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注销管理办法(2021年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

qq745048485 2024-11-15 阅读:5

个人营业执照可以通过在电脑上打开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登录进入来完成注销。打开该营业执照申领所在的区域登录进入,点击注销并按照页面给出的步骤提示即可完成注销公示。具体的注销公示方法如下:

1、在电脑的百度上输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找到其官方网站以后点击进入。

2、页面跳转以后进入到该网站,点击右上角的导航,选择所在的区域进入。

3、然后在出现的页面中点击底部的企业信息填报按钮。

4、在出现的页面中输入营业执照号码以及联络人等信息点击登录。

5、登录进入到该网站后台以后点击注销公告填报。

6、页面跳转以后点击简易注销填报。

7、在出现的注销公告界面中选择注销原因以及输入清算组联系电话号码。

8、再继续在清算组人员中输入清算人员名单并点击预览按钮。

9、页面跳转以后可以看到注销公示的预览页面,确认无误以后点击保存并提交按钮。

10、此时页面弹出注销公告提交成功的提示消息,点击确定按钮。

11、这时页面跳转以后就可以看到本次提交的营业执照注销公告已经发布成功了,等待公示期满即可完成正式的注销。

个体户营业执照注销流程如下:

1、携带税盘、身份证、公章等材料,去国税大厅进行税盘的注销;

2、携带税务登记证正本和副本、还有营业执照、公章等材料,并填写注销申请,向国税申请注销,交纳当月的增值税及地税附加;

3、在拿到国税注销的回单后,携带营业执照和公章去申请地税注销,交纳当月的增值税及地税附加;

4、拿到国税和地税注销的通知书,准备好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由经办人一起去工商办理注销,填写注销申请等。

注销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还需准备以下材料:

1、相关租赁凭证、租赁合同及承租发票;

2、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

3、组织机构代码正副本原件及CA证书;

4、国地税务登记证正副本;

5、近三年财务报表及记账凭证;

6、公章及刻章备案登记卡;

7、缴税单据;

8、已核销发票及未核销发票;

9、社保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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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十二条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希望以上回答对您有帮助!

注销个体户有以下手续:

一、先要注销税务,先到国税局注销国税税务登记证,再到地税局注销地税税务登记证。

二、税务登记证注销完后,到工商局注销个体户营业执照,如果个体户还有组织代码机构证的还需要注销组织机构代码证。整个过程注销结束了。

三、个体户不仅可以到窗口去办理注销,还可以全网上办理注销。并且个体户不需要查验税务注销证明,也不需要登报公示。

四、注销时需要的材料:

(一)个体户营业执照正本与副本。

(二)公章与刻章备案登记卡。

(三)个体户组织代码机构的正本和副本,还有CA证书。

(四)国税、地税的税务登记证书。

(五)相关的租赁合同,租赁凭证和承租的发票。

(六)个体户近三年来的财务报表。

(七)个体户近三年来的记账凭证。

(八)个体户缴税的凭证、单据、银行流水,已经核销的发票及未核销的发票。

《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温馨提示】

以上回答,仅为当前信息结合本人对法律的理解做出,请您谨慎进行参考!

如果您对该问题仍有疑问,建议您整理相关信息,同专业人士进行详细沟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规范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行为,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有经营能力的公民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第三条个体工商户的注册、变更和注销登记应当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和本办法办理。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第四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是个体工商户的登记管理机关。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设区的市(地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的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五条登记机关可以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第二章登记事项第六条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包括:

(一)经营者姓名和住所;

(二)组成形式;

(三)经营范围;

(四)经营场所。

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第七条经营者姓名和住所,是指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的公民姓名及其户籍所在地的详细住址。第八条组成形式,包括个人经营和家庭经营。

家庭经营的,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姓名应当同时备案。第九条经营范围,是指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所属的行业类别。

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申请,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类别标准,登记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第十条经营场所,是指个体工商户营业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个体工商户经登记机关登记的经营场所只能为一处。第十一条个体工商户申请使用名称的,应当按照《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办理。第三章登记申请第十二条个人经营的,以经营者本人为申请人;家庭经营的,以家庭成员中主持经营者为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申请注册、变更、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申请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资格证明。第十三条申请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直接到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登记;登记机关委托其派出机构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到经营场所所在地派出机构登记。

申请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可以通过邮寄、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申请。通过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提供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的联络方式及通讯地址。对登记机关予以受理的申请,申请人应当自收到受理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提交与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内容一致的申请材料原件。第十四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经营场所证明;

(四)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五条申请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六条申请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三)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第十七条申请注册、变更登记的经营范围涉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并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批准文件。第四章受理、审查和决定第十八条登记机关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后,对于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登记机关应当受理。

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登记机关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