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被确认为违法,人民法院可以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如果因为这一违法行为造成当事人的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确认行政行为无效和确认违法虽然都属行政机关败诉,但两者有很大的区别。
《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提出意见,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同意或者集体讨论通过后,按照下列规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决定撤销或者确认该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可以责令被申请人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2、适用依据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
5、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九条·判决撤销违法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将会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在判决撤销的同时,可以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处理:
(一)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二)责令被诉行政机关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三)向被告和有关机关提出;
(四)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的,建议有权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十四条·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一)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二)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一)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二)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三)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法律分析:应督促政府通过更为细致和专业的评估,充分考虑各种因素和各方情况,及时给予对等、适当、足额、到位的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起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金和工伤、医疗社会保险金的案件,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原告生活的,可以根据原告的申请,裁定先予执行。当事人对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第五十八条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照撤诉处理;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者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院确定行政违法后的后果如下:对具体行政行为判决维持或撤销、判决履行职责、对显失公正的处罚判决变更。
法律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
1、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2、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
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判决履行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
1、行政行为违法,但不具有可撤销内容的;
2、被告改变原违法行政行为,原告仍要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的;
3、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判决履行没有意义的。
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给原告造成损失的,依法判决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
要分具体情况:
1、实体违法属于复议改变,如果确认原行为实体违法的属于复议改变。
2、程序违法属于复议维持,如果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为违法,视为复议维持。
理由在于,确认原行为程序违法只涉及其程序问题,不涉及处理结果的实体判断,原行政行为的实体处理结果并未发生变化,所以不属于复议改变,而是复议维持。
复议改变:单独告,复议机关为被告。即复议机关改变了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1)如果复议机关作出了复议改变决定,则原行为就不复存在了,现在对原告生效,侵犯其合法权益的是复议决定,而复议决定是复议机关作出的,所以,应当以复议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2)此处的“复议改变”,为狭义上的改变,仅指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
复议改变的情形包括:
1改变原行为结果的属于复议改变。
2撤销原行为的属于复议改变。
3确认原行为无效的属于复议改变。
4确认原行为实体违法的属于复议改变。
(3)不视为复议改变的情形
1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主要事实证据,但是没有改变法条依据,也没有改变处理结果,则不属于“复议改变”,而属于复议维持。
2如果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改变了原行政行为作出的法律依据,并对行为的定性产生了影响,但因为没有改变处理结果,也不属于“复议改变”。
3如果复议机关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确认原行为违法,视为复议维持。
确认原行为程序违法只涉及其程序问题,不涉及处理结果的实体判断,原行政行为的实体处理结果并未发生变化,不属于复议改变,而是复议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