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第一款

qq745048485 2024-11-26 阅读:2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是,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行政许可法三十八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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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等等。

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在行政许可法中主要体现在:

一、行政法治原则行政法治原则要求各级政府部门依照法律行使职务,依法办事;控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要求政府对违法、侵权行为承担法律责任;政府要尊重人民的各项权利,特别是那些最根本的人权: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充分尊重行政相对人的人格、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基本自由、切实保障公民的各项政治权利。行政法治原则包括法律优越和法律保留两个子原则。

主要法条有:第一条、第四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七条;

二、行政公正原则行政公正原则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它要求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办事公道,不徇私情,平等对待不同身份、民族、性别、不同宗教信仰的行政相对人。行政公正原则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要求政府:依法办事,不偏私;平等对待当事人,不歧视;合理考虑相关因素,不专断。程序公正则要求:自己不做自己的法官;不单方接触;不在事先未通知和听取相对人申辩意见的情况下作出对相对人不利的行政行为。行政公正原则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包括了诸多行政法上的原则和制度:如平等对待原则、信赖保护原则、程序正当原则、程序公正原则、诚实守信原则、听取意见制度、说明理由制度、行政告知制度、行政救济制度(包括信赖保护原则)等。

主要法条有:第五条第三款、第八条、第二十条第三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三条第四款、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七十六条

三、行政公开原则行政公开原则是指政府行为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该一律公开;行政法规、规章、行政政策等以及行政机关作出影响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行为的标准、条件、程序也应当依法公布,让所有相对人依法查阅、复制;有关行政会议、会议决议、决定以及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活动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以外,应该准许新闻媒介依法采访、报道和评论。行政公开原则包括了行政立法和行政政策公开、行政执法行为公开、行政裁决与行政复议公开、行政信息、情报公开等原则。

主要法条有:第五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一条第二款

四、行政效率原则行政效率原则也是行政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效率为行政之存在要素,行政机关在行使其行政职能时应力争以尽可能快的时间、尽可能少的人员、尽可能低的经济耗费办成尽可能多的事情、取得尽可能大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行政效率原则要求:政活动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的行政程序和行政期限;行政组织机构的设置必须精干;必须加强行政决策、行政行为的成本-效益分析等。在《行政许可法》中行政效率原则具体体现为:高效便民原则、行政便民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集中办理制度、联合办理制度)、行政期限制度、推定行政制度、电子债务制度、行政凭证制度、当场决定制度等。

主要法条有:第六条、第四章第三节、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二十九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五十条第二款、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六条、第六十一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四)项

在行政处罚法中主要体现在处罚法定原则、公正、公开原则、以事实为依据的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监督、制约原则之中。

B

A:

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机关能够当场作出决定的,应当当场作出书面的行政许可决定。

根据法定条件和程序,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行政机关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B:

第四十八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

(二)听证应当公开举行;

(三)行政机关应当指定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以外的人员为听证主持人,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主持人与该行政许可事项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四)举行听证时,审查该行政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提供审查意见的证据、理由,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证据,并进行申辩和质证;

(五)听证应当制作笔录,听证笔录应当交听证参加人确认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C:

第三十九条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需要颁发行政许可证件的,应当向申请人颁发加盖本行政机关印章的下列行政许可证件:

(一)许可证、执照或者其他许可证书;

(二)资格证、资质证或者其他合格证书;

(三)行政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证明文件;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证件。

行政机关实施检验、检测、检疫的,可以在检验、检测、检疫合格的设备、设施、产品、物品上加贴标签或者加盖检验、检测、检疫印章。

D: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三十八条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行政机关依法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释义」本条是对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规定以及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时说明理由义务的规定。

一、行政机关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

行政许可是一种事前控制的制度,是行政机关依法对个人和组织的特定活动在事前作出一定的限制。个人和组织从事法律、法规设定行政许可的行为,需要经过有权机关的批准,但行政机关的这种限制并不是对社会中的个人和组织从事有关活动的绝对禁止。因为,从事设定行政许可的有关行为,原本是他们的权利,而且行政机关的限制并不一定是因为该行为本身对社会秩序造成危害,而是为了防止因实施该行为的人、场所、设备、时期和方法等的不同而对社会产生危害。例如,对餐馆的营业许可,开办餐馆为社会提供餐饮服务本身对社会没有危害,但由于餐馆的经营场所和设备以及厨师、服务员的健康状况直接关系顾客的饮食卫生和身体健康,因此,餐馆必须办理卫生许可证,厨师、服务员必须进行体检;经营场所是否符合消防规范,直接关系顾客的消防安全,因此,餐馆应当事先经过公安消防机关的许可。

只要申请人符合法律规定的有关要件,不存在不予许可的特别理由,行政机关原则上应当予以许可。有人将这一制度称“原则许可制”。这一制度对于限制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保障申请人取得行政许可的权利具有重要作用。这一制度还要求法律、法规在设定行政许可时,应当对许可的条件和标准作尽可能具体的规定。原则许可制一般来说适用于没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并不是所有的符合法定条件和标准的申请人都可以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按提出申请的顺序或者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等,决定获取许可的被许可人。

行政许可是要式行政行为,行政许可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应以正规的文书、格式、日期和印章等形式予以批准和证明。

二、说明理由的作用和意义

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的权利。说明理由作为行政程序的一项制度,具有以下重要功能:一是说服功能。行政机关基于民主的要求,应将行政决定的理由明白、易懂、令人信服地向行政相对人说明,可以增强公众对政府的信任感,避免对立。二是自律功能。对于行政许可机关而言,通过说明理由,可促使其事先充分考虑行政许可决定的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在理由充分、推理严密的情况下形成自己的判断,慎重地作出决定,避免职业性的草率,防止行政专断,促进行政机关的自我监督,从而保证行政决定的正确性。三是保护功能。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决定,特别是对行政相对人作出不利处理后,要考虑到行政相对人可能会对行政决定不服。行政相对人只有通过行政机关了解其作出该决定的理由,才能认真考虑请求行政救济的可能性,确定是否提起和如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从而增强对行政相对人权益的保护。四是证明功能。对于行政复议的受理机关或者人民法院来说,通过行政决定的理由,可以了解行政机关作出该决定的动机和依据,便于对其进行审查。五是引导作用。在行政许可决定中说明理由,还可以使行政机关在以后处理同类案件时有据可循,促成平等保护。公众也可以通过了解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务在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意见或态度,提高其预测的可能性,对公众的行为具有一定的引导的作用。

三、说明理由的范围

说明理由制度主要适用于对相对人合法权益产生不利影响的行政行为,但说明理由也不是绝对的。有的国家行政程序法或其他法律在规定行政决定应说明理由的同时,也都规定了例外情况,如情况紧急、行政行为所指定或所涉及的人已经知道或者可以知道的、法律规定保密的事项、行政行为没有限制公民权利的、大量作出的同种类行政行为或以自动机器作成的行政行为、有关专门知识、技能或资格考试、检定或鉴定的程序等。

说明理由适用的行政行为范围,应取决于如何协调维护个人权利与行政效率之间的关系。我国在行政许可法中,将行政机关说明理由的义务,限定于行政机关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这主要是考虑到,说明理由主要是为了申请人了解行政机关的观点,以保护其利益。行政机关批准许可人的申请,也就是说作出了有利于申请人的决定的情况下,没有必要再向申请人作出解释。

四、说明理由的要求

说明理由的内容应包括事实方面的、法律方面的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定目的。说明理由应当以明文方式作出,叙述时应当简洁、清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