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象竞合犯与连续犯 想象竞合犯与连续犯的区别

qq745048485 2024-11-21 阅读:1

想象竞合犯和牵连犯区别是,想象竞合犯是基于一个罪过,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侵犯数个犯罪客体,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牵连犯是行为人实施某一犯罪,而其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况。

想象竞合犯与连续犯 想象竞合犯与连续犯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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牵连犯,是指实施某种犯罪,其犯罪的手段行为或者结果行为又触犯了其他罪名的情形。与其他实质竞合一样,牵连犯也存在着数个能够独立构成犯罪的行为。与吸收犯不同的是,这数个行为没有明显的主从之分,它们的地位是平等的,所以在法律后果上才不会出现一行为被另一行为吸收的情况,而是以择一重处断基本规则。为与连续犯相区别,成立牵连犯要求各行为独立构成异种数罪,而非同种数罪。

受贿之后又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执行判决、裁定失职的,应当认定为牵连犯择一重处。

.伪造型犯罪与诈骗型犯罪。伪造型犯罪通常可以理解为诈骗型犯罪的虚构事实的手段行为,因此,两行为之间可以构成牵连犯。除了前文列举的伪造公文、证件、印章、票证用以各类诈骗犯罪的情形以外,伪造身份证件、出入境证件用以偷越国边境的,也可认定为牵连犯。

侵入型的犯罪与其他重罪。常见的情况如侵入住宅实施盗窃、抢劫、杀人等重罪;采用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手段,以实施盗窃,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军事国家秘密、情报,间谍罪等犯罪,等等。这些侵入行为都是后行为的手段行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二十九条抢夺、窃取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违反档案法的规定,擅自出卖、转让国家所有的档案,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有前两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规定的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相似罪数形态的区别

要成立牵连犯必须同时具备上述条件。但实际上,牵连犯并不是很容易界定的,因为牵连犯与相似的罪数形态很容易混淆。

牵连犯是一种特殊的罪数形态。罪数是指犯罪的个数,即一个罪还是数个罪。以符合法定犯罪构成的事实为标准,符合一个为一罪,数个为数罪。但由于具体犯罪情形具有复杂性,并不能如此简单的概括。看似数罪实为一罪的情形很多。有学者将一罪划分为实质的一罪、法定的一罪和处断的一罪三类。实质的一罪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和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包括结合犯和惯犯;处断的一罪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和吸收犯。这种分类方法有助于从总体上把握牵连犯与其他罪数形态。

结合犯是指原本各自独立且性质各异的数个犯罪,由刑法条文明确结合成为一具体之罪并规定了相应法定刑的罪数形态。它与牵连犯的区别主要在于法定性。异质数罪由刑法明文规定将它们结合在一个罪状中,并以另外一个罪名概括,处罚原则有明确具体的法定刑,并且是法定的一罪;而牵连犯的异质数罪是各自独立的不同的罪名,除刑法个别规定外,构成牵连犯大量的是非法定的,处罚原则由法官裁定从一重处断或数罪并罚,若裁定从一重处断也是处断的一罪,而不是法定的一罪。

吸收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吸收犯与牵连犯的区别在于:

第一,数罪独立性不同。吸收犯的一罪不具有独立性,而牵连犯数罪都具有独立性;

第二,成立原因不同。成立吸收犯是由于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或者完成行为吸收未完成行为,例如既遂行为吸收预备行为,而成立牵连犯是由于方法行为与目的行为或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有牵连关系。

对牵连犯与相似罪数形态进行区分,有助于对其准确界定,这是研究牵连犯处罚原则的前提。

(1)想像竞合犯与牵连犯、吸收犯罪的区别:要点是行为数量不同。想像竞名犯是“一行为”,而牵连犯、吸收犯是“数行为”。判断一行为还是数行为的要点看是否“同时触犯”数罪。同时触犯数罪的,大体是一行为;不是同时触犯数罪,而是明显有间隔的县数行为。(2)牵连犯、吸收犯与连续犯的区别,要点在于是否同种数罪。连续犯所犯数罪是同种的;而牵连犯、吸收犯所犯数罪是不同种的。

所谓继续犯,是作用于同一对象的一个犯罪行为从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同时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例如:行为人第一天将张某拘禁于甲地,第二天转移拘禁于乙地,第三天再转移到丙地。尽管拘禁地一再更换,但非法拘禁行为并未间断,且作用对象始终是张某,所以实质上只存在一个非法拘禁行为。

结合犯,是数个各自独立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结合而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例如:日本《刑法》第241条规定的“犯强盗罪,而又强奸妇女者”,构成强盗强奸罪。即法定的甲罪+法定的乙罪=法定的甲乙罪。

结合犯属于法定的一罪,但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结合犯的典型。

连续犯,是基于同一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例如:某甲在国道上抢劫旅客,一月连续作案四次,最后一次被抓获。这里的数次抢劫行为就具有时间上的连续性,按一罪处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