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位求偿权是保险常用名词。保险人在将保险赔款偿付被保险人时,被保险人依法转移给保险人的某些权利。此种权利仅限于财产保险。
在车险是指被保险物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车主)履行损失赔偿责任后,保险人(保险公司)有权在其已经赔付金额的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车主)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责任方要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保险公司)取得该项权利后,即可取代被保险人(车主)的地位向第三责任方索赔。
二、车险中代位求偿权不能选择。
代位求偿就是说比如你买了的车买了车损险。结果被人家碰坏了。那么保险公司可以先赔给你钱。但是保险公司向碰坏你车的人要求赔偿你必须协助。从这里可以看出这个代位求偿权肯定是不能选择的。比如客户的车被人碰坏了。而客户在主观上放走了碰坏客户车的人,那么导致保险公司找不到对方。保险公司会拒赔你的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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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使用“代位赔偿”的条件
1、对方车辆无保险:
如果对方的车是刚买的,还没有上任何保险,而与您又恰好发生了事故,但是对方司机不给您赔付。您就可以先由您所在的保险公司赔偿您的维修费用,之后再向肇事方追求索赔。
2、对方无经济赔偿能力:
在很多交通事故的案例中,肇事车辆司机没有赔偿能力,这也使得受损失的车主非常郁闷。其实当您遇到这种情况的时候,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3、对方故意拖延或故意拒付相关赔偿:
在有些事故中还会遇到一些拒不赔付欠款或者赔偿的人,在警察给出相关裁决之后,以各种理由拒绝或者延期赔付维修费用。此时也可以向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4、对方逃逸后有证据证明肇事车辆信息:肇事逃逸的情况在近几年的交通事故中频发,如果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对方肇事车辆逃逸,此时您可以通过照片、行车记录仪甚至是录音记下对方的车牌号和车主的信息,这样也可以向您所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代位赔偿”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代位求偿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以下是我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给大家作为参考,欢迎阅读!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篇1
2009年1月15日,投保人广州市海珠区凤阳恒发纺织布行就价值30万元建筑物和价值700万元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康乐西约新区的仓储物向原告投保,2009年2月2日,原告向投保人签发了财产一切险保险单,保险期限自2009年2月3日零时至2010年2月2日24时。
2009年2月9日,投保人发现位于广州市海珠区康乐西约新区二横巷23号二楼的保险标的物被三楼漏下的水淋湿,在清除积水以减少损失的同时向原告报案,要求现场查勘并索赔。原告在2009年2月10日派员查勘了现场,在核定相关损失后,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于2009年4月28日将保险赔款254246.13元支付给第一受偿人蔡晓鸣。投保人的保险标的物的损失是三楼漏水所致,而三楼房屋的所有权者是被告,故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支付保险赔偿款本金254246.13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付从2009年4月29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给原告;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篇2
2012年3月,上海某纺织公司委托上海某货代公司进口一批棉花,该批棉花由某保险公司上海分公司承保运输及仓储险。货物到达上海口岸后,该货代公司负责将货物安排存放于上海某保税仓库,同年8月初,该保税仓库公司因拖欠租金而离场。仓库所有人上海甲仓储公司接管了仓库,并将原本封锁的仓库大门撬开,安排乙电梯公司对仓库内的电梯进行维修,乙电梯公司在施工过程中违章电焊导致仓库发生火灾,仓库内的棉花被烧毁。
某保险公司做出赔付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仓储公司、乙电梯公司对全部货损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甲公司抗辩其并非货物的保管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乙电梯公司对定损金额提出抗辩。
法院认为,保险人在行使代为求偿权过程中,可以选择基于被保险同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向合同相对方主张权利,也可以选择基于侵权关系直接向侵权行为人主张权利。货物损失金额应当结合贸易合同、报关单和运输单据综合认定。乙电梯公司违章电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甲仓储公司在火灾发生时实际掌管货物,对货物的损失在30%的比例内与乙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篇3
2011年6月1日,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简称华泰保险公司)与北京亚大锦都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亚大锦都餐饮公司)签订机动车辆保险合同,被保险车辆的车牌号为京A82368,保险期间自2011年6月5日0时起至2012年6月4日24时止。2011年11月18日,陈某某驾驶被保险车辆行驶至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时,与__贵驾驶的车牌号为冀GA9120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保险车辆受损。经交管部门认定,__贵负事故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华泰保险公司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被保险人亚大锦都餐饮公司赔偿保险金83878元,并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基于肇事车辆系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公司张家口支公司(简称天安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华泰保险公司于2012年10月诉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肇事司机__贵和天安保险公司赔偿83878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被告__贵的住所地为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被告天安保险公司的住所地为张家口市怀来县沙城镇燕京路东108号,保险事故发生地为北京市朝阳区机场高速公路上,被保险车辆行驶证记载所有人的住址为北京市东城区工体北路新中西街8号。
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例篇4
陈女士于2004年6月起连续5年购买了上海某保险公司的车辆碰撞险(保额为25万元)及其人身伤害意外责任险等一系列附加险,在2008年3月,陈女士驾驶的奔驰车在高速行驶时因超速将一位横穿高速公路的男子甲撞死。交通部门认定陈女士负次要责任,即自己承担30%的损失。经过保险公司定损,陈女士累计因汽车损害而花费15万元修理费,同时,由于陈女士同时购买了人身伤害意外责任险,对此保险公司需要向甲某赔偿死亡补偿费等共计1。2万元。
陈女士认为,依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和与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公司应该将损失的15万元先行赔付给被保险人,同时保险公司享有了代位求偿权,可以再由此向甲某的家属请求赔偿。保险公司意见:按照保险理赔“按责赔偿”的原则,保险公司只需要在30%的范围内向陈女士赔偿汽车损失,本案中第三者在横穿马路时造成了此次事故,且最终死亡,不再具备赔偿能力。故剩余的70%损失由被保险人自己向第三者甲某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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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的通知
(法发〔2000〕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现将《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自2001年1月1日起试行。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试行)》)将民事案件案由分四部分。第一、二、三部分属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案由,一般应当包括两部分: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及其争议,如买卖合同质量纠纷,但《规定(试行)》只列出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部分,而当事人的争议部分由受理法院根据当事人的具体争议确定。第四部分是适用特别程序的案件案由,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直接表述。
第一审法院立案时可根据当事人的起诉确定案由。当事人起诉的法律关系与实际诉争的法律关系不符时,结案时以法庭查明的当事人之间实际存在的法律关系作为确定案由的依据,例如名为联营实为借贷的,定为借款纠纷。当事人在同一起诉中涉及不同法律关系,如某一案件涉及主从合同关系的,根据主合同所涉及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当事人仅因为从合同发生争议,按照从合同涉及的法律关系及当事人的争议确定案由,如担保合同效力纠纷。
《规定(试行)》将案由分为四部分五十四类300种,种案由用阿拉伯数字统一编号。为了便于司法统计,根据具体情况,少数案由列出一些特殊或者常见多发的若干项(用阿拉伯数字加圆括号表示),但此种案由并不限于所标明的几项。人民法院在案件中应当直接适用种案由或其中的某一项,如相邻用水纠纷。
试行中有何问题,望及时报告我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二000年十月三十日
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
第二部分权属、侵权及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纠纷案由
第三部分婚姻家庭纠纷案由
第四部分适用特别程序案件案由
为了正确适用法律,统一确定案由,现根据民法通则、合同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如下:
第一部分合同纠纷案由
一、代位权纠纷
1.代位权纠纷
二、撤销权纠纷
2.撤销权纠纷
(1)撤销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行为纠纷
(2)撤销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3)撤销债务人低价转让财产行为纠纷
三、悬赏广告纠纷
3.悬赏广告纠纷
四、买卖合同纠纷
4.买卖合同纠纷
(1)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2)凭样品买卖合同纠纷
(3)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4)招标投标买卖纠纷
(5)拍卖纠纷
(6)互易纠纷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5.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6.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7.国有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1)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纠纷
8.临时用地合同纠纷
9.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10.商品房预售合同转让纠纷
11.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
12.项目转让合同纠纷
13.房屋拆迁合同纠纷
六、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纠纷
14.供用电合同纠纷
15.供用水合同纠纷
16.供用气合同纠纷
17.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七、赠与合同纠纷
18.赠与合同纠纷
19.公益事业捐赠合同纠纷
八、借款合同纠纷
20.借款合同纠纷
(1)(金融机构)同业拆借纠纷
(2)企业之间借款纠纷
21.民间借贷纠纷
保险代位求偿权亦称保险代位权是指保险人依步照法律规定所享有的,
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代位求偿权是财产保险领域的一项非常重要的法律制度。
对此,《海商法》、《保险法》、《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均有相应的规定。
拓展资料:
保险代位求偿权最重要的法律特征有两个:一是来源的法定性。即保险代位求偿权来源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属于保险人的法定权利,当事人不得通过约定而改变;二是属性为债权的请求权。
代位求偿权并非属于债权,而只是债权的请求权,是保险人将自己置于被保险人的地位,代替被保险任行使债权的清求权,这种债权的清求权并非是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而是被保险人对第三人的债权。
保险代位求偿权是法律特别赋子财产保险合同当事人的一项权利和义务,人身保险合同的当事人不享有或承担这项权利和义务。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因第三人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依法取得保险代位求偿权,同时被保险人自然承担依法让渡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律之所以规定保险代位求偿权,一方面是基于财产保险的补偿原则;另一方面是为了防止因保险行为而产生道德风险;再一方面是避免加害第三人逃避和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管辖】
保险纠纷案件的管辖,《民事诉讼法》有原则的规定,即《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为了进一步明确涉及运输工具和货物运输的保险纠纷的管辖,在《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确定该案由应当注意的问题】
2008年《规定》的第四级案由“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再保险合同纠纷、保险经纪合同纠纷”这次修改升级为第三级案由。
将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拆分为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责任保险合同纠纷、信用保险合同纠纷、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列为第四级案由。除了所列的第四级案由外的财产保险合同纠纷可直接列人第三级案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