防雷:1.5元/平米;

13、消防:40—45元/平米;

14、自备发电机:1.5元/平米;

15、电梯:5—6元/平米

16、二次供水:8元/平米;

17、送风机:2元/平米;

18、水电气闭路:约7000元/户。

建设规费成本:347.4元/平米

1、配套费:290元/平米;

2、人防费:45元/平米(自建人防工程可不交此费)

3、规划管理费、住宅:2元/平米,营业房:4元/平米;

4、白蚁费:1.5元/平米;

5、测绘费:1.6元/平米;

6、质检站审查费:1.8元/平米;(讲价)

7、质检费:总造价2.5%;约1.5元/平米

交房成本:约495元(以建面6000元计算)

1、销售不动产税:8.25%

建设项目规费一般占总投资的多少

规费系指***和有关权力部门规定施工企业必须缴纳的费用(简称规费)。包括:

①养老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②失业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国家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③医疗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

④住房公积金: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⑤工伤保险费:系指施工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险费。

各项规定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按国家或工程所在地相关部门规定的标准计算。

①河南省(豫交计〔2008〕38号)根据我省有关文件规定,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取定为35%。

②重庆市(渝交委路〔2008〕31号)间接费中的规费费率标准为40.2%。

③安徽省交通厅文件皖交基[2008]17号间接费中的规费包括企业应缴纳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规费标准为38.1%。

④浙江省浙交〔2008〕85号规费包括企业必须缴纳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浮费、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和工伤保险费,均以各类工程的人工费之和为基数,费率标准按下表计算。规费费率只作为编制概算预算的依据,不作为施工企业实际交纳费用的依据。规费费率(43%)......

清单计价中,安装工程规费的取费基础是(重庆地区)? 10分

一般是以直接费为基础

规费怎么计算?用什么做基数

规费包含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有包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也就是经常说的五险一金

取费基数(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清单项目的人工费+措施项目的人工费)*相应费率

营改增后建设工程取费规则怎么取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13〕44号)规定,(一)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按费用构成要素组成划分为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二)为指导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计算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将建筑安装工程费用按工程造价形成顺序划分为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这里所说的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当营改增后,税金=(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建安造价=(利税前费用+利润+税金)=(利税前除税费用+进项税额)+利润+应纳税额=利税前除税费用+利润+(应纳税额+进项税额)=利税前除税费用+利润+销项税额 2016.04.05

问题一:失业金多长时间内办理有效涉及两方面

1、单位:单位应在与你解除劳动合同15个工作日内提交有关资料;

2、个人:你应及时(一般会被细化为60天内)到社保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并申领失业金。

任何一方逾期会被视为放弃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十五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失业人员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失业人员凭失业登记证明和个人身份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手续。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虽然《社会保险法》要求个人“及时”办理,但实际上各地在制定失业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时多数将其明确、细化为60天

问题二:失业保险金过期不领就作废吗?这是失业后,经过单位核定后,自动打入你的账户,不是过期不领作废的问题。追问:不不…我的意思是每个月都领…但这个月因事给耽误了…那这个月的钱作废吗…谢谢…回答:不会的,是你的不会因为没有领取就不发。追问:哦…知道了…谢谢

希望采纳

问题三:办理失业保险有过期的说法吗失业保险过期未申领可以同以后失业保险一起领。

失业保险领取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劳动保障部发布的《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对哪些情形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作了规定,主要包括:终止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职工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用人单位违法或违反劳动合同导致职工辞职。出现上述情形造成职工失业的,职工有权申领失业保险金。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办理失业登记是为了掌握失业人员的基本情况,确认其资格。须有求职要求,是考虑到失业保险的一个重要功能是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这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一个前提,也是失业人员应尽的义务。

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在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办理失业保险业务机构申领手续(一般为户口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就业服务机构)。一旦超过了60日就不予办理了,所以一定要赶紧办理。

失业人员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个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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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办理失业保险金的时候时间到期怎么办?根据规定,你应该在合同结束后60天内办理失业登记。如果你超过期限,不能领取失业金。关于该段保险期限,可以累计计算,下次失业时可以一并计算。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问题五:失业保险在失业后多久没领取算过期失业保险在失业后60日内有按照流程办理失业保险金登记手续,视作劳动者放弃。

失业金领取条件:

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由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由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

(5)劳动者本人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6)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社会保险法》

第四十五条失业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从失业保险基金中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四十七条失业保险金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确定,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四十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题六:被公司辞退失业金多久失效按《社会保险法》和各地规定,劳动者被辞退之后,应当在60日内办理失业和求职登记以及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逾期没有办理的,视为已经就业,再次失业方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单位与职工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办理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及档案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送失业人员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查。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失业人员有关材料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单位能否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自原单位签发有关证件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北京市人民***

《北京市失业保险规定》

第十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之日起60日内,持用人单位开具的终止、解除劳动(聘用)或工作关系的证明及有关证明材料到户口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同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在职期间被劳动教养或者判刑收监执行,被解除劳动教养或者刑满释放的失业人员应在回京落户后60日内,按照本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

问题七:失业保险金会过期吗个人60天内向所属社保局提出申领要求,超过时间不予办理。

问题八:失业保险金申请期限2个月,过期还能申请吗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

1、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2、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3、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4、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领取失业金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1、携带本人身份证;

2、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3、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

综上,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

问题九:我想问失业保险会过期吗?《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2000年第8号令,第六条失业人员应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到受理其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有的地方按30天来掌握的。具体咨询当地社保局。

问题十:失业金过期了怎么办没办法,过了规定期限没去办理就领不了了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三章工伤认定

第四章劳动能力鉴定

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2003年4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5号公布根据2010年12月20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第三条工伤保险费的征缴按照《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的征缴规定执行。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内公示。

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遵守有关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的法律法规,执行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预防工伤事故发生,避免和减少职业病危害。

职工发生工伤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措施使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

第五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工伤保险的政策、标准,应当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

第二章工伤保险基金

第七条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第八条工伤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费率。

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适用所属行业内相应的费率档次确定单位缴费费率。

第九条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定期了解全国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基金收支情况,及时提出调整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的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数额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乘以单位缴费费率之积。

对难以按照工资总额缴纳工伤保险费的行业,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具体方式,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重庆市失业保险条例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失业人员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的条例。于2003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