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中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规定(2020年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例)

qq745048485 2024-11-28 阅读:1

信用卡拖欠一直不还款的后果

刑法条文中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规定(2020年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案例)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1、会在个人征信系统里面记录不良还款记录,将来会影响到你在银行办理其他业务,例如贷款,房贷。

2、拖欠一直不还会一直产生利息和滞纳金,而且银行如果认为你属于恶意拖欠的话,会以信用卡欺诈的名义起诉的,信用卡欺诈属于经济犯罪。

根据《刑法》以及《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可以得知,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欠款金额超过1万的,银行会冻结你卡片并将你列为禁入类客户(黑名单),同时还会通过公安机关追究你信用卡诈骗及恶意透支的刑事责任,法院会依据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来量刑!

另外,《关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结合司法实践列举了六种恶意透支的情形:

1、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2、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

3、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

4、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5、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

扩展资料:

信用卡逾期后,银行通常的做法

1、短信催收,主要针对早期持卡人出现的逾期还款行为,一般为逾期7到15天,短信主要起提醒功能。

2、电话催收,主要针对超过30天且超过一个账单期以上的逾期行为,进行电话提醒还款。

3、上门催收,主要针对超过90天以上逾期,银行会安排催收人员到持卡人居住或工作地址上门催缴还款。

4、法院起诉,主要针对超过半年以上逾期,银行会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持卡人进行起诉还款。

5、外包催收,主要针对超过1年以上逾期,银行会将逾期资金进行打包,折价给外包催收公司,负责进行逾期欠款催缴。

参考资料:信用卡逾期还款-百度百科

信用卡逾期多久会被判定为刑事案件?什么情况属于“恶意透支”?具体的“数额”又是如何界定的呢?

据《刑法》第196条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那么什么情况属于“恶意透支”?具体的“数额”又是如何界定的呢?按照法律规定:“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行为。而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数额特别巨大”。也就是说,如果信用卡欠了五万元以上,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之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就可能会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附最新司法解释中的规定:

法释〔2018〕19号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修改《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

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的决定

(2018年7月3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5次会议、2018年10月19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三届检察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12月1日起施行)

根据司法实践情况,现决定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9〕19号,以下简称《解释》)作如下修改:

一、将《解释》原第六条修改为:“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经发卡银行两次有效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对于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应当综合持卡人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和意愿、申领和透支信用卡的状况、透支资金的用途、透支后的表现、未按规定还款的原因等情节作出判断。不得单纯依据持卡人未按规定还款的事实认定非法占有目的。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有证据证明持卡人确实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除外:

“(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

“(二)使用虚假资信证明申领信用卡后透支,无法归还的;

“(三)透支后通过逃匿、改变联系方式等手段,逃避银行催收的;

“(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

“(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犯罪活动的;

“(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情形。”

二、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七条:“催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认定为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有效催收’:

“(一)在透支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后进行;

“(二)催收应当采用能够确认持卡人收悉的方式,但持卡人故意逃避催收的除外;

“(三)两次催收至少间隔三十日;

“(四)符合催收的有关规定或者约定。

“对于是否属于有效催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电话录音、信息送达记录、信函送达回执、电子邮件送达记录、持卡人或者其家属签字以及其他催收原始证据材料作出判断。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三、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八条:“恶意透支,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五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四、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九条:“恶意透支的数额,是指公安机关刑事立案时尚未归还的实际透支的本金数额,不包括利息、复利、滞纳金、手续费等发卡银行收取的费用。归还或者支付的数额,应当认定为归还实际透支的本金。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提起公诉时,应当根据发卡银行提供的交易明细、分类账单(透支账单、还款账单)等证据材料,结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解、辩护意见及相关证据材料,审查认定恶意透支的数额;恶意透支的数额难以确定的,应当依据司法会计、审计报告,结合其他证据材料审查认定。人民法院在审判过程中,应当在对上述证据材料查证属实的基础上,对恶意透支的数额作出认定。

“发卡银行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应当有银行工作人员签名和银行公章。”

五、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条:“恶意透支数额较大,在提起公诉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不起诉;在一审判决前全部归还或者具有其他情节轻微情形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曾因信用卡诈骗受过两次以上处罚的除外。”

六、增加一条,作为《解释》第十一条:“发卡银行违规以信用卡透支形式变相发放贷款,持卡人未按规定归还的,不适用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恶意透支’的规定。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论处。”

七、将《解释》原第七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二条。

八、将《解释》原第八条改为修改后《解释》第十三条,修改为:“单位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适用本解释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根据本决定,对《解释》作相应修改并调整条文顺序后,重新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是属于诈骗罪,诈骗罪立案是诈骗公司财物价值达3000元以上属于诈骗罪。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扩展资料:

《刑法》条文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一十条第二款使用欺骗手段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六十九条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三百条第三款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的,分别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人大网-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法律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2004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账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二、【概念释义】

在我国,信用卡的发行数量巨大,犯罪分子由此也盯上了信用卡,实施各类信用卡犯罪。信用卡犯罪是指针对信用卡的制作、申领、取得、持有、使用以及信用卡信息资料而实施的各种犯罪,具体而言包括伪造信用卡,妨害信用卡管理,侵犯信用卡信息,或者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的四类犯罪。信用卡犯罪不包括将信用卡作为犯罪手段来使用的普通刑事犯罪,如让被害人将金钱存入犯罪分子指定的信用卡的电信诈骗犯罪,将犯罪所得存入信用卡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都不属于信用卡犯罪的范畴。

要认定信用卡犯罪,首先必须明确刑法上“信用卡”的含义。

在刑法上,信用卡是一个有特定内涵的法律术语,与金融行业对信用卡的理解并不一致。对金融行业而言,银行卡分为借记卡与信用卡两种,其中,借记卡(Debit Card)是指没有透支功能的银行卡,任何人均可申领,需要持卡人先在卡内存款,然后才能在存款限度内持卡消费、取现。信用卡(Credit Card)又叫贷记卡,具有透支功能,即无需持卡人事先存款即可在银行给予的信用额度内持卡消费、取现。金融机构会对贷记卡的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审核,仅对资信状况合格的人士发放贷记卡。可见,对金融机构而言,信用卡与借记卡是两种不同的银行卡。然而,无论是信用卡还是借记卡,都可能被他人伪造,或者持卡实施诈骗行为,会给持卡人或者金融机构造成损失,对借记卡也有动用刑法加以保护的必要。所以,《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信用卡规定的解释》规定:刑法规定的“信用卡”,是指由商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具有消费支付、信用贷款、转帐结算、存取现金等全部功能或者部分功能的电子支付卡。

据此,与金融行业的理解的不同,在刑法上,借记卡也属于信用卡。简言之,由银行发行的一切具有全部或者部分金融功能的银行卡,在刑法上都属于信用卡。行为人误以为借记卡不属于信用卡,进行实施相关信用卡犯罪的,不影响行为人信用卡犯罪的成立。

三、【实务延伸】

《刑法》中有关信用卡犯罪的具体罪名

对金融机构而言,信用卡是重要的金融票证,其制作、申领、取得、持有、使用、信息资料保护都有极为严格的管理规定。为了实现对信用卡的全面保护,刑法对信用卡犯罪规定了严密的刑事法网:在制作环节,刑法对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设置了伪造金融票证罪;在信用卡的申领、取得、持有环节,刑法设置了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在信用卡的使用环节,刑法设置了信用卡诈骗罪;在信用卡信息资料保护环节,刑法设置了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