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前者是司法公正的根本目标,后者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整体公正与个体公正的关系反映了司法公正的价值定位和取向。
法律制定上的公正并不会自然而然地转化为法律实施中的公正。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进程中,法律公正的这两个方面经常会出现脱节的现象。
就我国法治状况而言,法律实施显然落后于法律制定。因此,要想真正做到法律公正,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口号,当务之急就是要加强公正执法和公正司法。
执法公正和司法公正是两个既有区别又有联系的概念。广义的执法可以包括司法;而广义的司法活动也可以包括大部分执法活动,可以包括法官、检察官、警察等司法人员的执法活动。但是狭义的执法则不包括司法;狭义的司法活动则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本文讲的司法公正是狭义上的司法公正,即法院的审判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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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以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的,是体现在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之中的,因此司法公正的主体当然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毫无疑问,审判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职务活动,但是法官并非司法公正的唯一主体。
检察官对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具有监督职能,因此也应该属于司法公正的主体。至于各类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他们不是司法活动的行为人,而是司法活动的承受者,所以他们不是司法公正的主体,而是司法公正的对象。
倘若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体,那么就必然要依靠那些被告人来主持司法公正了。其荒谬之处是不言而喻的。
司法公正的对象应该包括各类案件的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毋庸置疑,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要对象,因为司法过程和司法裁决公正与否,直接决定或影响着他们的权益。
但是刑事案件的受害人及各种案件中的证人、鉴定人等诉讼参与人也是司法公正的对象,因为他们在诉讼活动中都有相应的权利,也都有是否得到公正对待的问题。
综上所述,司法公正是司法活动的一条基本原则。按照这条原则,以法官为代表的司法人员应该在审理各种案件的过程中正当、平等地对待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应该在审理各种案件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
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
如何阐释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学者们在理论上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统一于司法公正的两个方面,二者是相辅相成的。也有人指出,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司法公正的两个相互区别的价值标准,实体公正不等于程序公正,程序公正也不等于实体公正;坚持程序公正并不必然导致实体公正,获得实体公正也不必须遵循程序公正。还有人强调,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在许多情况下不仅是相互区别的,而且是相互对立、相互冲突的,追求实体公正就可能伤害程序公正,而坚持程序公正又可能牺牲实体公正。至于如何处理二者之间的关系,有的学者断言没有实体公正就没有司法公正;有的学者声称程序公正必须优先于实体公正;有的学者则高喊要统筹兼顾,要权衡利弊,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司法公正,大体可以分为两种,即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
程序公正讲求司法程序具有正当性和合理性,当事人在司法过程中受到公平对待,主要包括“法官中立、当事人平等、程序公开、尊重裁决”等要素。
实体公正包括案件事实真相的发现和对实体法的正确适用。其中,事实认定真实是正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正确适用法律是实体公正的根本要求。
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的关系,简要来理解就是,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障,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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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的特性:
1、司法活动的合法性
司法活动的合法性包括两个方面,即主体合法与程序合法。
主体合法:专业化、职业化的定位;需要对诉讼参与人的身份进行谨慎的认定,方可允许进入司法程序
程序合法:严格遵守程序的规定
2、司法人员的中立性
司法人员的中立性包括两个方面:①法官与双方当事人保持同等的司法距离;②司法人员的情感自控性,应避免先入为主的判断
3、司法活动的公开性
司法公开是司法公正的重要标志和保障在我国是指审判公开和检务公开;
4、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
当事人地位的平等性包括两个方面,一、当事人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二、法院平等地保护当事人诉讼权利的行使
5、司法程序的参与性
程序参与性又称为“获得法庭审判机会”,指的是那些利益或权利可能会受到民事裁判或诉讼结局直接影响的人应当有充分的机会富有意义地参与诉讼的过程,并对裁判结果的形成发挥其有效的影响和作用
6、司法结果的正确性
司法结果的正确性主要包括两个方面:核实证据和认定事实要正确;适用法律要正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公正
公正司法的基本原则:
1、独立性原则:法官在案件审理中必须坚持自身的独立性。在社会生活中人人都脱离不了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和感情羁绊,感情用事和依利分对错常常是人们行事的基本原则。然而感情的冲动、不稳定以及利益的相关性常常会使人枉顾是非,偏向失真,具体事务中不免因程序不当或目的不善越界触犯他人权益。在审判与执行中,法律的神圣和庄严要求法官必须具备独立的品性,在案件中依从法理而不是其它。
2、平等性原则:人人并非平等,然人人在法律面前是平等的。神袛之理给予人同样的赐福也给予了人同样的惩罚,不因个人的财富,地位、名望、身世……有丝毫的改变。如果有人在规则中寻出其它,此人该被终身奴役。作为法律的掌管者必须克服偏见歧视,秉持公义、一视同仁地看待所有人。
3、公正原则:公正指的是公平、公开、公正按程序执行法律赋予。案件审理中原告和被告都有依法为自己辩护的权利,也有要求陪审的权利,作为公共利益的守护者亦必须接受监督和制约起因于法律的公正不可违背。
4、诉讼立案原则:每一起社会事件都是协约事件,其中所涉及的关系既有应享的权利也有应尽的义务。个人事务中利益每一方都可以上诉法院,公共事务中由应由代理机构或受害一方进行上诉,没有一起案件是无诉而立案的。
5、实证原则:审案应依凭证进行。无论罪犯有多大的过错,如果受害一方找不到相应的犯罪证据,应遵循疑罪从无法则,不能进行无罪推定强制执行审判,也不能进行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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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是以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为载体的,是体现在司法人员的职能活动之中的,因此司法公正的主体当然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人员。毫无疑问,审判过程和结果是否公正,主要取决于法官的职务活动,但是法官并非司法公正的唯一主体。
检察官对审判活动是否公正具有监督职能,因此也应该属于司法公正的主体。至于各类诉讼案件的当事人,他们不是司法活动的行为人,而是司法活动的承受者,所以他们不是司法公正的主体,而是司法公正的对象。倘若我们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是司法公正的主体,那么我们就必然要依靠那些被告人来主持司法公正了。其荒谬之处是不言而喻的。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司法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