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以下简称:印花税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21年6月10日通过,并于当日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公布,自2022年7月1日起施行。
作为历史悠久的一个税种,印花税在我国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具有重要影响。印花税法的出台,是我国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完善现代税收制度的重要措施,将进一步改善我国营商环境,推进我国税收法制化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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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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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印花税法》相比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有以下几点变化:
1.明确印花税的征税范围
《印花税法》明确了印花税应税凭证的概念和范围,《印花税法》第二条以列举的方式规定应税凭证为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印花税法》取消了对权利、许可证照和其他凭证税目的征收,也就是说房屋产权证、营业执照、商标证、专利证、土地使用证不再需要贴花征税了。
2.《印花税法》明确证券交易行为作为印花税税目
相对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印花税法》增加了证券交易行为作为应税对象。把证券交易纳入《印花税法》中进行规制,规范证券交易印花税的征收,避免频繁调整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税率等税收要素,保持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稳定性,保证纳税人对应税行为的预期。
3.《印花税法》降低了许多项目税率
《印花税法》对印花税相关税目对应的税率进行了调整,进一步降低了纳税人税负。
承揽合同的税率由加工承揽收入的万分之五变为报酬的万分之三。建设工程合同中,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税率由收取费用的万分之五变为价款的万分之三。建设安装、工程合同保持价款的万分之三税率不变。运输合同的税率由运输费用的万分之五降为万分之三。财产保险合同由投保金额万分之零点三变更为保险费的千分之一。
商标专用权、著作权、专利权、专有技术使用权转让书据的税率由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将为价款的万分之三。营业账簿的印花税税率由固定资产原值与自有流动资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变为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的万分之二点五。
4.明确规定增值税不作为印花税的计缴依据
《印花税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因此,此后合同列明的增值税部分不需再计缴印花税,这将让公司省掉一笔费用。
5.取消了尾数规定
《印花税法》删掉了原《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三款中不足金额补足缴付的规定。《印花税法》实施后,纳税人计算印花税的时候不再四舍五入,计算得出的金额就是需缴纳的金额。
6.明确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
原《印花税暂行条例》对纳税期限和纳税地点的规定并不明确,《印花税法》第十三条明确了单位和个人的纳税地点,单位为其机构所在地,个人为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纳税人居住地。同时规定了不动产产权转移的纳税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同时《印花税法》第十五、十六条明确了不同交易行为的纳税时间,为行为人纳税期限作出了具体的要求。
7.新增了印花税扣缴义务人的规定
《印花税法》第十四条规定: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纳税人自行申报缴纳印花税。
8、对减、免征印花税的范围作出了规定
《印花税法》第十二条列明了八种免征印花税的情况,并规定: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
9.《印花税法》对违反《印花税法》的法律责任进行了调整
此前《暂行条款》对于偷逃印花税行为人的处罚是轻税重罚,《印花税法》出台后,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印花税法》对违反印花税管理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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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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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新颁布的《印花税法》,公司应予以重视,重新进行印花税的筹划工作,以帮助公司减轻税负、增加利润。
1.签订合同需标明增值税费用
根据《印花税法》规定:应税合同的计税金额不包括合同列明的增值税税款金额。如果签订的合同仅仅约定了含税价,未单独列明增值税的,则需按全额计缴印花税。
因此,未来公司签订的合同如包含增值税税款,应当在合同中将增值税金额单独列出,避免重复缴税。
2.要明确了解免租印花税的九大情形
《印花税法》第12条将免税事项增加为八大项,同时还规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对居民住房需求保障、企业改制重组、破产、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等情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实际共有九类免税的事项。
公司的税务管理人员要对上述九类免税事项进行深入研究,提升鉴定识别九类免税事项的能力,让公司能享受到免税政策的优惠,做到“该交的税金一分不少,不该交的税金一分不多”。
3.加强对财务人员的法律培训,提升业务能力
印花税税率的调整需要一个过渡期,而在此期间公司在开展项目的过程中则会面临潜在风险,例如针对已经交付完成的经济项目,部分产品及项目己完成,己完成部分的实际缴费基数应如何确定,以上相关的税制内容《印花税法》还没有具体规定。
随着《印花税法》的实施,企业面临着财务核算成本提升的风险。在处理不同纳税申报环节时,财务人员仅以目前的知识不能满足《印花税法》政策的要求。因此就需要公司做好对《印花税法》的研究解读,然后为财务人员进行专项法律培训,提升他们的专业素质和应税能力,更好的为公司规避风险。
法律主观:
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的行为所征收的一种税。因采用在应税凭证上粘贴印花税票作为完税的标志而得名。印花税的纳税人包括在中国境内设立、领受规定的经济凭证的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等等。2022年印花税最新规定2021年,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草案)》,草案总结印花税暂行条例实践,一方面总体保持现行税制不变,并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纳入法律规范;另一方面简并取消许可证照等印花税税目,降低加工承揽等合同税率,减轻企业税负,并突出使税收征管更加科学规范,减少自由裁量权,堵塞任意性漏洞。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以下为此前印花税的相关规定。(一)对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免税凭证的正式签署本已按规定缴纳了印花税,其副本或者抄本对外不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只是留备存查。但以副本或者抄本视同正本使用的,则应另贴印花。(二)对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社会福利单位、学校所立的书据免税所谓社会福利单位,是指抚养孤老伤残的社会福利单位。对上述书据免税,旨在鼓励财产所有人这种有利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造福社会的捐赠行为。(三)对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农民个人书立的农副产品收购合同免税由于我国农副产品种类繁多,地区之间差异较大,随着经济发展,国家指定的收购部门也会有所变化。对此,印花税法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划定本地区“收购部门”和“农副产品”的范围。(四)对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税无息、贴息贷款合同,是指我国的各专业银行按照国家金融政策发放的无息贷款,以及有各专业银行发放并按有关规定由财政部门或中国人民银行给予贴息的贷款项目所签订的贷款合同。一般情况下,无息、贴息贷款体现国家政策,满足特定时期某种需要,其利息全部或者部分是由国家财政负担的,对这类合同征收印花税没有财政意义。(五)对外国政府或者国际金融组织向我国政府及国家金融机构提供优惠贷款所书立的合同免税该类合同是就具有援助性质的优惠贷款而成立的政府间协议,对其免税有利于引进外资,利用外资,推动我国经济与社会的快速发展。(六)对房地产管理部门与个人签订的用于生活居住的租赁合同免税(七)对农牧业保险合同免税对该类合同免税,是为了支持农村保险事业的发展,减轻农牧业生产的负担。(八)对特殊货运凭证免税这类凭证有:1、军事物资运输凭证,即附有军事运输命令或使用专用的军事物资运费结算凭证。2、抢险救灾物资运输凭证,即附有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物资运输证明文件的运费结算凭证。3、新建铁路的工程临管线运输凭证。即为新建铁路运输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临管线专用的运费结算凭证。
印花税最新政策(2022版)
随着印花税法制定出台,我国现行18个税种中已有12个税种制定了法律,税收法定加快落实。印花税计税依据
含不含增值税解决了
印花税计税依据含不含增值税的问题,之前的口径都是默认合同价税分离签订的可以按不含税价计税,但是这个默认规定没有法律法规明确,印花税立法就会解决这个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应税凭证或者进行证券交易的单位和个人,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书立应税凭证在境内使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印花税。
第二条本法所称应税凭证,是指本法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列明的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和营业账簿。
第三条本法所称证券交易,是指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转让公司股票和以股票为基础的存托凭证。
证券交易印花税对证券交易的出让方征收,不对受让方征收。
第四条印花税的税目、税率,依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
第五条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如下:
(一)应税合同的计税依据,为合同所列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二)应税产权转移书据的计税依据,为产权转移书据所列
的金额,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
(三)应税营业账簿的计税依据,为账簿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
(四)证券交易的计税依据,为成交金额。
第六条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未列明金额的,印花税的计税依据按照实际结算的金额确定。
计税依据不能按照前款规定确定的,按照书立合同、产权转移书据时的市场价格确定;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
第七条证券交易无转让价格的,按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时该证券前一个交易日收盘价计算确定计税依据;无收盘价的,按照证券面值计算确定计税依据。
第八条印花税的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第九条同一应税凭证载有两个以上经济事项并分别列明金额的,按照各自适用的税目税率分别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列明金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第十条同一应税凭证由两方以上当事人书立的,按照各自涉及的金额分别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一条已缴纳印花税的营业账簿,以后年度记载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比已缴纳印花税的实收资本(股本)、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增加的,按照增加部分计算应纳税额。
第十二条下列凭证免征印花税:
(一)应税凭证的副本或者抄本;
(二)依照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为获得馆舍书立的应税凭证;
(三)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书立的应税凭证;
(四)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
(五)无息或者贴息借款合同、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提供优惠贷款书立的借款合同;
(六)财产所有权人将财产赠与政府、学校、社会福利机构、慈善组织书立的产权转移书据;
(七)非营利性医疗卫生机构采购药品或者卫生材料书立的买卖合同;
(八)电子商务经营者与用户订立的电子订单。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规定减征或者免征印花税的情形,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第十三条纳税人为单位的,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应当向应税凭证书立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的,纳税人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印花税。
第十四条纳税人为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有代理人的,以其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在境内没有代理人的,按照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五条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
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证券交易完成的当日。
第十六条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证券交易印花税按周解缴。证券交易印花税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每周终了之日起五日内申报解缴税款以及银行结算的利息。
第十七条印花税可以采用粘贴印花税票或者开具其他完税凭证的方式缴纳。
印花税票粘贴在应税凭证上的,由纳税人在每枚税票的骑缝处盖戳注销或者画销。
印花税票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监制。
第十八条印花税由税务机关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征收管理。
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和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本法自 2022年7月 1日起施行。1988年8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印花税税目税率表
印花税法(草案)与印花税暂行条例对照表(条文中黑体字部分为修改的内容)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现将我市印花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4.商业批发企业:商业批发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100%核定征收。
5.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施工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7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五)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按收取或支付费用的100%核定征收。
(六)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按承包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七)财产租赁合同
按租赁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八)借款合同
按借款(不包括银行同业拆借)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九)财产保险合同
按保险费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十)技术合同
按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服务等收入或成本费用金额的100%核定征收。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菏泽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菏泽市税务局
2018年11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
为进一步助力新旧动能转换,积极优化营商环境,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将印花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一)购销合同
1.工业企业: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2.商业零售企业:商业零售采购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采购金额的20%核定征收。
3.外贸企业:外贸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二)加工承揽合同
按加工、承揽金额的80%核定征收。
(三)货物运输合同
按运输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四)仓储保管合同
按仓储保管收入、费用的80%核定征收。
二、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问题
装饰、装修合同按照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以承包金额的万分之三缴纳印花税。
本公告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财产行为税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5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二条、《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第五条第一项第一目、第三目、第四目,第二项,第六项,第七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
2018年9月26日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有关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一、公告出台背景
一是《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对符合印花税核定征收条件的应税合同实施核定征收。为推动我省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进一步减轻企业税收负担,积极优化营商环境,对印花税部分税目的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做了调整。二是对即将到期的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政策问题进行续期。
二、公告主要内容
本公告主要对工业企业、商业零售企业、外贸企业的购销合同及加工承揽、货物运输、仓储保管合同的印花税核定征收计税金额比例做了调整和全省统一,对即将到期的装饰、装修合同缴纳印花税的政策问题进行续期。具体是:
(一)实行印花税核定征收的部分应税税目,计税依据与核定比例确定如下:
1.工业企业购销合同:工业采购环节和销售环节应纳印花税,按销售收入的50%核定征收;
印花税法》对税目税率表部分内容进行备注说明,进一步明确了征税范围。比如,合同税目备注“指书面合同”,明确不对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合同征税;买卖合同税目备注“不包括个人书立的动产买卖合同”,具体是指动产买卖合同的书立人中有个人的,那么该动产买卖合同不属于征税范围,该动产买卖合同所有书立人均不缴纳印花税。
案例1:个人张三与甲企业书立车辆买卖合同,购买乘用车1辆,合同所列金额2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该车辆买卖合同不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个人张三和甲企业均不缴纳印花税。
案例2:甲企业与乙企业书立车辆买卖合同,甲企业向乙企业销售乘用车20辆,合同所列金额600万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由于该车辆买卖合同书立双方均为企业,属于印花税征税范围,甲企业和乙企业应各自缴纳印花税1800元(600万元×0.3‰)。
关于税收优惠
《印花税法》第十二条规定了8项法定免税优惠,相比《暂行条例》新增了4项法定免税优惠规定。其中:为支持农业发展,增加农民、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购买农业生产资料或者销售农产品书立的买卖合同和农业保险合同免征印花税规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
案例3:农民李四向丙企业购买复合肥料2吨,书立化肥买卖合同,合同所列金额6000元(不包括列明的增值税税款)。该化肥买卖合同符合《印花税法》规定的法定免税优惠条件,农民李四和丙企业免纳印花税。
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对应税凭证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书立该应税凭证的纳税人均可享受印花税减免政策,还明确特定纳税人适用印花税减免优惠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