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国税欠税22个月,滞纳金如何计算
滞纳金是指超过规定的缴款期限,向缴款人征收的一种带有惩罚性质的款项,一般是按超过规定期限的天数,每天征收应缴款额一定的百分比。根据行政法理论,滞纳金是行政强制执行中执行罚的一种类型。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个体户营业执照长期欠税该怎么样计算?
要去税务局处理的,个体工商户现在都是定额税,就是每个月固定交一个金额,这个金额是由税务专管员根据你们行业给你核定的数额,这么多年没正常纳税估计欠税和罚款滞纳金什么的有点多了,不去处理的后果就是以后不能在成立的新公司里面任职(不能做法人、监事、经理等),但可以继续做股东,以后有可能纳入个人征信系统,影响贷款什么的。其实个体也没这么严重,去找专管员沟通一下,补点钱应该能解决,或者找当地的工商会计代理机构,他们一般认识税务系统的人能帮你解决的,如果你以后有没在经营公司这方面的需要了,也可以不用管这个了。
个体户销售额超过定额(且超80万)如何补增值税?是光补税交滞纳金?还是要加罚款?按63条定性为偷
呵呵,您说的是小规模纳税人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认定和征税的问题。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
(二)除本细则第二十九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
个体户连续12个月以内的销售额超过80万元的,应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从认定的当月按17%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认定前的仍按3%征收率计征增值税,不需要做补税处理,也不会加收滞纳金和罚款。
个体户地税欠税罚多少
如果税务机关对你罚款的话,征管法上的规定一般情况是2000以下,情节严重的2000以上10000以下。
滞纳金每过一天加收万分之五。自己算算吧……
个体个人所得税按百分之几交税?滞纳金按万分之?
个体户生产经营所得并不是一个税率,而是类似于个人所得税中的工资薪金,采用的是超额累进税率,网上可以查到这张表。对于按照《税收征收管理法》征收的税种,滞纳金是统一的,为万分之五每天。
个体户06年12月开始没交地税,现在要算我7年未交,补税+滞纳金+罚款弄齐得3-4万!原先每月交
把个体户执照注销了,重新办理!
你好、个体营业执照一年半没有缴税、现在要去补税需要多少钱 5分
带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公章,去当地的税务局去咨询,并不是所有的税务局都会办理的,而且补税应该没有多少,有滞纳金。
个体营业执照多年未年检被吊销,简单加工业,2001年至今,大概要罚款补税滞纳金等等一共要多少钱?
你执照被吊销了法人和股东都是黑名单了,
12万纳税申报需补缴税款是否征收滞纳金?
中华。会计网校小精灵819回复:依据我国《税收征管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规定,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也不得罚款,更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个体户地税怎么收、说征收少了要补交最多交几年
个休户在账制不全的情况下一般采用核定应纳税额的方法征收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简称税收征管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珐以追缴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规定的限制。”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条规定,所谓税务机关的责任,是指税务机关适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不当或者执法行为,造成纳税人少缴或者未缴税款。对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自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缴未缴或者少缴税款之日3年内发现的,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是指非主观故意的计算公式运用错误以及明显的笔误。如果属于这种情况,税务机关在3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规定,所谓特殊情况,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款、未扣或者少扣、未收或者少收税款,累计数额在100 000元以上的。
地税退税超过期限(3年),要看发现多缴税款的主体是谁,发现的主体不同,退税的时限及方法也不同。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不受时间限制,都应当立即退还给纳税人。而纳税人发现的,只有在税款结算之日起3年内可以退还,超过3年的不能退还多缴的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51条明确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3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由此可见,退税的前提是纳税人缴纳了超过应纳税额的税款,而退还的时限及方法依发现主体的不同而不同。一是时限不同。税务机关发现的多缴税款,不受时间限制,都应当立即退还。而纳税人发现的,只有在税款结算之日起3年内可以退还,超过3年的不能退还。二是是否给予纳税人补偿不同。税务机关发现的,只退还多缴的税款,没有补偿;纳税人发现的,税务机关除退还多缴的税款外,还要给纳税人加算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退税的具体程序
1.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领取《退税申请表》一式三份,填写后报主管税务机关。
2.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退税申请进行审查核实后,报县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批。
3.县级税务机关审批后,将《退税申请表》一份退还给纳税人,一份交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作为退税凭证的附件,一份由本局主管科(股)留存。
4.主管税务机关根据上级税务机关审批的《退税申请表》,填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收入退还书》,由国库审查办理退库。
退税过程中中应注意的事项:
1.纳税人既有应退税款又有欠缴税款时,税务机关应当将应退税款先抵扣欠缴税款,抵扣后还有应退税款的,可按抵扣后的余额退还,也可以根据纳税人的要求留抵以后纳税期的税款。
2.利息的加算。纳税人发现多缴税款的,在3年结算期内可要求退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这是《税收征管法》新增加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明确规定,对纳税人多缴的税款退还时,自2001年5月1日起按照人民银行的同期活期存款的利率计退利息。即多缴税款发生在2001年5月1日以前,2001年5月1日以后退还的,从2001年5月1日开始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从结算税款之日起加算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计息时间到办理退税手续之日为止。
同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54号)第五条规定,对下列三种情况不能加算利息。
一是出口退税不加算利息。目前出口退税有两种情况:(1)根据国务院国发[1997]18号《关于生产企业自营出口或委托代理出口货物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规定,有出口经营权的企业无论是自产或购进货物出口,以及没有出口经营权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的企业,都可以依法从海关获取退税,这种退税是属于鼓励性质的税收优惠,因此,不能加算利息。(2)为了防止生产环节未缴税,出口环节退税给国家造成损失,国家出口退税管理办法规定,凡为出口企业生产出口货物出厂时必须先按法定税率的40%,即6.8%的征收率填开增值税(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先行缴纳税款,然后按企业实际税收负担率进行结算,多退少补。这种情况下退还多缴税款,是按照征管办法的规定执行的,补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退税也自然不应加算利息。
二是预缴税款退还不加算利息。按照我国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或按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所得税预缴是以当期实现的应税所得额为计税依据,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补税不加算滞纳税金。因此退还多缴税款也不应加算利息。
三是先征后退税款不加算利息。此类退税是国家对某些部门、行业或特定货物给予的政策性优惠。即先根据税收法规所规定的不同条件和退税比例计算应退税额予以退还或返还,对这类退税不存在加算利息的情况。
《税收征管法》五十二条规定:
因税务机关的责任,致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要求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是不得加收滞纳金。
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税务机关在三年内可以追征税款、滞纳金;有特殊情况的,追征期可以延长到五年。
对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追征其未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或者所骗取的税款,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根据上述文件分析,如果补税补的是“偷税、抗税、骗税”,则必须缴纳滞纳金,但如果是因为计算错误等失误,则可以不缴纳税款及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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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的滞纳金是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加收的滞纳金,不得超过应缴纳的税费。
不收滞纳金的情况如下:
1、因税务机关责任少缴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2、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3、预缴结算补税不加收滞纳金;
4、善意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5、企业所得税预缴汇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
6、补正申报不加收滞纳金;
7、清算补缴土地增值税不加收滞纳金;
8、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不加收滞纳金;
9、年所得达到12万元的纳税人,平时有应扣未扣税款的,在办理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时只要如实申报收入情况,税务机关只补征其应扣未扣的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0、双定户申报缴纳高于定额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1、因地震灾害不能按期而延期缴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2、豁免历史欠税不加收滞纳金;
13、进入破产程序滞纳税款不加收滞纳金;
14、利用世行贷款进口设备进口税不加收滞纳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