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如下:
在合同实务中,要注意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而要约邀请的目的是让对方对自己发出要约,是订立合同的一种预备行为,在性质上是一种事实行为,并不产生任何法律效果,即使对方依邀请对自己发出了要约,自己也没有承诺的义务。
因此,要约邀请本身不具有法律意义。在实际生活中,拍卖公告、招标、寄送价目表的、招股说明书、商业公告、广告等,都属于要约邀请。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如下:要约邀请,是一方当事人邀请另一方当事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是以订立合同为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意思表示行为,一经发出就产生一定的法律效果。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对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取到达主义,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并不是指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如信箱等)即为送达。“送达到受要约人时”生效,即使在要约送达受要约人之前受要约人已经知道其内容,要约也不生效。在对话要约时,以采用“其意思表示以相对人了解时发生效力”的解释较为妥当。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对于要约生效的时间采用“到达主义”。要约的生效是指要约产生法律效力,对发出要约的人产生拘束力。我国对于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取“到达主义”,而不是“发信主义”。以非对话方式作出要约,到达相对人时生效,并不是指一定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或者其代理人手中,要约只要送达到受要约人通常的地址、住所或者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送达。以对话方式要约时,以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四条要约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
第一百三十七条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1、以口头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中没有规定承诺期限,那么只有在受要约人立即作出承诺的时候,才能对要约人产生约束力。2、以书面形式发出的要约,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具体规定了存续期限,则以其为准。
【法律分析】
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应注意以下三个问题:1、送达并不一定要实际送达到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手中,只要要约送达到受要约人所能够控制的地方即为到达。如果要约人未特定限制时间,应以要约能够到达的合理时间为准。2、在要约人发出要约但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要约人可以撤回或修改要约的内容。3、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受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要约的生效时间还包括要约的存续期间。要约的期限由要约人决定,如果要约人没有明确规定,则只能以要约的具体情况来确定合理期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二条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