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Ⅰ部分用语和范围
第Ⅱ部分领海和毗连区
第Ⅲ部分用于国际航行的海
第Ⅳ部分群岛国
第Ⅴ部分专属经济区
第Ⅵ部分大陆架
第Ⅶ部分公海
第Ⅷ部分岛屿制度
第Ⅸ部分闭海或半闭海
第Ⅹ部分内陆国出入海洋的权利和过境自由
第Ⅺ部分深海底
第Ⅻ部分海洋环境的保护和保全
第XⅢ部分海洋科学研究
第XIV部分海洋技术的发展和转让
第XV部分争端的解决
第XVI部分一般规定
第XVII部分最后条款
附件Ⅰ高度回游鱼类(略)
附件Ⅱ大陆架界限委员会
附件Ⅲ探矿、勘探和开发的基本条件
附件Ⅳ企业部章程
附件Ⅴ调解
附件Ⅵ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
附件Ⅶ仲裁
附件Ⅷ特别仲裁
附件Ⅸ国际组织的参加
截止2016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共有167个缔约国(组织),其中有163个联合国会员国,1个联合国观察员国巴勒斯坦,1个国际组织欧盟,2个非会员国库克群岛和纽埃。
按拼音排序如下:
阿尔巴尼亚
阿尔及利亚
阿根廷
阿曼
埃及
爱尔兰
爱沙尼亚
安哥拉
安提瓜和巴布达
奥地利
澳大利亚
巴巴多斯
巴布亚新几内亚
巴哈马
巴基斯坦
巴拉圭
巴勒斯坦
巴林
巴拿马
巴西
白俄罗斯
保加利亚
贝宁
比利时
冰岛
波黑
波兰
玻利维亚
伯利兹
博茨瓦纳
布基纳法索
赤道几内亚
丹麦
德国
东帝汶
多哥
多米尼加
多米尼克
俄罗斯
厄瓜多尔
法国
菲律宾
斐济
芬兰
佛得角
冈比亚
刚果(布)
刚果(金)
哥斯达黎加
格林纳达
格鲁吉亚
古巴
圭亚那
海地
韩国
荷兰
黑山
洪都拉斯
基里巴斯
吉布提
几内亚
几内亚比绍
加拿大
加纳
加蓬
捷克
津巴布韦
喀麦隆
卡塔尔
科摩罗
科特迪瓦
科威特
克罗地亚
肯尼亚
库克群岛
拉脱维亚
莱索托
老挝
黎巴嫩
立陶宛
利比里亚
卢森堡
罗马尼亚
马达加斯加
马尔代夫
马耳他
马拉维
马来西亚
马里
马其顿
马绍尔群岛
毛里求斯
毛里塔尼亚
蒙古
孟加拉国
密克罗尼西亚
缅甸
摩尔多瓦
摩洛哥
摩纳哥
莫桑比克
墨西哥
纳米比亚
南非
瑙鲁
尼泊尔
尼加拉瓜
尼日尔
尼日利亚
纽埃
挪威
欧盟
帕劳
葡萄牙
日本
瑞典
瑞士
萨摩亚
塞尔维亚
塞拉利昂
塞内加尔
塞浦路斯
塞舌尔
沙特阿拉伯
圣多美和普林西比
圣基茨和尼维斯
圣卢西亚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斯里兰卡
斯洛伐克
斯洛文尼亚
斯威士兰
苏丹
苏里南
所罗门群岛
索马里
泰国
坦桑尼亚
汤加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突尼斯
图瓦卢
瓦努阿图
危地马拉
文莱
乌干达
乌克兰
乌拉圭
西班牙
希腊
新加坡
新西兰
匈牙利
牙买加
亚美尼亚
也门
伊拉克
意大利
印度
印度尼西亚
英国
约旦
越南
赞比亚
乍得
智利
中国
共有15个联合国会员国签署了海洋法公约但未批准。其中美国是签署了“关于执行1982年12月10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十一部分的协定”而未批准。
按拼音排序如下:
阿富汗
阿联酋
埃塞俄比亚
不丹
布隆迪
朝鲜
哥伦比亚
柬埔寨
利比亚
列支敦士登
卢旺达
美国
萨尔瓦多
伊朗
中非
共有16个联合国会员国未签署海洋法公约。非会员国未予统计。
按拼音排序如下:
阿塞拜疆
安道尔
厄立特里亚
梵蒂冈
哈萨克斯坦
吉尔吉斯斯坦
秘鲁
南苏丹
圣马力诺
塔吉克斯坦
土耳其
土库曼斯坦
委内瑞拉
乌兹别克斯坦
叙利亚
以色列
一个国家在行使其领海主要时,要受到习惯国际法规则的限制,即外国船舶享有无公害通过一国领海的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规定:“所有国家,不论为沿海国或内陆国,其船舶均享有无害通过领海的权利。”这就是所谓的“无害通过权”。外国船舶在一个国家领海享有“无害通过权”,必须达到以下条件:(1)通过领海必须是无害的,即不损害沿岸国的和平、良好秩序或安全,也不违反国际法规则。(2)在通过一国领海时,应当遵守沿岸国的有关法令。(3)除了意外情况,通过领海必须是继续不停地迅速航行,中途不能随意停下来。需要注意的是,无害通过权一般只适用于商船,军舰的海上航行活动是否享有这项权利,目前还存在一定的分歧。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298条适用第2节的任择性例外
1.一国在签署、批准或加入本公约时,或在其后任何时间,在不妨害根据第1节所产生的义务的情形下,可以书面声明对于下列各类争端的一类或一类以上,不接受第2节规定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程序:
(a)(i)关于划定海洋边界的第15、第74和第83条在解释或适用上的争端,或涉及历史性海湾或所有权的争端,但如这种争端发生于本公约生效之后,经争端各方谈判仍未能在合理期间所达成协议,则作出声明的国家,经争端任何一方请求,应同意将该事项提交附件Ⅴ第2节所规定的调解;此外,任何争端如果必要涉及同时审议与大陆或岛屿陆地领土的主权或其他权利有关的任何尚未解决的争端,则不应提交这一程序;
(ii)在调解委员会提出其中说明所根据的理由的报告后,争端各方应根据该报告以谈判达成协议;如果谈判未能达成协议,经彼此同意,争端各方应将问题提交第2节所规定的程序之一,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iii)本项不适用于争端各方已以一项安排确定解决的任何海洋边界争端,也不适用于按照对争端各方有拘束力的双边或多边协定加以解决的任何争端;
(b)关于军事活动,包括从事非商业服务的政府船只和飞机的军事活动的争端,以及根据第297条第2和第3款不属法院或法庭管辖的关于行使主权权利或管辖权的法律执行活动的争端;
(c)正由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执行《联合国宪章》所赋予的职务的争端,但安全理事会决定将该事项从其议程删除或要求争端各方用本公约规定的方法解决该争端者除外。
2.根据第1款出声明的缔约国,可随时撤回声明,或同意将该声明所排除的争端提交本公约规定的任何程序。
3.根据第1款出声明的缔约国,应无权对另一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的一类争端的任何争端,未经该另一缔约国同意,提交本公约的任何程序。
4.如缔约国之一已根据第1款(a)项作出声明,任何其他缔约国可对作出声明的缔约国,将属于被除外一类的任何争端提交这种声明内指明的程序。
5.新的声明,或声明的撤回,对按照本条在法院或法庭进行中的程序并无任何影响,除非争端各方另有协议。
6.根据本条作出的声明和撤回声明的通知,应交存于联合国秘书长,秘书长应将其副本分送各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