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处罚机关对于行为人的行为作出行政处罚的文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完成之后,按照规定是需要送达到当事人手上,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书不同于生活中普通的文书,在送达也会特定的方式。
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方式有哪些
1、直接送达。登记管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给被处罚社会组织的负责人,并由其负责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其负责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案件承办人员在《送达回证》上注明。
2、留置送达。
3、邮寄送达。当登记管理机关直接送达法律文书有困难时,也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送达。
4、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送达的最后一种方式,在适用公告送达时。
二、行政处罚决定书制作注意事项
1、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应填全、不漏项。
2、执法人员填写《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应当场宣读并交付当事人,不能事后送达,当场宣读相当于事先告知,当事人如有陈述申辩意见的应认真听取。
3、当事人和执法人员在《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上填写的日期应一致。
4、严格掌握当场处罚的适用范围,《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只适用于警告和规定的较小数额的罚款,没收物品、违法所得数量和数额再小也不能使用该文书。
5、执法人员应在作出当场处罚之日起7日内将当场处罚情况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6、在简易程序中主要是指罚款执行方式。一种是当场缴纳,当场缴纳的条件按照《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来进行。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向当事人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而且执法人员应严格按有关规定将罚款上缴银行。另一种方式是由当事人将罚款直接交到指定的银行。如果按照这种方式缴纳罚款,应填写清楚指定银行的名称、地址。
三、行政处罚决定书由谁签收
应当送给法定代表人。
1、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的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该法人、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2、无论社会团体内部如何分派,登记管理机关在进行行政处罚时,只能针对已经登记备案的法定代表人;如果业务主管单位不支持已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只能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3、在未办理变更前,按照法律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还应当送达给法定代表人或者社会团体负责收件的人签收。
法律客观:根据《行政处罚法》第40条规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法律分析:行政案件一般程序的办理流程:受案,询问,勘验、检查,鉴定,辨认,告知违法嫌疑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违法嫌疑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违法嫌疑人依法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并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诉讼中,送达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送达应以直接送达为主要方式,如果不能以直接送达的方式送达,则以其他的方式送达。传唤证传唤,也叫书面传唤,是公安机关常的传唤方式,即由执行人员将公安机关签发的《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并要求其到公安机关接受询(讯)问查证的行为。
传唤证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二)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
(三)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法院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法院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
(五)转交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交受送达人所在单位代收,然后转交给受送达人的送达方式。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并以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时间为送达日期。
(六)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上刊登公告,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使用。公告送达产生的法律效力与其他送达方式送达效力是相同的。如果法院传票不能亲自送到被告手里,可以通过上述的其他方式送达。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中,送达的方式主要有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法律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采用邮寄送达)、委托送达、转交送达和公告送达。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法律分析: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
法律依据:《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十八条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第二十九条公安机关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办案人民警察依照简易程序作出当场处罚决定的,应当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备案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备案的决定书上注明;
(二)除本款第一项规定外,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和其他行政处理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决定书当场交付被处理人,并由被处理人在附卷的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即为送达;被处理人拒绝签名和盖章的,由办案人民警察在附卷的决定书上注明;被处理人不在场的,公安机关应当在作出决定的七日内将决定书送达被处理人,治安管理处罚决定应当在二日内送达。
送达法律文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交给受送达人本人;受送达人不在的,可以交付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或者其居住地居(村)民委员会代收。受送达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和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其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书留在受送达人处,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绝的事由、送达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捺指印,即视为送达。
无法直接送达的,委托其他公安机关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
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公告的范围和方式应当便于公民知晓,公告期限不得少于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