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我是2007年报名并通过的。报考条件中规定要有法律类、经济类学历,以及一定的工作年回限和答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的任职年限。其中:法律和经济专业本科学历的,必须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也就是说需要同时具备。
我个人感觉,在报名过程当中,对报考资格要求还是比较严的。关于年限,必须出示公司人事部门盖章的相关工作年限表格(报名的网上有下载),表格上还须注明从事经济或法律工作的内容。工作不满三年,从毕业证书的日期上一看就看出来了,想混过去的可能性不大。我看你还是等等再考了。
Ⅱ担任企业法律顾问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企业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专资格属证书》并经注册登记,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1997年,国家开始实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2002年人事部下发了《关于调整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有关规定的通知》(人发〔2002〕21号),对原有考试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考试工作由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共同负责,日常工作委托国家经贸委经济法规司承担,具体考务工作委托人事部人事考试中心组织实施。
考试每年举行一次,考试时间一般安排在10月中旬。原则上只在省会城市设立考点。2009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时间为10月24日和25日。
Ⅲ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必须是律师吗
企业法律顾问原指经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回并经注册登记,答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此证书基本仅在国有企业使用。
2014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将企业法律顾问这项职业资格考试取消。
现持有法律职业资格证即可聘为企业法律顾问。
Ⅳ企业法律顾问报考条件
企业法律顾问一般是***的,你有能力的话还是先去做律师,这个证书只是备用。学法律,专拿了法律职业资属格的证书就一切OK,其他都是附带的。
关于找工作的问题,没有工作经验肯定不好找的,所以才叫你先去做律师,企业要找法律顾问,看重的绝对不是你有没有顾问证书,而是你有没有律师资格,会不会打官司。
Ⅳ公司法律顾问的要求及职责
1为聘方涉及法律方面的事务提供法律咨询;2为聘甲方草拟、审查、修改法律事务内文书;3为聘方经营管理决策容或重大事项的决策提供法律意见,或依法进行论证;4协助聘方开展宣传教育,运用法律手段加强企业管理;5应邀为聘方的有关法律事务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进行见证;6向聘方提供有关法律信息;
7代聘方发布有关的声明、公告、致函等文书;8接受聘方委托,对有关企业或项目进行资信或可行性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9代办企业工商登记等法律事务;10参与聘方的经济合同谈判和其他重大商务谈判,提供法律意见,准备或审核所需的资料及有关的法律法规,协助制定谈判方案等;11参与处理聘方尚未形成诉讼或仲裁的民事、经济、行政争议或其他重大纠纷;12优先接受聘方委托,代理参加民事、经济、行政等各类纠纷案件的调解、仲裁或诉讼活动,依法维护聘方的合法权益
Ⅵ做企业法律顾问需要什么资质
企业法律顾问是指经全国统一考试合格,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内证书》并经注册容登记,由企业聘用,专职从事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的专业人员。
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者,须按规定向所在省(区、市)经贸委申请注册,企业法律顾问注册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前3个月,持证者须按规定到注册机构办理再次注册手续。
执业律师受聘担任的企业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规定,在律师事务所专职执业的律师,可以接受企业的聘请担任企业法律顾问,为企业提供法律顾问服务。
律师受聘担任企业法律顾问,由律师事务所统一与企业签订法律顾问合同,指派受聘律师担任聘请企业的法律顾问。一般合同期为一年,期满可以续签。
以上两门考试不是成为公司法律顾问的必要条件,以上两门考试只是技能证明。在成为执业律师之前,经过公司的
一般授权/特别授权
可以代为公司出庭,和处理一般法律事务,但不能享受法律规定中律师的一些特权,并且在自身技能证明力上也有待考察。
Ⅶ企业法律顾问执业有年龄限制吗
可以肯定的是,担任企业法律顾问,无最低、最高年龄限制。
但从报名参加企业法律版顾问资格考权试的条件来看,一般人取得资格证书,年龄在25岁以上。
(附:报名参加企业法律顾问资格条件:(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六)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供参考!
Ⅷ企业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
1.具有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由企业聘任,并经过注册备案(形式要件)。
(1)担版任企业法律顾权问,要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取得国家人事部、国务院国资委、司法部共同办法的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证书。
(2)担任企业法律顾问,要由企业聘任。
(3)必须经过注册备案机关的注册备案。注册备案的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需要重新进行注册备案。
2.应当是专门从事企业法律顾问事务工作的企业内部专业人员(实质要件)。
Ⅸ关于企业法律顾问报名条件的疑问~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怎么证明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遵纪守法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均可参加企业法律内顾问执业资容格:
(一)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工作满5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3年。
(二)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1年。
(三)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2年。
(四)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工作满1年。
(五)取得法律类、经济类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
(六)不具备上述规定的学历,但通过国家统一组织的经济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经济专业技术初级资格,并从事企业法律或经济工作满5年。
可以在从事相关法律的单位开证明
严格遵循格式
法律文书是实用性很强,有严格要求的文书。在法律文书制作的过程中,首先要注意的就是遵循文书的格式和结构,以做到法律文书的统一、规范,为及时准确地适用法律奠定基础。律师实务法律文书的要求虽不比法院裁判文书,但规范的文书是律师专业性的体现,应当在文书制作的过程中受到重视。对于表格类的文书,应当准确、严格填写,使人一目了然,叙述类的法律文书,除了严格遵守基本的格式外,还要运用一定的逻辑能力,准确地叙述事实,合理地运用权利,要有很高的说理性和说服性,做到规范性和灵活性的结合。
关注受众
受众的意思就是文件的阅读者。无论是从事哪一方面工作,受众都是一个核心要素。正如市场主导生产一样,受众的不同决定了文件写作方式的不同。比如写代理意见,你的受众就是法官,这时候你要做的除了研究案卷和弄清案情,分析确定案件的法律关系外,还需要把自己放在法官的立场上判断,思考原告的主张有何依据,被告的反驳是否存在证据予以证明,何方的主张能够在法律上得到支持,然后将能够支持己方主张的证据明确、完整地列明在代理意见书中;再如写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的受众是客户,客户关心的问题不是你的法律依据在哪里,而是这个事情能不能做,做这件事情会有什么样的风险,这个风险是不是可以规避的,客户只关心结果,所以在这个时候你就不需要对自己的法律依据深入分析,而是要明确分析的结论,列明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和应对措施。不同的受众对法律文书写作的要求不同,了解你的读者,能够避免法律文书写作方向发生偏离。
用语简明,句式简单
律师实务文书的主要作用在于说理。文书过于冗长可能会使读者丧失阅读的兴趣,影响到对文书所述内容的判断。在文书制作的过程中,文书结构要避免层级过多,一般以二到三级最为适宜,文书内容应避免重复论述,过分纠缠于无关的事实,在文书制作前对内容适当进行筛选,论述时分清主次,结构紧凑,更容易让读者抓住文书重点。在句式的选择上,应当尽量减少长句、倒装句、多重转折句等复杂句式的使用,避免增加读者的阅读负担。短句、简单句符合人们阅读习惯,能够让读者快速理解句子中表达的观点,读起来也相对轻松,虽不华丽,但非常实用。
明确观点,理清逻辑
在诉讼的过程中,发现对方的论据以及论证存在瑕疵时,大家普遍的心态就是大力反驳。反驳对方观点是诉讼文书不可缺少的重要部分,特别在答辩类文件中尤为重要。但任何诉讼文书,均是立论大过破论,反驳对方观点只能作为己方观点的支持要素,不能为了反驳对方而忽视在法律文书中明确己方观点。如果复述对方观点会造成己方观点不清晰或者文书内容重复、啰嗦的情况,就要对对方观点进行删减,以阐明己方观点为第一要义。运用逻辑思维论述己方观点,可以通过X-mind观点写作法构建思维导图,所谓X-mind是根据人脑中构建的框架图,将其落实到纸上,具体为一级级的框架结构,这种方式更容易让人发现自己思维过程中的漏洞并及时补全和补正,也有助于理清思路,让论证更合逻辑。
上文从大的方面简要叙述了律师实务文书写作的基本要求,但除此之外,法律文书的写作还有许多细节方面的问题需要注意,包括法律文书中一定要“标明案号”、“插入页码”、“递交法院时同时提供电子版本”、“正文使用四号仿宋字体、标题使用二号字体”、“不要罗列证据”、“不要大量引用原审判决”等,这些需要大家在实务工作中慢慢总结。
如何做好企业的法律顾问
企业法律顾问也称企业律师,是企业聘用的企业法律专业管理人员,主要从事企业法律咨询、法律顾问、合同审核及签订、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一、企业为何要请法律顾问
中国人天生就对“关系”这样的潜规则深谙其道,运用娴熟;而对“法律”这样的显规则,却显然忽视,不擅长运用它来保护自己。“关系”虽好用,但有时成本和风险却很高;而法律这种现存的东西,我们为什么不尝试着“开发利用”呢?
某种程度上,企业风险也是法律风险。
没有任何企业喜欢打官司。但同时,也没有多少企业习惯于聘用律师法律顾问。
时代在发展,也在不断要求。机遇与风险并存!法律风险也许总是如此:越是脚步匆匆,它越是在不知不觉中逼近。等回过神来,它已不可避免地成为企业成本管理中的头痛问题。甚至有时,它会给企业造成毁灭性打击!
怎样预防和减少法律风险?我想,至少也该是老总在忙碌之后,静下心来时,能够想到的一个问题!
确切来说,企业法律顾问的主要意义不在于打官司,而在于法律风险管理。大到国家,小到企业,都有同样的道理。一个企业作为一个小系统健康运行同样也有一定的程序控制,比如一定的管理程序。其中法律风险预防机制就是企业管理程序中的一个重要环节。预防法律风险的成本实际上是一个企业长期发展所必须付出的,如若不然,它在将来的某一天会以损失的形式数百倍、数千倍的付出。一个企业如果到了出大问题的时候才想到律师,也许请了律师也无力回天。这实际不是耸人听闻,因为从长远来看,在市场化、竞争化愈趋愈烈的今天,没有法律预防机制的企业出问题是必然的,不出问题才是奇怪的。
根据我个人的经验,企业利用律师法律顾问的最佳效果是:将其对法律风险的管理纳入企业的经营管理中,而且要形成制度化、程序化。制度化程序化的好处在于:他随时按程序运转,不因其他经营而被忽视和停止。法律风险管理中,日常的合同管理很重要,法律风险大都从这里生根、发芽、滋长的。合同管理好了,法律风险基本可以做到预防和控制。
二、律师怎样做好企业法律顾问
美国通用电气公司原总裁杰克o韦尔奇曾说:"GE业务我并不担心,我担心的是有人做了法律上愚蠢的事给公司声誉带来污点,甚至使公司毁于一旦"。
只要是律师,应该都明白:做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对律师事业的发展有多重要。特别是在中国很多企业越来越重视企业法律风险的大背景下更显得尤为突出。
然而,我想说得是:企业给你每年10万元的法律顾问费,你为企业做了些什么工作,怎样才能让比你更精明的商场老板,在第二年度心甘情愿地将10万元再度送到你的腰包。我相信10名律师也许会有10种做法。我也知道一些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十分卖力,可一年忙到头第二年却不知所措地失去了继续做的机会,还给自己很好的安慰:这个企业老板不懂律师法律顾问工作的重要。
在这里,我想将我学到的一点经验告诉大家,也许能让好人律师少走点弯路。
许多律师都认为,做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只要能帮企业在实质上将法律风险控制好就能抓住企业老板长期聘用自己的心。帮企业亲自草拟合同、审查各种合同、参与法律事项的谈判、接受大大小小的法律咨询。做了大量的工作,却因为自己忙而没有将这些自己所做的工作形成文字记载下来,有的是因为根本不知道怎样用十分规范的文本将这些工作固定下来。
上述做法律顾问工作的主导思想和具体做法是不科学的,也是导致头年做的热闹第二年消失的根本原因。试想:如果你所服务的企业在你精心的预防下,一年两年都没有什么法律风险事项的产生,老板会不会考虑有没有必要聘用费用如此高昂的律师法律顾问,因为你的作用体现在"哪里"?要知道时下中国许多企业的老板在忙于商战的现实下是没有那么多心思和精力来时刻关注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所谓,是企业都喜欢开年终总结的原因就在于此,而律师你的年终总结报告呢?你有吗?临时赶制的短短10页纸的报告能有说服力吗?老板可以请一名法务工作人员都能替代的工作,他还对律师你的法律顾问工作有依赖心吗?!
建议律师做企业法律顾问做好以下法律文本工作(写给企业看,体现律师法律顾问具体工作的最好表现形式):
第一部分:制定《律师提供法律服务文书管理细则》
一、在律师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为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律师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律师谏言》
5.《律师工作简报》
6.《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请示》
9.《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
三、律师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
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律师建议的法律文书;
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
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
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
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律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
五、《律师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
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
七、《律师谏言》是律师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律师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
八、《律师工作简报》按照《律师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
九、《情况说明》是律师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
十、《法律信息》是律师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
十一、《请示》是律师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
十二、《工作日志》是律师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
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律师意见等主要事项。
十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律师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律师按照《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
十六、《会议纪要》是律师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律师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
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指律师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
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律师审查。
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律师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律师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
三、律师审查文件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
四、律师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律师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
五、原则上,普通文件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
六、律师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律师询问意见。
七、律师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律师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
八、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
九、律师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律师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十、律师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
十一、律师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律师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
十二、律师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律师姓名及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律师进行沟通。
十三、律师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律师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
第三部分:制定《律师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
一、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
三、律师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律师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律师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
四、重大谈判,律师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五、重大谈判,律师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律师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律师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六、根据谈判工作需要,律师可以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
七、律师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律师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律师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律师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
3、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
八、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
九、按照第七条第二项由律师单独进行的谈判,律师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对谈判情况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
十、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律师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律师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供公司参考。
十一、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律师应当直接参与。
十二、律师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
十三、律师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
十四、律师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
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
十六、《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为律师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利开展。
十七、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律师对于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律师建议。律师建议以《法律意见书》或《律师谏言》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
十八、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律师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理。
十九、律师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律师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
二十、律师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
第四部分:制定《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实施细则》
一、律师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为规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活动,特制定本细则。
二、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公司商业秘密。
三、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目的在于:了解公司项目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律师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律师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项目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律师意见,避免法律风险。
四、律师应当参加的公司项目会议包括:(本条由公司确定,律师建议参加涉及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策划、重大招商会议,对于完全的技术性会议则无须参加。)
其他会议若涉及法律问题,经公司决定,律师可以参加。
五、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律师了解公司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律师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律师应当制作《律师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
六、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公司提交《法律意见书》。
七、律师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
八、《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等。《会议纪要》归档时,单独列卷,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
九、律师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目会议的法律事项,并不代替公司内部工程项目会议纪要作用。
法律及合同管理制度的意义最终不在于制度本身,而在于有一个懂其真义的人来监督执行。制度虽好,没有真正懂行的人来监督执行,也不能产生实际效果。老总见得多,有时可能对律师法律顾问将信将疑。确也是,如果不能把法律服务融入企业管理,企业会对律师法律顾问有陌生感。甚至出事了才想到法律顾问,可遗憾的是法律顾问也只能解决出事以后的问题了。所以,“法律服务融入企业管理”,也需要理解,需要沟通,需要合作!
;我国始终大力培养创新型人才,对于自主创业者更是提供了很多有利的政策,但是在这些自主创业的人中不是所有都是学历很高的人,很多人在公司管理的法律层面不知道具体有哪些规定。那么今天带大家一起了解一下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法律事务服务与管理工作,保障企业安全运营,防范和化解经营中的法律风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促进企业法制建设,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所属成员企业、企业型事业单位。第三条各成员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第四条各成员企业应当实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设置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机构,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第五条集团公司各部门、各成员企业应当为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提供支持,保障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依法开展工作。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应当将企业法律工作的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专门用于与企业法律工作相关的各项支出,不得挪作他用。企业法律、财务、审计、监察、安全管理等业务部门应当加强沟通与协作,共同完善企业经营风险的防范体系。第六条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开展工作,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七条企业法律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法定代表人可以授权副职领导或总法律顾问具体分管法律工作。第八条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部委规章,指导、协调各成员企业的法律工作,同时负责具体办理集团公司本部的法律事务。第二章合同(协议)管理第九条企业生产经营方面的重要合同(包括但不限于投资协议、担保合同、借款合同)管理按本章的规定办理。企业后勤服务类合同、劳动合同和劳务合同由有关部门专项负责。第十条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合同的合法性审查,并提出相应法律意见;各业务部门按具体分工,负责合同的实际履行。第十一条以企业名义对外签订合同,主办部门起草或收到合同文本后,应当在签订日 7个工作日前送法律事务机构审查,并附送起草说明和合同形成的有关背景资料。第十二条法律事务机构收到合同文本后,一般应当在 7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有特殊原因的除外。主办部门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说明理由,征得法律事务机构同意后,可以相应缩短审查期限。第十三条送法律事务机构审查的合同文本及有关资料,由法律事务机构存档,不予返还,送审部门应当自留原件。第十四条以企业名义正式签订的合同,应当在合同最后一方签署后 5个工作日内将复印件送法律事务机构备案。第十五条需要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派人参与合同谈判的,主办部门应当在谈判日 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法律事务机构并提供有关背景材料和谈判内容大纲。第三章规章制度管理第十六条以企业或企业各部门名义发布的规章制度,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主办部门起草完毕后送法律事务机构,并附起草说明和有关背景资料。第十七条法律事务机构在收到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进行审查。第十八条本章规定不适用于企业和企业各部门制定的生产方面的技术标准和规范。第十九条本章未作规定的事项,按《中国核工业建设集团公司规章制度管理规程》的规定办理。第四章其他法律性文件管理第二十条以企业名义形成的其他法律性文件,需要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在法定代表人签字或企业盖章前,送法律事务机构审查。第二十一条本章所指法律性文件,是指除合同/协议、诉讼文书以外的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章程、工商登记资料、各种权利证明、授权委托书以及其他涉及企业或员工权利义务的文件等。第五章外聘法律中介机构管理第二十二条企业法律事务确有必要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由法律事务机构统一负责,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分管负责人同意。法律事务机构应当认真监督聘用单位指派人员的工作。第二十三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一)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必须有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法律机构介入的;(二)有关法律事务必须法律中介机构人员配合的;第二十四条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坚持能力优先、效益优先的原则,选择社会信誉良好、报价公平的机构。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应当签订聘用协议。第六章诉讼与仲裁管理第二十五条企业各部门和工作人员收到以本企业作为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的诉讼或仲裁文书,应当在收到当日送法律事务机构。第二十六条法律事务机构收到诉讼或仲裁文书后应当及时向企业领导汇报并收集有关信息和资料,研究对策。第二十七条对在法定期限内收到的有关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依法处理。对超过法定期限收到的诉讼或仲裁文书,法律事务机构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企业领导汇报,并积极采取补救措施,切实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第二十八条需要以企业名义主动提起诉讼或仲裁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时效届满前向法律事务机构书面说明有关情况并附送有关资料。法律事务机构收到前款书面说明和有关资料后,应当认真分析、研究,认为诉讼或仲裁有利于企业的,应当依法处理;对不利于企业的,应当向有关部门说明或向企业领导汇报。第二十九条以本企业为当事人或第三人的案件结案后,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作成结案报告,报企业领导并送有关业务部门。第三十条各成员企业应当建立法律事务资料的档案管理制度。第三十一条各成员企业应当在每年 1月 20日前将上年度的诉讼和仲裁案件情况以书面形式总结上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书面总结中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本企业上年度案件总数,涉案总金额;(二)本企业上年度案件损失额;(三)本企业上年度应对诉讼和仲裁的主要制度性措施建设情况;(四)诉讼和仲裁工作经验、教训总结;(五)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的人次和费用总额。第七章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第三十二条需要以企业名义启动非诉讼(仲裁)活动程序的,由法律事务机构办理,必要时可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聘请社会法律中介机构办理。第三十三条办理与企业有利害关系的行政复议、听证等活动适用本章规定。第三十四条非诉讼(仲裁)活动处理完毕后,法律事务机构应当作出结案报告,报企业领导并送有关业务部门。第八章奖惩措施第三十五条企业应当对工作成绩突出或作出重大贡献的法律事务机构和工作人员,给予相应的奖励和(或)表彰。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严重损害企业形象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由集团公司或成员企业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负责人依据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处分,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三十七条企业应当将干部、员工学法用法的情况列入考核范围,作为晋级晋职的依据之一。第九章附则第三十八条本办法所指日期,均指工作日,并且均从有关事项发生的第二日起算。第三十九条本办法施行前已经办理完毕的法律事务按当时的规定处理;本办法施行时尚未办理完毕的法律事务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按本办法处理,确实不能按本办法处理或者按本办法处理会导致程序重复的,经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同意可以按原来的规定处理。第四十条各成员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非企业型成员单位法律事务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第四十一条集团公司有关业务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针对专项法律事务会同法律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业务主管部门负责解释。第四十三条本办法自 20 06年 1月 1日起施行。法务部工作办法一、在提供集团公司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根据不同的法律服务内容将制作不同的法律服务文书,便于法律服务文书的管理和整理,特制定本细则。二、根据法律服务事项制作以下法律服务文书: 1.《法律意见书》 2.《法律风险提示》 3.《紧急情况反映》 4.《法律谏言》 5.《法律工作简报》 6.《法律情况说明》 7.《法律信息》 8.《问题请示》 9.《法律工作日志》 10.《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11.《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 12.《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 13.《会议纪要》三、法律服务提供的文书分为建议性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建议性法律文书指提供法律顾问建议的法律文书;说明性法律文书指对特定问题提供说明的法律文书;请示性法律文书指需要公司认可,予以回复的法律文书;记录性法律文书指对法律服务状态或过程进行记录的法律文书,主要用于备案。四、《法律意见书》主要针对合同、法律文件、其他法律事项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法律分析、修改意见、风险提示、解决方案、建议等提供的建议性常用法律服务文书。五、《风险提示》主要对于公司涉及的法律事项不适合出具法律意见书,或者仅需对某种法律风险作出特别提示的情况下,出具的风险提示法律服务文书。六、《紧急情况反映》用于对公司有重大影响,时间较为紧迫的事项,包括需要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需要公司紧急作出决策的事项。七、《谏言》是法律服务过程中,发现公司存在的某种普遍或具有一定代表性的事件,而提供法律建议,用于提示公司防范某种普遍行为。是《法律意见书》服务事项的延伸。八、《工作简报》按照《法律工作简报法律服务细则》制作和管理的一种法律服务延伸文书。具有综合性,包括建议性、说明性和记录性内容。九、《情况说明》是针对法律问题提供的说明性法律服务文书,为公司了解法律事项的相关情况提供帮助。十、《法律信息》是提供给公司,对公司有影响的新法律、法规、规章、或政策信息。十一、《请示》是在从事某项须经公司同意的法律服务之前,向公司提出的书面请示性法律服务文书,在请示中应当就从事活动的必要性、具体情况等予以说明。十二、《工作日志》是法律服务事项的简单记录,按照日期记录。十三、《法律顾问服务记录》是律师服务过程中,根据服务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表明服务内容、法律意见等主要事项。十四、《日常法律咨询服务记录》是对于公司口头或电话咨询事项填写的记录性表格,按照《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归档细则》制作和管理。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是按照《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提供谈判法律服务过程中,对谈判法律服务事项进行记录的法律服务文书,按照一事一表的原则进行管理、归档。十六、《会议纪要》是参与公司召开的会议或者与公司进行法律服务事项会谈时,制作的记录性法律服务文书,会议纪要按照固定格式制作和管理。第二部分:制定《审查文件实施细则》一、为规范合同审查及其他文件审查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审查文件实施细则。二、本细则所指审查文件包括:公司与其他各方签订的合同、公司对外发布的广告文稿、宣传资料、招标投标文件、公司内部管理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涉及法律问题的文字性材料。公司在签署上述文件前,须将相关文件提交法律顾问审查。涉及金额在万元以下的文件可以不经审查,但公司认为需要审查的,按照本细则简化办理。三、审查文件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勤勉尽责、高效快捷。四、审查文件应当以公司提供的合同文本及其他材料,结合具体经办人提供的信息为依据,严禁主观想象、臆造、假设、推测有关情况作为审查依据。五、原则上,普通文件 24小时内审核完毕;重大、复杂的文件根据公司要求及时完成。六、在审查过程中,认为有关情况不清楚或不明确的,可以向公司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核实;必要时可向公司提出书面询问意见。七、审查文件,在明确相关信息后,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以下处理: 1、提供《法律意见书》; 2、公司提供电子文档的文件,在合同中以修订格式直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3、对于加急审查文件,无法制作《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中直接予以修改,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4、对于简单文件,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在《合同会审单》中写明修改意见,并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 5、对于简单合同,无须出具《法律意见书》,也无须填写《合同会审单》,由法律顾问口头作出修改答复,并填写《日常法律咨询记录》。八、法律顾问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或其他形式的修改意见,提供给具体经办人,同时提交公司董事会、总经办。由董事会或总经办监督文件修改情况。九、在提交法律意见书后,公司认为有关内容确实无须修改,经公司负责人签字确认后,可以在文件流转表中签字。但确有重大法律风险的,法律顾问应当制作《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十、审查文件,若认为必要或应公司要求,可制订规范性文件,如固定合同范本、内部规章等,经公司认可后进行推广使用。十一、审查文件中,若认为有关事项重大、情况复杂,可提议召开专项讨论会或座谈会,根据讨论会或座谈会结果提供法律顾问审查意见或法律方案等。十二、法律顾问审查文件应当确定具体联系联系方式,以便文件具体经办人或经办部门能够及时联系进行沟通。十三、应当对审查文件归档备查,一律保留审查文件复印件或电子文档,原件由公司保存。第三部分:制定《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法律服务细则》一、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鉴于公司将涉及大量商务谈判,其中包含法律事项以及合同签订磋商等,为规范谈判事宜法律服务活动,特制定本细则。二、法律顾问参与谈判应当维护公司合法权利和利益,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为公司争取利益最大化。三、法律顾问应当在谈判前了解谈判事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谈判进行程度、谈判分歧、谈判进程计划等。相关情况不清楚时,法律顾问应当与具体经办人或承办部门核实相关情况。必要时,法律顾问可以对谈判对方基本情况、资信状况予以调查。四、重大谈判,法律顾问应当进行讨论,进行法律可行性论证,与公司相关部门充分沟通,必要时,提请公司召开相关部门工作协调会,对谈判涉及的财务、工程等事项征求相关部门意见。五、重大谈判,法律顾问应当事前确定谈判方案,并就谈判有关事项与公司进行沟通,取得共识或确定谈判工作原则。因谈判事项时间紧迫,法律顾问不能制定谈判方案的,法律顾问应当对谈判事项和相关材料予以了解,应当在谈判前与公司人员进行口头沟通,并在事后填写《法律顾问服务记录》。六、根据谈判工作需要,法律顾问以公司工作人员身份参与谈判。七、根据谈判事项的差异,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处理: 1、由法律顾问对谈判事项提供《法律意见书》,由公司具体经办人根据意见与对方进行磋商谈判; 2、纯法律事务谈判,应公司要求由法律顾问单独与对方进行谈判; 3、综合性谈判,由法律顾问会同公司相关部门共同参与谈判。八、按照第七条第一项由公司人员进行的谈判,应当对有关情况及时予以了解,根据谈判结果提供新的律师意见。九、按照第七条第二项由法律顾问单独进行的谈判,应当将谈判结果及时反馈给公司,对谈判情况提供法律意见供公司决策参考,并根据公司意见进行进一步谈判或制定相关协议文本。十、按照第七条第三项综合性谈判,由法律顾问会同公司各部门按照谈判内容进行分工合作,法律顾问应当对整个谈判的法律问题进行综合考虑。并对整体谈判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供公司参考。十一、谈判对方聘请律师参与的谈判,法律顾问应当直接参与。十二、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宜,针对谈判涉及法律问题提供意见,从法律合法性角度把握谈判,不得对公司经营活动不适当干预。十三、法律顾问应当在每次谈判后对谈判过程涉及的新法律问题进行法律论证,适当调整谈判方案,为进一步谈判作好准备。必要时,可提请公司召开协调会,对谈判情况进行通报、研讨,并就进一步谈判确定谈判方案。十四、法律顾问参与谈判事项应当填写《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对谈判进程进行记录,并在谈判结束后归档备查。《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按公历年分别进行编号,以谈判开始时间先后予以归档。十五、《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应当写明谈判开始时间、谈判事项、主办部门、主要参与人和负责人、谈判对方基本情况等;根据每次谈判情况,应当填写谈判时间、谈判取得的进展、谈判主要分歧、新问题、备注事项等;谈判结束应当在《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写明谈判结果。十六、《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为法律顾问内部工作移交材料,在谈判事务移交时,应当将《谈判事项法律服务跟踪表》及其他谈判资料一并移交,同时对于相关材料不能反映的其他情况制作说明,便于谈判工作的顺利开展。十七、每次谈判主要分歧涉及法律问题的,法律顾问对于公司能否作出让步,以及让步的方式提出建议。建议以《法律意见书》或《律师谏言》形式提交谈判主办部门,并同时与谈判资料一并备案。十八、谈判事项涉及合同文本起草和审查事项,按照《审查文件实施细则》办理。十九、法律顾问在谈判结束后,应当根据谈判结果制作《风险提示》,对合同履行过程中应该注意问题予以提示。二十、法律顾问根据谈判需要,可建议公司对谈判中的专业问题咨询或聘请其他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士提供服务。第四部分:制定《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实施细则》一、法律顾问为公司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过程中,为规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活动,特制定本细则。二、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严守公司商业秘密。三、参加公司项目会议目的在于:了解公司项目运作情况,工作计划和安排,便于法律顾问开展法律服务工作,制定服务计划和确定服务方式;同时对项目会议议题涉及的法律问题提供意见,避免法律风险。四、法律顾问应当参加的公司项目会议包括:(本条由公司确定,法律顾问建议参加涉及公司重大经营、项目策划、重大招商会议,对于完全的技术性会议则无须参加。)其他会议若涉及法律问题,经公司决定,法律顾问可以参加。五、法律顾问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就涉及的法律问题进行发言,对于确有法律障碍的事项,根据不同情况提出律师建议: 1、针对公司方案提出法律顾问修改意见,并说明理由; 2、原定操作方式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有其他合法方式,法律顾问了解公司实际目的后,设计合法性方案; 3、涉及事项属于违法事项,应当对违法性及违法后果予以说明;必要时,法律顾问应当制作《风险提示》或《紧急情况反映》。六、法律顾问参加公司项目会议,认为讨论事项涉及重大法律问题,需要进一步法律论证的,可以提议在会后进行法律论证,待法律论证后向公司提交《法律意见书》。七、参加公司项目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归档备查。八、《会议纪要》包括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参加人、记录人、会议议题、会议内容等。《会议纪要》归档时,单独列卷,按照时间先后顺序排列。九、制作《会议纪要》主要针对项目会议的法律事项,并不代替公司内部工程项目会议纪要作用。国家为自主创业者提供许多政策,在培养人才的同时更要促进国家的进步,所以我们大家在有自主创业开办公司这个想法时也要积极的学习了解公司法相关的法律知识。我们刚才也了解了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为的就是让大家多知道一些,少走弯路,提高公司的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