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支付成本会计分录
1、企业发生银行支付成本时,会计分录为: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2、期末结转本年利润时,会计分录为:
借:本年利润
贷:财务费用——手续费
企业发生银行支付成本,应当通过“财务费用”相关二级科目、“银行存款”科目以及“本年利润”科目结转核算。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具体包括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汇兑净损失(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的差额)、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银行发生的手续费怎么做账
借:财务费用-手续费,
贷:银行存款.
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且不是贷款的手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
按发票注明的税额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财务费用是指企业为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等而发生的费用.具体项目有:利息净支出(利息支出减利息收入后的差额)、汇兑净损失(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的差额)、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筹集生产经营资金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购买股票时发生的手续费会计分录怎么做?
借:银行存款
贷:股本
资本公积-股本溢价
股本就是股份资本,是经股份公司章程授权、代表公司所有权的全部股份,既包括普通股也包括优先股,属于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它表明所有者对企业的基本产权关系,是企业据以向投资者进行利润或股利分配的主要依据.股本用于股份制公司、企业投入的资本.股份有限公司,应当设置"股本"科目;除股份有限公司外,其他企业应设置"实收资本"科目,核算投资者投入资本的增减变动情况.股本属于所有者权益类科目.借方登记股本的减少数额,贷方登记股本的增加数额,期末贷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股本实有数额.?按照小编老师在上文中提及到的相关资料解读,相信你们应该都知道涉及到银行手续费用的做账往往都是通过财务费用的科目入账的,其次就是如果是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票且不是贷款的手续费可以抵扣进项税;其他更多相关的资料欢迎你们来本网站上免费搜索学习.
强制公证一般是指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这个往往是双方甚至是多方签署的,而在发生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完全履行的情况下作出执行证书,也是可以由债权方单独申请办理的,法院的人说的对,另外关于期间的问题,如果第一个公证中没有体现期限,应该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履行,现在是2年,旧民诉的规定本人不是太明白溯及力的问题,可以咨询法官。
公证收费标准如下:(价格单位:元)
1、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国籍、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未受(受过)刑事处分 80。
2、证明法人和其它组织的资格、资信 500。
3、证明不可抗力事件 400。
4、证据保全:
(1)证人、证言书证保全 200 400。
(2)声像资料、电脑软件保全 800。
(3)物的保全:不动产,其它物证保全 1000。
(4)侵权行为和事实证据保全1000。
5、票据拒绝证书 400。
6、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使用许可 500。
7、证明法人或其它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章程、会议决议、其它法律文书其它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500 100。
扩展资料
申办公证须知:
公民、法人申请公证,应向公证处提出,并填写公证申请表,申请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材料。
1、身份证明(身份证、户口本、护照通行证、回乡证等)法人资格证明及其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团法人登记证书)。
2、代理人代为申请的代理人须提交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证书,其他代理人须提交有代理权资格的证明(如监护人证明)。
3、需公证的文书(合同、章程、声明书、毕业证书等)。
4、与公证事项有关财产所有权证明(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发票等)。
5、与公证事项有关的其它证明材料。
参考资料:中国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申请强制执行,需要先向原公证机关关申请《执行证书》。
因为公证债权文书只是表明双方存在债权,且经过公证。至于债权的期限是否到期、是否偿还或部分偿还需要基本的审查。所以,公证债权文书到期后,申请人应向公证机关要求发出执行证书,公证机关向被申请人核实基本事实后做出执行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第十条仲裁机构作出的国内仲裁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前款案件的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七条: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条:当事人不服驳回不予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申请的裁定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原裁定,不予执行该公证债权文书;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二条: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扩展资料:
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公证的债权文书有:
1、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2、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3、各种借据、欠单;
4、还款(物)协议;
5、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6、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的条件
1、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3、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公证债权文书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