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年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年限是多少)

qq745048485 2024-11-20 阅读:2

一、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多少年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年限(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流转年限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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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三十年。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相关法律规定继续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条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

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可以采取的方式有什么

1、拍卖出让,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招标出让,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3、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4、协议出让,土地使用权的有意受让人直接向国有土地的代表提出有偿使用土地的愿望,由国有土地的代表与有意受让人进行谈判和切磋,协商出让土地使用的有关事宜。

集体土地流转期限为30年。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的分配,是土地使用权流转机制的核心,也是决定市场能否健康有序发展的关键,关系到集体建设用地的合理利用和耕地保护。因此,土地使用权流转收益分配制度的设计一开始就应建立在公平、合理的基础上,并按市场规则运行。

二、农村集体土地流转形式

1、反租倒包。由乡(镇)或村集体将农民承包的土地“返租”回来,再承包给个人和单位(往往是有经营能力的种养能人或经济实体),由接包方向集体缴纳承包费,同时给转包土地使用权的农民以经济补偿。这种形式在尊重农民土地承包权的前提下,改变一家一户分散种植的格局,实现了区域农业生产规模化经营;在发挥统一种植、统一管理、统一收获的优越性的同时,也发挥了家庭分散劳动的优越性。

2、土地股份合作。即农民把土地的承包权和使用权交给集体,从而换取一定数量的股份。集体建立土地股份合作社(或股份公司),实行股份合作制经营,并通过章程或协议将投资形式、投资份额及收益分配等经济处理办法事前做出规定,农民以土地使用权入股参与经营,并获得相应收益。股份公司的成立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行政村或自然村的所有土地和其他资产经评估被作为投资入股,然后根据评估的结果给农户配股。二是以土地作为唯一的资产入股,并根据一定方式(如社区成员资格、承包土地的数量和年限、年龄等)给每一个成员配股。

3、土地转包。原承包方将其土地使用权以一定的条件再发包给第三方,而原承包合同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不变。在这种方式下,新的承包人不与土地所有者直接发生经济关系,双方根据当时的经济、技术和社会条件签订转包协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转包市场期限机动灵活。这种情况多数是转包者已有非农就业门路,不以土地为生,从而转让土地使用权,保留承包权,一旦失去非农就业机会仍有土地作为生活保障。

4、土地转让。指原承包方与第三方签订合同,将自己与发包方业已形成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由第三方向发包方履行。这种现象主要集中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农村、近城郊区和厂矿工业区附近。这些地方的农民有相对稳定的非农收入,从而不必再依赖土地来维持生计。土地使用权转让后,农民不必再为几亩田的经营牵肠挂肚,可以安心从事二、三产业。

三、草地、林地的承包期

对于草地、林地承包期限,我国法律和有关政策未明确规定。国家政策曾原则规定,营造林地和“四荒”地等开发性生产的承包期可以更长。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对草原实行五十年的承包期,林地的承包期一般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法律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距离4200多万亩集体土地直接入市还剩不到2个月时间,中国证券报记者了解到,国庆节前,自然资源部在京分两期举办了新修改《土地管理法》专题培训班,培训对象涵盖各省、自治区以及主要地市的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相关处室人员。

中国证券报记者从相关人士处获悉,目前涉及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转让条例的修改起草工作正加紧推进,新条例出台将进一步规范相关用地出让转让。

8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土地管理法》修正案,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其中,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流转是本次修法的重点。多位地产和金融行业人士表示,非常关注集体建设土地入市相关配套行政法规的制定信息和相关细节。

相关细则有待明确

此前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必须征收转变为国有性质土地后才能入市交易。同时,修正前的《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在本次修正案中,该条被删除。

自然资源部法规司司长魏莉华在相关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这次新修改的土地管理法破除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进入市场的法律障碍。规定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依法登记,并经三分之二以上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的情况下,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直接使用,同时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之后还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进行再次转让。

一位土地领域专家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修正案关于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新内容意味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土地所有权主体,可以出让或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直接可以向市场供应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获得的是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使用者在取得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后,与取得国有土地一样,都可以通过转让、互换、抵押的方式再次转让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不过,在一些投资人士看来,与国有建设土地出让的整个流程都有较成熟的法律法规相比,集体建设用地入市还有很多细节尚未明确。例如,可供入市的集体建设用地是存量土地还是增量土地?如何理解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工业和商业的定义中是否包括房地产行业?土地入市后产权如何分割?土地入市如何享有抵押权益?这些都有待于相关法规的出台。

或成稳定房市“利器”

本次修法前,相关部门已经在全国33个市(县)区域内进行改革创新试点。试点地区集体土地入市用途各异,工商业生产、教育乃至租赁住宅建设均有涉及。

不过,近期北京市大兴区的三宗地块的试点颇为引人注目,这三宗地块明确将用于共有产权住房建设,且近期一宗地块已经入市成交。

今年9月,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官网信息显示,三块用地入市试点用于共有产权住房建设的集体建设用地的一宗——集体建设用地区级统筹大兴区瀛海镇地块已经入市成交,成交价格为15.13亿元,为起始价成交。地块建设用地面积47891.78平方米,预计可以提供1千多套共有产权房。此次共有产权房的价格为2.9万元/平方米(含全装修费用),该项目预计2022年下半年入市。和国有土地出让一样,该用地使用权出让的年限为70年。

为何北京大兴区的三块试点土地能够成为共有产权住房用地?

房产公号“京房字”曾分析指出,突破口或许来自于相关规划。去年发布的北京新总规对于职住平衡有了更细致要求,大兴这类平原多点地区,职住用地比应该是1:2,即1万平方米的产业用地,要配2万平方米的住宅用地。但大兴区尤其是亦庄,是产业比较集中的区域,目前的职住用地比倒挂,居住用地明显不足。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住宅,不但可以探索集体建设用地入市的试点改革,而且还可以缓解目前倒挂的职住用地比。此外,共有产权住房完全是为了满足刚需,且购买与份额转让中受到严格限制,也杜绝了利用政策套利的可能性。

有地产人士指出,从北京市的试点来看,在一些住房土地供应紧张、地价房价高涨的地区,未来在符合相关法规的前提下,不排除存在部分集体建设土地入市用于政策性住房,从而增加供应平抑房价的可能性。“北京市的试点是否有可复制性,还有待进一步观察,也有待于相关法规出台后的细则。”一位法律界人士表示。

也有房地产人士指出,从目前大兴区情况来看,集体建设用地面积占全区土地面积比例不足10%,且大部分还是宅基地,实际上可以入市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很少。大兴区这一尝试目前不会对当地房地产市场产生太大影响。

土地经营权流转期限为三年以上的有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工矿企业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土地租赁流转期限。

1、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流转,流转期限不超过30年。

2、工矿企业土地使用权流转期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工矿企业可以申请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50年。

3、土地租赁流转期限,在城市建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方面,土地租赁也可以存在流转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租赁期限不超过20年,特定情况下可以延长到5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