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拆迁相关规定,国家拆迁相关规定最新

qq745048485 2024-11-29 阅读:1

国家对拆迁户口有什么法规

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国家拆迁相关规定,国家拆迁相关规定最新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在拆迁范围内有本市常住户口,长期居住在自建房内,并且符合下列条件的居民,可以参照前条规定的程序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

(一)单独立户;

(二)本人及其配偶、子女在拆迁范围内无正式住房;

(三)本人及其配偶在拆迁范围外无正式住房。

自建房居民向拆迁人申请拆迁安置补助,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其户籍证明等材料。经核查,对符合规定条件的自建房居民,拆迁人应当按照经济适用住房均价和规定面积标准给予拆迁安置补助。

2002年12月31日前,城、近郊区规定面积标准按照每户20平方米计算;远郊区、县由区、县***根据当地居民住房水平自行确定。

[原创]请问一下,对于拆迁户国家有什么法律规定来保障拆迁户的利益?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有规定,具体标准各地不同甚至各项目不同

拆迁户口怎么迁

带着新小区的房产证去辖区派出所办理准迁证

去老小区辖区派出所办理迁移证

到新派出所落户

拆迁户对买社保国家有什么新政策

拆迁户,可以理解为土地被国家征用了吗?如果是的话,办理社保是有一定的优惠的呢

土地按相关规定被征用,在相关部门确定征地农转非人数后经被征地的村、组集体组织召开社员大会议定后报相关部门确认后,本人可凭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到被征地所在村、组集体组织或镇乡社保事务所申报并填制相关征地养老保险表格申报参加新征地人员基本养老保险。

不同年龄阶段缴费标准:一、征地安置费补偿之月起,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人员缴费标准是:1、年满75周岁以上的每人按15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 2、不满75周岁的,在15000元的基础上,再按其不足75周岁的年限,每相差1年(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二、4050人员:征地安置费补偿之月起,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每人按410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三、中青年人员:征地安置费补偿之月起,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人员,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标准为:缴费基数×费率(20%)×本人应缴费年限。

如您对参加征地养老保险以及其他养老保险参保缴费政策有不明确的,请与当地县人社局养老保险科联系

现在迁户口有什么法律

各地规定不完全一样。

简单来说,除北上广深等一线城市,户口的迁入均可通过购房、婚姻、甚至大学毕业后的就业等方式完成。

北上广深的大城市,由于人口过多,对户口的迁移有设立学历、纳税期限、收入等方面的门槛。

国家拆迁户怎么赔偿

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进行补偿而不是赔偿

江苏拆迁户拿房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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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开发商正办着手续了程序比较麻烦资金也要筹备需要时间这不是一天两天能下来的

②:他们不是天天在办公室呆者脑门一热就马人拆迁的再等等吧早晚会拆的在等等吧

③:如果拆迁已经有拆迁公告出现,那上面会写明拆迁日期区域补偿细则等细节的。

④:拆迁是有规划要求的,***在拆迁规划都会有贴出拆迁公告,告知某个区域将要拆迁。

⑤:如果您所在区拆迁难等急着拆迁。建议问下村委会办事处,他们是比较准确的了

⑥:这项工作前期准备都差不多得几个月了,会提前一年半载通知的

⑦:也可以到当地的相关部门去问下,他们会大概的和你们说下的让你们好准备

⑧:如果你想更好的了解,当地相关部门网站和论坛和社区问下最好了

⑨:上面一样心切的人和相关部门潜水的人多,希望能帮到你

友情提示:如果是的确定了时间,你要提前做好安家和协议的商定而做准备啊。

希望你能做好提前运筹帷幄的准备,这样才能稳步前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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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户口有两个人怎么分配

1、房屋拆迁与户口人头的关系是需要区分不同性质的拆迁而定,按现行政策法规拆迁分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两种性质。

2、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依据的法规是国务院590号令,即《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依据这个法规在房屋征收时是征收人对被征收人即房屋的产权人进行补偿和安置,与户口和人头没有直接联系。对于不是产权人的实际居住人没有其它住所的住房困难户可以申请***给予廉租房解决居住问题。

3、农村集体土地上房屋征地拆迁依据的法律是《土地管理法》和各地***依据该法制定的实施细则。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农业人口可以享受宅基地,但每户只能享受一处宅基地,宅基地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内成员按人口分配,按这一政策农村拆迁与户口和人头就密切的关系了。

4、农村集体经济除了执行国家土地管理法外,各村民集体经济组织还制定了章程,规定了集体经济福利的分配方式,宅基地按户按人口分配如遇子女成家分户如何处理各村的乡规民约中都会有约定,拆迁如果是统一建房分配的也是按户口和人头享受集体经济的福利的。

拆迁户有什么权利?

房屋拆迁工作涉及房屋拆迁人、被拆迁人、承租人,他们是房屋拆迁的当事人。

房屋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即:有资格参与房屋拆迁活动的拆房人。

房屋被拆迁人是指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拥有被拆除房屋的产权所有的个人和单位,所有权人以产权证记载的权利人为所有人,所有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几人共有。

被拆迁房屋的承租人是指对被拆除的房屋具有合法租赁关系的个人和单位。承租人有两种类型:

1、执行***规定标准租金的承租人;2、按市场价格双方协商确定租金的承租人。

被拆迁人和承租人以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合法有效的房地产权证所载明的所有人和租用公房凭证、房屋租赁合同所载明的房屋承租人为准。

房屋拆迁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按《上海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一、房屋拆迁人的权利有以下四点:

1.被拆迁人、承租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可以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的区、县房地局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2.协议签订后,被拆迁人、承租人未在协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可以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期间,拆迁人提供相应安置房屋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先予执行。

3.在裁决、仲裁或判决规定的期限期内仍未搬迁的,可以申请实施强迁。

二、房屋拆迁人的义务:

1、与被拆迁人、承租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给予拆迁补偿安置;

2、协议签订后,在房屋被拆迁人、承租人搬出被拆除房屋后,才可以实施拆房活动;

3、通知私房所有人办理拆迁补偿安置手续(含空关房屋所有人);

4、对无法通知到的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人的,应依法定程序办理。

三、被拆迁人、承租人的权利:

1、获得拆迁补偿安置的权利;

2、有选择拆迁补偿安置方式的权利;

3、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可向区、县房地局申请裁决,不服裁决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四、被拆迁人、承租人的义务:在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期限内搬迁完毕。

1.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2.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3.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对于房屋拆迁补偿的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已经2011年1月19日国务院第141次常务会议通过。

新条例的颁布标志着拆迁补偿已经进入民主化、多元化的新纪元。新条例中拆迁补偿从官方评估转向二次征询制度和申请评估复核制度预示着拆迁已经在从民生和人权考虑出发,正在渐渐走向成熟。那么这法律上对于房屋拆迁补偿内容主要有哪些?请看下文: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章补偿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给予住房保障。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第二十条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一条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第二十三条对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二十四条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依法予以处理。

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二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有关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扩展资料:

拆迁的意义:

城市的发展是一个不断进行再建设的过程,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逐步建立,生产力得到空前的发展。

为了城市的整体规划,有时也为了国家专项工程建设的需要,有必要对原有建筑房屋进行拆除、搬迁,达到整体的整齐划一或对日益紧张的国有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房屋拆迁

法律分析: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