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对外国人在中国犯罪的处理,必须适用中国法律。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不论犯罪人是我国公民还是外国人,也不论被侵害的是我国公民的利益还是外国人的利益,都应依照我国刑法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有另外,就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使、领馆及外交人员在履行职务期间享有的不受驻在国法律管辖和其他待遇的权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有豁免权,但是也有限制。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但这并不意味着人大代表身份,可以成为当事人不受法律追究的护身符。有关法律专家表示,法律法规对人大代表的保护,主要是为了保护其代表选民表达意志、正常履职,防止其因履职行为遭遇来自公权力的打击报复,但同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种保护不是代表犯罪的“护身符”。
扩展资料:
事实上,公安机关通缉的行为并非其人大代表的正常履职行为而是属于个人经济犯罪行为,人大常委会理应严格区分人大代表正常履职与个人犯罪行为的界限,依照法定程序中止或取消其人大代表资格及其豁免权,构成犯罪的,可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是,再现有法律中,没有关于人大对办案机关提请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审查期限的规定。这极易导致因许可时间过长而贻误办案侦查取证时机,增加破案难度。
同时也给一些权力机关滥用“刑事豁免权”为违法人大代表提供特权保护伞、逃避法律制裁以可乘之机,动摇公民对司法公正的信心。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共产党新闻网——中国青年报:豁免权并非人大代表的特权护身符
法律主观:
外国人在中国有豁免权,但并不是所有外国人都有,只是特定的外国人。按照国际法或有关协议,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了保证和便利外交代表执行正常职务,各国根据相互尊重主权和平等互利的原则,按照惯例或有关协议相互给予外交豁免权。以及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会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
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司法豁免权运用在外交中,我不清楚你指的是中国人呢还是在中国的人。只有
外交人员才享有。也就是在中国的外国的外交官和在外国的中国外交官。有些国家元首也是有司法豁免权的,但是中国的名义上是没有的。不过一般元首犯事也不会真的到处声张的。
司法豁免权指一国派出的外交代表或有特殊身份的外交人员和组织,兔受驻在国司法管辖的一种制度。司法豁免权的重要依据是“在平等者之间无管辖权”的原则。这一原则认为,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各主权国家都是国际社会平等的一员,相互之间不存在管辖与裁决的问题。
从国际惯例上看,民事(包括经济)的司法豁免权有限制和下完全性表现在下列三个方面;
①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被诉至驻在国法院,驻在国法院不应受理。但享有司法豁免权的人所属国的主管机关明确宣布放弃司法管辖权的,驻在国法院有权受理。
②享有司法豁免的人,如因私人的事与对方当事人发生经济纠纷,不享有司法豁免权。
③外交代表本人向驻在国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被告人反诉的,外交代表必须参加诉讼,不享有司法豁免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