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生效判决的抗诉方式:1、按上诉程序提出的抗诉。即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在法定抗诉期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的抗诉;2、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确有错误,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米兰达案例
1963年初春的一天,20多岁的墨西哥裔美国人欧内斯多·米兰达从家中被警察带到亚利桑那州菲尼克斯市警察局进行讯问。在这之前,一名18岁的剧场服务员在下夜班回家的路上,被一名陌生人开车带到郊区强奸,之后又被扔到她的住家附近。一个星期后,这个女孩子碰巧看到一辆车和强奸她的人开的那辆很像,警察顺藤摸瓜,找到了车子的主人-特威拉·霍夫曼,并了解到和特威拉同居的伴侣米兰达有犯罪前科,因此把他作为犯罪嫌疑人带到警察局。
卡罗·库利当时是亚利桑那州警察局负责讯问米兰达的主要侦探,现在已经退休。他回忆了当时讯问米兰达的前后经过。他说:“进到讯问室后,我告诉他,我们认出了他的车子,并问他是否把一名女孩子拖到车里并带到郊区强奸了她,他断然予以否认。我问他出事那天晚上在哪儿,他说在工作。他说自己不知道此事,而且不在犯罪现场。讯问进行了半个小时,我们的交谈是友善的,我问他是否愿意和其他几名男子排队站在一起,他同意了。”
库利侦探让受害的女孩子在这些人中辨认罪犯,但是她无法确认就是米兰达,只说他是其中最象的一个。库利侦探就又回去继续讯问米兰达。他说:“米兰达问我,他的情况如何?他是指辨认的情况。我说,情况不好。他说,那我最好还是实话实说吧。他就从头到尾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还在书面供认书签了字。”
您也许猜想这个案子就此了结了,那您就猜错了。由于米兰达无力聘请律师,法庭给他指定了辩护律师,律师在研究有关证据后,发现警方是通过非正当方式获得供词的,因此决定上诉。
德布斯曾经作为侦探参与讯问过米兰达,现在他是菲尼克斯市的一名律师。他回忆说:“米兰达的辩护律师向我们询问了米兰达被捕的经过。他问我们米兰达是如何被捕的,有没有被打倒在地,我们有没有告诉他有权请律师,有权不回答警察提问等,我们的回答是没有。”
辩护律师以警察没有事先告知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为由向法庭说明,米兰达的供词不能作为证明他有罪的证据。但是,法官指出宪法中有关保持沉默的权利不适用于被警方拘押的嫌疑人,驳回了这一上诉。法庭宣判米兰达两项罪名:强奸罪和绑架罪成立,并判处他双重20年到30年有期徒刑。1966年2月28号,米兰达一案最后上诉到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审理。
1966年6月,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以五比四的多数,推翻了亚利桑那州最高法院的判决,宣判米兰达的供词无效。最高法院运用司法审查权,对宪法第五修正案有关沉默权的规定做出解释,指出警方在讯问犯罪嫌疑人之前必须告诉他有聘请律师和要求律师在场的权利。如果嫌疑人没有被告知这些权利,那么他的一切供词无效。
法律主观:
你好,关于法院程序违法的上诉状是这样写的:上诉人(一审原告/被告)(单位写明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职业、服务处所、住所地、居住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被上诉人(写法同上)上诉人因一案,不服人民法院()字第号民事判决,提起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上诉请求1.撤销人民法院()字第号民事判决(如果认可其中的几项,可以仅撤销不认可的判决事项比如撤销判决第三项等);2.改判为(你原来的主张或请求);3.本案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负担。上诉理由一、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二、原判决适用法律存在的错误;三,应该如何等。综上所述,根据相关规定,提起上诉,请判如所请。此致××人民法院上诉人年月日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法院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可以上诉的。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只要当事人认为一审民事判决错误,不管是实体判决的错误还是程序性的错误,都可以在法定的十五天上诉期限内上诉。
如果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应依法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二十五条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
(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二)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三)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