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附加刑既能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对一个犯罪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适用时,对一个犯罪可以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1、管制的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3年。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2日。管制由公安机关执行和群众监督改造。2、拘役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时不能超过1年。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拘役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在拘役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酌量发给报酬。3、有期徒刑期限一般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不超过20年。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1日折抵刑期1日。有期徒刑在监狱或其他场所执行。执行期间,凡有劳动能力的犯罪分子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改造。4、无期徒刑一般适用于严重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和故意杀人、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抢劫、强奸、贩毒、走私、贪污、受贿等重大刑事犯罪分子。5、死刑包括立即执行和缓期2年执行两种情况。对犯罪时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即使罪行极其严重,也不适用死刑。死刑案件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基层人民法院不得判处被告人死刑。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在死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后,减为15年以上20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二、我国刑罚中哪些是附加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
罚金有三种适用方式:选处罚金,单处罚金,并处罚金。
罚金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可以独立使用,也可以附加使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独立适用或者与拘役、有期徒刑附加适用时,剥夺政治权利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判决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判决死刑、无期徒刑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时,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没收财产有两种适用方式:一是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二是并处或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合法所有并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在没收财产时,不得以追缴犯罪所得、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来代替或者折抵。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
法律依据
《刑法》
第三十三条【主刑种类】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附加刑主要包括以下三种: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罚金是指由人民法院判决的、强制犯罪分子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的金钱,从经济上对犯罪分子实行制裁的刑事处罚。罚金的适用对象是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某些故意犯罪。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以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人的权利。没收财产主要适用于犯罪所得巨大或者特别巨大的犯罪,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的刑罚,但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及其扶养的家属保留必须的生活费用。与此同时,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的或者应有的财产。另外,没收财产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刑事处罚是违反刑法,应当受到的刑法制裁,简称刑罚。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刑事处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两部分。
附加刑,又称为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既可以附加适用,又可以独立适用。适用附加刑时,一个犯罪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分为以下四种情况:
1、对于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将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徒刑、拘役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4、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问题一:附加刑种类包括哪些?《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种类】附加刑的种类如下:(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三)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注意:
1、遇到法律问题应委托律师处理。未建立正式委托关系之前的律师解答,均不得作为自行处理实际案件的依据。
2、非专业人士严禁擅自以法律条文或者法学专业文章作为实际案件的处理依据。
3、如自行处理法律问题,后果自负。
问题二:刑法的附加刑有什么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问题三:附加刑有哪些你好: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问题四:我国刑法中主刑和附加刑分别包括哪几种?我国刑法在第三章中规定了刑罚的种类。在其第三十二条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第三十四条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第三十五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问题五:什么是附加刑?我国附加刑有哪几种附加刑,指刑法规定,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其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能附加适用。附加刑包括: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问题六:独立适用附加刑?附加刑有哪些?一、附加刑种类:
我国刑法第34条规定了:罚金、剥夺政治权利与没收财产三种附加刑;
第35条规定了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附加刑。
二、对于附加刑,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但独立适用的情形不是法官的自由裁量,而是刑法明文规定有独立适用的,则适用。如果没有规定独立适用的,则不得予以适用。
三、只要用上刑法中关于刑罚的规定,则构得上犯罪的标准。犯罪者当然会有犯罪的案底,也算受过刑罚的,是算有前科的。
问题七:刑罚包括主刑和附加刑,以下各项中,属于附加刑的是()。同学你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D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对犯罪分子只能判处一种主刑。主刑分为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ABC选项都属于主刑。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以附加适用。附加刑分为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D选项属于附加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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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八:刑法附加刑和管制刑有哪些?您好,刑法规定的主刑主要有:拘役、管制、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主要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外,《刑法》有个特别规定,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也是附加刑体系中的内容,是特殊的附加刑。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您
我国刑法将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两大类。主刑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巧扒种。附加刑,又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附加刑的基本特点是既能独立适用,也可以附加适用。我国刑法规定,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和没收财产三种。此外,还有对犯罪的外国人独立适用稿宽让或附加适用的驱逐出境。当附加适用时,附加于已适用的主刑,而且对于同一犯罪和同一犯罪人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作为我国刑罚体系中与主刑相对应的另一大类刑罚方法,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另外,《刑法》第35条规定的,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驱逐出境也是附加刑体系中的内容,是特殊的附加刑。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罚金键局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刑罚方法;从法律性质上讲,罚金是一种刑罚方法,而非经济制裁、民事制裁或行政处罚;罚金刑属于财产刑的范畴,它是以强制犯罪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交纳金钱为内容的刑罚方法;
2、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
3、没收财产,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没收财产属于一种财产刑,也是我国刑罚的附加刑中最重的一种;
4、驱逐出境,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方法,驱逐出境作为一种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而不适用于犯罪的本国人,不具有普遍适用的性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一)罚金;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四)驱逐出境。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