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如何申请财产保全(不知道对方名下有什么,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qq745048485 2024-11-23 阅读: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人民法院根据本规定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保全裁定的,在裁定执行期间,保全申请人可以向建立了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的执行法院书面申请通过该系统查询被保全人的财产。保全申请人申请查询的,执行法院可以利用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责令保全的财产或者保全金额范围内的财产,并采取相应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人民法院使用网络查控系统无法找到可供保全的财产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延伸信息: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提起诉讼之前或者之后,为保证将来生效的判决能够执行或者避免财产损失,而采取的限制处分当事人财产或者争议标的物的强制措施。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诉前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裁定保全被撤销。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的同时适用,也可以在起诉后适用。提供财产线索不同于执行。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阶段不会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财产,但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以下几类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银行、户名、账号;2.支付宝账户、微信账户、银联账户、网络财产;3.不动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姓名,最好有相关权利证书复印件;4.证券:已知债券品种或证券账号的记名债券;5.车辆:明确车牌号和车主姓名;6.股权:明确公司名称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7.其他产权:需提供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不知道财产线索或者了解不够,可以尝试悬赏。但目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实施的悬赏举报网为代表的官方悬赏和蒲公英合作网为代表的民间悬赏,都不支持诉讼阶段的悬赏。申请人可以尝试在报纸和其他方式提供奖励。来源:法院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复议案件的问题来源:百度百科-财产保全

不知道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如何申请财产保全(不知道对方名下有什么,怎么申请财产保全)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在不知道被告财产信息的情况下,财产保全是不可能的。财产保全法的步骤:一、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利害关系人应当在诉前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并裁定保全的,申请人在三十日内不提起诉讼的,裁定保全被撤销。诉讼财产保全可以在起诉的同时适用,也可以在起诉后适用。第二,提供财产线索。与执行不同,人民法院在财产保全阶段不会为当事人查找债务人财产,但申请人必须提供明确的财产线索。以下几类财产线索属于明确的财产线索:1。银行账户:有明确的银行、户名、账号;2.不动产:有明确的地址和权利人姓名,最好有相关权利证书复印件;3.证券:已知债券品种或证券账号的记名债券;4.车辆:明确车牌号和车主姓名;5.股权:明确公司名称和债务人拥有的股权份额;6.其他产权:需提供相关权利证明材料。如果申请人不知道财产线索或者了解不够,可以尝试悬赏。但目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实施的悬赏举报网为代表的官方悬赏和蒲公英合作网为代表的民间悬赏,都不支持诉讼阶段的悬赏。申请人可以尝试在报纸和其他方式提供奖励。第三,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决的执行。

不在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可以申请财产保全。非被执行人,和案子无关,法院就不能去查封与案子无关人员的财产。即便是查封当时人的财产,也要有原告申请保全措施,才能查封冻结被告的财产,还有就是要到案子判决生效后进入执行阶段才可以。因此,法院查封财产也是有具体法律规定的,不是随意可以查封人员的财产的。

没有可执行财产法院会裁定中止执行,待中止情形消失后,即被告人有了可执行财产,在恢复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一)申请人表示可以延期执行的;

(二)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的;

(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

(四)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中止执行:

(2)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

法律分析:如果对方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法院有权利对你的银行账户采取保全措施,冻结你的银行账户。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为保障将来的生效判决能够得到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