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的养老保险以1951年2月26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起点,经历了几十年风风雨雨,其发展可概括为四个阶段:1951-1965年为养老保险制度的创建阶段。该阶段以政务院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为标志,主要工作是着手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保险制度,并逐步趋向正规化和制度化。1966-1976年是养老保险制度严重破坏阶段。当时中国社会保险事业与全国社会经济文化一样遭受到严重破坏,社会保险基金统筹调剂制度停止,相关负担全部由各企业自理,社会保险变成了企业保险,正常的退休制度中断。1977-1992年为养老保险制度恢复和调整阶段。在十年动乱结束后,我国采取渐进的方式对养老保险进行了调整,恢复了正常的退休制度,调整了养老待遇计算办法,部分地区实行了退休费统筹制度。1993年到现在是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创新改革阶段。本阶段主要是创建了适应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改变了计算养老金办法,建立了基本养老金增长机制和实施了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最终基本建成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2、养老保险又称老年保险,是指国家立法强制征集社会保险费(税),并形成养老基金,当劳动者退休后支付退休金,以保证其基本生活需要的社会保障制度,它是社会保障制度的最重要内容之一。世界各国实行养老保险制度有三种模式,可概括为传统型、国家统筹型和强制储蓄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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话理知·养老保险条例学习笔记(2)一、我国采用的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目前我国采用的是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这是我国在世界上首创的一种新型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在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模式下,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和待遇分为两部分
一部分是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进入基本养老统筹基金,用于支付职工退休的社会统筹部分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统筹基金用于均衡用人单位的负担,实行现收现付制,体现社会互助共济。
另一部分是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金,这是进入个人账户的,用于负担退休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这种制度既注重效率,鼓励职工努力工作,多做积累,又兼顾公平,体现了共济性。
但是,在新中国刚成立时,我们国家的养老保险制度并不是这样的,是经过了五十多年的不断调整,完善和改革,才有如今的养老保险制度。
二、我国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发展分为四个阶段第一阶段:1951年到1984年,我国采用的是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
1951年,政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草案)》,规定企业或雇主按职工工资总额的3%缴纳劳动保险基金,由中华全国总工会委托中华人民银行代理保管,并在全国范围内调剂使用。职工在退职后,在劳动保障基金项下,根据职工在企业工龄的长短,按月支付退职养老费,养老费相当于在职工资的50%到70%,付至死亡时止。
1955年颁布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处理暂行办法》,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休金标准为本人工资的50%-80%,但是这个规定导致了与企业职工退休金标准的不统一,在工人和干部之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
1958年,国务院又颁布了《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放宽了退休,退职条件,提高了待遇,解决了企业和机关退休不一致的矛盾。
总的来说,1951年-1966年间的养老保险制度的特点为:
个人不缴费、养老金水平与退休前的工资水平相关联,企业与机关各成系统。
所以,在那个时候,没有养老保险的说法,人民都把这个叫做养老金或者退休金。
第二阶段:1966年到1978年的文化大革命阶段,变成了企业保险,形成了以集体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文化大革命对各项工作造成了灾难性的损失,社会保险制度也未能幸免。在机构被撤、资料散失、政令不通的情况下,1969年,财政部发布《关于国营企业财务工作中几项制度的改革意见(草案)》,宣布“国营企业一律停止提取劳动保险金”,“企业的退休职工、长期病号工资和其他劳保开支,改在营业外列支”,从而取消了社会统筹的养老保险制度,使之变成了企业保险,形成了集体保障为主体的社会养老保障制度。
由于正常的退休制度被迫中断,统计资料显示,“文革”结束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用应退而未退者达200万人,机关事业单位达到60万人,直到1978年,停滞了10年的传统养老保险制度,才又重新恢复并进一步发展。
总的来说,文化大革命之后,中国养老保险模式就退化成为各自为营的“单位保险模式”。丧失了其社会统筹调剂功能。
传统的养老保险制度,自它产生之日起,就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在改革中明显地暴露出其弊端:
1覆盖面窄、社会化程度低
在当时,法定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主要在国有企业实行,城镇区县以上大集体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参照执行,而区县以下小集团企业、私营企业、城镇个体劳动者基本上没有法定的养老保险制度,甚至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劳动合同制工人、临时工等也没有统一的养老保险办法,所以当时人们都把进入全民单位作为理想目标,不愿意到非公有制单位去工作,影响了劳动力在不同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合理流动,和多种经济形式的共同发展,以及多渠道就业政策的实施。
而且80年代以来,退休人员和退休费用大量增加,而“企业自保”以及养老保险社会化程度低,使新老企业之间退休费用负担不均衡的矛盾日益突出,一些亏损企业因无力支付退休费,被迫减发停发养老金,导致退休人员上访不断,造成社会不安定因素,企业也因养老负担沉重而影响了竞争能力。
2养老保险给付层次单一
职工个人不缴纳任何保险费,企业不为职工办理补充养老保险,个人储蓄养老保险意识淡薄。
3养老金未与工资和物价指数增长挂钩
在50年代和60年代,职工养老金按规定领取,一般很少做调整变动,随着物价改革的发展,物价水平的提高使原有的养老金保障水平相应降低。
第三阶段:1984年起,全国开始试点并且全面推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各省、市或者县的劳动部门根据当年当地养老金的支出,确定社会统筹基金缴纳比例,统一向企业征收,再根据需要返还企业,由企业负责发放。
1985年1月,发布了《关于做好统筹退休基金与退休职工服务管理工作的意见》,统筹养老金有了明确的国家政策。
1986年7月12日,发布了《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决定国有企业新招工人一律实行劳动合同制,并首先在劳动合同制工人中实行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
1991年6月,国务院颁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正式宣告以《劳动保险条例》(1951年)为基础的“国家养老保险模式”的时代结束了,养老保险统筹摆脱了“单位保险”的束缚,并且要求“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在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改变养老保险完全由国家、企业包下来的办法”。“国家、企业、个人三方共同负担,职工个人也要缴纳一定的费用”,形成了“三支柱”养老保险体制。但是,试行下来不同情况的企业缴费比率差距很大,全国平均缴费水平不到20%,而在职人员较少而退休人员较多的市县,他们的缴费比率已经达到30%甚至更高,好的企业或人员年龄构成轻的企业拖缴、欠缴乃至漏缴、拒缴养老保险统筹费,差的企业或养老负担重的企业拼命要挤进社会统筹,养老金支付压力越来越大。
第四阶段:1993年,《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正式提出建立“统账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城镇职工养老和医疗保险金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
1995年3月,《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颁布,全国范围内开始试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首次提出了“个人账户”概念,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全面创新。
1997年7月,《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颁布,正式向全国推广“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模式,这一政策的颁布标志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走上了规范化的道路。
这里的统一体现了五个点:
1统一了个人账户的规模和资金来源
2统一了企业缴费比例
3统一了养老金计发办法
4统一基本养老保险范围,即城镇各类企业包括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
5统一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财政管理办法,即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全部用于购买国债和存入专户
2000年12月25日《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调整了两个账户的比例,企业缴费全部进入统筹账户,不再支援个人账户。
2005年《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养老金计发办法更加注重与缴费挂钩,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开始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并正式确认企业按缴费工资20%入统筹账户,个人按缴费工资8%入个人账户。
至当时为止,仍然有两个突出问题:
1由于制度模式不同,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养老保险关系相互转移接续困难,制约了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
2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之间的退休费待遇确定和调整难以统筹协调,同类人员之间的待遇差距拉大,产生不平衡的特点。
2015年1月14日《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养老保险制度双轨制结束,企事业单位养老金并轨改革,其改革思路为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建立与企业统一相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行单位和个人缴费,改革退休费计发办法,从制度和机制上化解双轨制矛盾,并且机关与事业单位同步改革,职业年金与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同步建立,保持待遇水平不降低。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与完善工资制度同步推进,在增加工资的同步实行个人缴费,待遇调整机制与计发办法同步改革,改革在全国范围同步实施。
2016年4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与财政部发出《关于阶段性减低社会保险费率的通知》,2016年5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超过20%的省(区、市),将单位缴费比例降至20%,单位缴费比例20%且2015年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付月数高于9个月的省(区、市),可以阶段性将单位缴费比例降低至19%,降低费率的期限暂按两年执行,具体方案由各省(区、市)确定。
2019年4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减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自2019年5月1日起,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包括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各省、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高于16%的,可降至16%,目前低于16%的,要研究提出过渡办法,各省具体调整或过渡方案于2019年4月15日前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备案。
三、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以上都是针对城市工作的人群开展的养老金制度的改革,在城市工作的老人退休后,可以依靠一定的养老金安度晚年,但是,大多数没有退休金的农民却面临着如何养老的问题,于是,民政部于1987年在经济较发达的地区开展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试点工作。1992年,民政部颁布了《县级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本方案(实行)》,对农村养老保险的基本原则、保险对象、保险费缴纳和领取、保险资金筹集做了规范
1993-1997年是全国推广的阶段,随着农村社会保险公司及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服务中心的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管理机构,在全国范围内积极建立起来,保险覆盖面不断扩大,保险基金积累初具规模
1997年底,全国已有30个省、市开展了农村社会保险工作,7452万农村人口参加了养老保险,基金积累近149亿元,基本形成了中央部委、省、地、县、乡的管理体系,管理制度逐步建全。
1998年受98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影响,养老保险账户利率下降,农村绝大部分地区参保人数下降,在某些地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陷入停滞状态,中央决定清理整顿原有业务,停止开展新业务,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发展经历重大挫折。
2009年9月1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决定2009年在全国选择10%的县(市、区、旗),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新农保”)试点。与老农保相比,新农保的特征具体表现为更具普遍性和社会性,更具互济性和福利性,凸显了政府的主体性。
2014年2月7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合并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城居保),建立全国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发展经历了
1987-1999年的老农保阶段
2009年的新农保阶段
2014年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合并阶段。
每一阶段的养老保险制度都是政府结合实际情况进行的探索,对农村居民的老年生活保障具有重要意义。
四、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而对于我国城镇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建设,则是从2011年开始试点。2011为解决城镇无养老保障居民的老有所养的问题,国务院颁布了《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模式,参保对象是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不符合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2014年2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提出分两步走的改革任务,“十二五”末,在全国基本实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并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
2020年,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经历了将近60年的改革和完善,截止2018年年底,全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5.24亿人,全国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数已经达到4.18亿人。截止到2019年年底,我国养老保险参保人数达9.67亿人。
未来养老保险制度必须与中国经济转型、经济全球化相适应,与城镇化、老龄化、社会结构多元化及养老需求多层次化相契合,具备普惠化、公平化、法制化以及可持续化特征。具体来看应当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
第一,建立一个覆盖全体国民的制度,即通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安排,保证居民具有平等参与养老保险的机会,以实现制度的准入公平,让每个国民都能获得一份基本养老保障,形成基本养老保险的全民覆盖。
第二,不同国民的养老保险负担水平公平合理,享有均等的公共财政支持或资助,同时也能体现对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倾斜与照顾。
第三,不同国民所享受的养老保障待遇水平均等。这里说的均等并不是所有人绝对待遇的相等,而是一种相对均等。完全或绝对相等是不可能的,差距是一种客观存在,但不同人群之间的差距应该在社会可容忍范围之内。
第四,基本养老保障水平是适度的,即必须与经济发展水平、人们的基本养老需求相适应;同时需要建立养老保险水平的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中,消费支出的增长情况、人们的可支配收入水平和市政府的财政收入情况等因素来进行动态调整。
为应对老龄化带来的巨大压力,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建设的目标是最终建立起基础养老金全国统筹的统一的国民养老保险制度,这就必须对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和体系进行系统改革和调整,改变目前各种养老保险制度地区分割、城乡分割和群体分割的状况,把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由孤立存在和运行的状态改造成有机联系的整体或体系,建立起制度相对统一、责任明确、分担合理、互助共济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并逐步提高筹资水平和缩小保障水平差异,建立起统一规范的制度框架,以实现全体国民“老有所养”。一个覆盖全民的养老保障体系应该是提供主体多元化与制度多层化的混合型保障体系,以适应老龄化的需要并满足不同层次老年人的需求。按照责任承担主体与承担方式,养老保障体系可分为以下几个层次:
一是家庭养老或自我保障;
二是普惠式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即社会统筹部分,其资金来源是税收;
三是差别性职业养老保险制度,既个人账户部分,其资金来源是缴费;
四是作为职业福利重要组成部分的补充养老保险(企业年金或非企业单位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等);
五是商业性人寿保险以及其他通过市场获得的老年保障。
其中普惠式国民养老保险与差别性职业养老保险可以组合成中国未来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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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
框架:1、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历程及其特点2、中国大陆社会保障模式3、中国大陆社会会保障制度目前存在的问题及其对策4、小组成员看法及启示
一、中国大陆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程及其特点
第一阶段:创建与调整阶段第二阶段:停滞阶段第三阶段:恢复与发展阶段
创建与调整阶段:
时间;新中国成立初期至1966年内容:两项主体,三项补充
两项主体:
1、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障
三项补充:
1、农村社队集体保障2、社会救济3、对革命军人的优待和抚恤
停滞阶段:
时间:1966—1978年
内容:
1、各级组织、机关被撤销2、各项制度被否定和废止,社会工作无法可依
3、社保变成企保
恢复与发展阶段
时间:1978年至今
内容;
开始恢复国家--单位保障制(是指计划经济年代,建立在“单位体制”上的“低工资高福利”的社会保障体系。职工作为单位人,生老病死全部费用都由财政和企业负担,个人基本上不用交纳任何费用。)
正式进入国家-单位保障制向国家-社会保障制(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转型时期,完成了国有企业改革服务的历史使命。
成为市场经济的主要支柱,国家---单位保障制与国家—社会保障制并存
二、中国大陆社会保障模式
--中国现阶段是一个二元经济结构的社会,二元经济结构表现为城乡对立,传统农业生产方式与现代工业生产方式的对立。实施这一既定目标的前提是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一体化是中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的发展方向。
中国城镇的社会保障模式
城镇社会保障逐步形成了多元化的行为主体,个人是基础,单位负有缴费责任,社会承担补充和服务保障,政府规范、组织社会保障。通过建立了多渠道的资金筹措方式,构成了法定的基本保险、企业的补充保险、互助保险和个人储蓄保险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在此基础上,逐步向社会保障社会化、一体化方向发展。
农村的社会保障模式
中国政府在农村地区推行过两项社会保障措施,即合作医疗和社会养老保险。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随着农业互助合作化运动的兴起而逐步发展起来的,而社会养老保险也逐渐得到了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养老形式根据担任主体的不同,主要有家庭养老、社区养老和社会养老三种形式。由此可以看出,农村的社会保障模式大部分是由国家和企业支助的,尽量保障农村村民的基本生活水平。
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体系存在的问题
1、制度不统一(按照《宪法》的精神和社会保障的原理,任何一个社会成员都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但是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不同的项目在不同的社会成员中在制度安排上有较大的差别,一部分社会成员享有较高的社会保障,而另一部分的社会成员只能享受较低的社会保障水平,或者其保障待遇有较大的差别。这种差别主要表现在城乡之间、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和其他劳动者之间。在城乡之间,根据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城镇劳动者一般享有政府提供的比较完整的社会化风险保障服务,而农村就没有这么多的保障,他们缺乏社会化的生育保障、就业保障、职业伤害保障、住房保障等。这几年推行的合作医疗制度的保障水平很低,社会养老险实际覆盖率和保障待遇也很低。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劳动者之间,社会保障的待遇差别也很大。养老保障方面,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的退休金一般是企业退休职工的养老金的两倍以上而在广大的农村,其保障水平和支持力度差距更是大。)
这个稍作精简就很好!
2、覆盖范围小(社会保险权是现代社会中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健全的社会保障制度应该是覆盖全体公民的,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制度没有排他性。虽然说五险的覆盖范围基本全面,可以说是“应保尽保,”但是仍有一大批劳动者的社会保险权益尚未实现。从全国来看,我国现行的社会保障资金的征集对象主要是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及其职工三者缴费。但是仍有一部分的人参保率很低,他们是私营企业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以及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的人、外地农民工。原因主要是,制度设计不合理,现行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是适应国有企业的,二是,政府认识不到位,社会保险执法不够。)
3、资金管理隐患大(近年来,随着资金管理的不断加强,行政方面的风险有所降低,但是社会保险基金仍存在着管理主体不明、投资渠道单一、效率低下等问题。在通货膨胀的前提下,存在贬值的可能,且从长远来看,基金的增值能力和支付能力也令人担忧。我国的社保基金缺乏一个明确的投资运营管理主体。在我国现阶段,大部分省市的社保基金是县级统筹管理,基金结余基本只是存在银行。我国的社保基金在投资运营渠道单一的前提下,安全性有保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很难规避通货膨胀的风险,存在贬值的可能,我国大部分省市的养老保险统筹账户和个人账户都是用的混合管理模式,个人账户很大程度上被弥补于统筹账户在发养老金时的不足,且和统筹账户一并存入银行,没有发挥其应有的基金作用。这种模式必然会影响养老保险金的投资运营效率,也会导致养老保险金的头筹层次难以提高。)
4、社会保障法制性不强(社会保障立法不健全;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立法层次低;社会保障的法律监督弱)
5、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发展缓慢
对策
1、扩大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社会保险制度健全与否的标志之一。是看其是否将应该覆盖的保险对象全部覆盖。从我国工业化、城镇化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看,社会保险的扩大应该分三步走:第一步是将已实现工业化、城镇化的人群纳入,即现在制度内的城镇职工;第二步是将正处于工业化、城镇化过程中的人群纳入,包括进城就业的农民工、城乡结合部即将农转非的居民、乡镇企业及各类收入比较稳定的中小企业职工;第三步是将从事种植业的农民纳入。而且应该是先易后难,逐步推进。同时,应该尽早的将农民纳入社会保障体系。)
2、进一步推进制度整合(我国现行的社会医疗保障体系由职工医保、城局医保、新农合和医疗救助组成,即“三险一助”,新农合与城居医保制度的性质完全不同,因此应该根据城市化和社会医疗保障体系发展的趋势,按照社会保障制度的公平性、可持续性和资源优化配置的原则,积极推进两项制度的整合,逐步实现社保制度的统一性。)
3、加强社会保险资金的筹措机制(建立可靠、稳定的资金筹措机制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关键。一方面要继续扩大社保基金的征缴覆盖面和提高基金征缴率,另一方面要调整财政支出结余,努力提高社会保障支出的比重。同时,还要采取有效措施补充社会保障基金,包括发行社会保障长期债券、变现部分国有资产等。)
4、加强社会保障法制建设(应尽快加强我国社会保障法制建设依法规范和管理社会保障工作,健全社会保障基本的监督和管理机制。社保基金的征收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了保障社会保障基金的征收及时和足额到位,必须有一套严格规范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强有力的措施为保障。当前,在社保费的征收中时常出现协商缴费、拖延缴费、拒缴社保费的现象就是由于社保法律不够健全。结局这些问题的根本措施就是实施税费改革,尽快的健全社会保险的法制建设。同时,积极运用电子技术手段,建立统一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技术支持系统,实现现代化管理。)
小组看法及启示
1、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减震”与“稳定”功能
2、重视弱势群体与贫困人口
3、“社会保障制度”也要贯彻公平正义
4、“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建立联动机制
1、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制度”的“减震”与“稳定”功能
目前中国大陆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立法缺失、社会化服务发展缓慢、覆盖范围有限、统筹层次偏低、资金的筹措及管理不到位等诸多问题。社会保障制度在现代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改革扣完善现行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加快社会保险各项制度建设,提高社会保险统筹层次,发展社区化的社会保障服务等。可充分发挥社会保障在社会生活中起到“稳定器”、经济运行的“减震器”、实现社会公平的“调节器”作用。
2、重视弱势群体与贫困人口
重点考虑弱势群体,要用公平的理念来推进农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主张起码在城乡的贫困人口的救济制度应该是统一。
3、“社会保障制度”也要贯彻公平正义
保障公平正义,一个决定性的因素是处理好分配领域中的关系和矛盾。
要逐步建立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慈善事业相衔接的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要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加快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加快建立适应农民工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养老保险制度。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加快推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加强对困难群众的救助,发展以扶老、助残、救孤、济困为重点的社会福利。注意发挥商业保险在健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并积极发展慈善事业。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分享到改革发展的成果。
4、“社会保障”与“商业保险”建立联动机制
商业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也是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改革的深化和推进,社会利益格局不断调整,传统的社会管理模式亟待转型,政府有必要引入商业保险机制参与社会管理,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建设与创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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