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范文

qq745048485 2024-11-06 阅读:3

遗产继承指生前享有财产因死亡而转移给他人的死者为被继承人,来看下面我为大家带来的关于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本内容:

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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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产继承答辩状范本【1】

答辩人王某,男,1xx3年1x月2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某家属院。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共有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诉讼,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原告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王甲的父子关系、王甲与其祖父母的的关系、祖父母与其曾祖父母的关系以及上述已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

只有这些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原告主体适格。

因为即使我们认可上列一系列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涉及的就是身份关系,因此对于身份关系法律追究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自认。

第一次开庭时对方未提交上述证据,若今天庭审对方仍不能提交,那么原告主体不适格。

二、原告的诉讼超过诉讼时效。

原告主张被告所有的位于襄阳市某居委会的房产拆迁补偿份额。

而要求份额的理由是基于继承权。

我们知道继承开始于被继承人死亡之时。

原告主张争议的房屋系其曾祖父母所有。

而被告的祖父母系1xxx年前均已死亡,原告的父亲也在1xxx年死亡,也就是说原告的转继承最早应在1xxx年,而距离现在主张权利已2x年,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2x年。

原告提交1xxx年x月1x日最高院对广东省高院的案例,以此认为争议的房屋是遗产,未过时效。

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

其次案例与本案有明显的区别。

案例中被继承人1xx4年死亡,1xxx年批复就下了,可以推断案例中的继承人是在1xx4或者1xxx年起诉,不存在时效问题。

而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2x年后,原告才主张,显然已过诉讼时效。

三、原告所诉争的财产已不在被继承人名下,不应作为遗产。

物权法定,房屋登记在被告名下,房屋拆迁补偿款应物权登记的所有权人享有。

被告1xx4年x月基于继承取得了位于某居委会x组的房屋所有权,房产证号:襄房有权字第樊东某号。

因此被告对该房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原告并非该房的所有权人、也非共有权有,应法不应享有房屋拆迁补偿款。

继承有两种形式,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原告当时基于遗嘱继承已取得了房屋产权。

原告现无权主张权利。

四、本案不属析产纠纷。

原告提交1xxx年1x月1x日对江苏省高有人民法院的批复最高院的批复,以此认定该案应按析产案件处理。

首先我国不是判例制国家,不应以判例来判案。

其次本案与该批复中的案件有很明显不同的区别。

案例中的房产登记一直没有变,而本案争议的房屋已于1xx4年登记在了被告名下。

所以本案不应按析产办理。

五、法不溯及既往,被告在继承法实施前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不能用后法约束被告的先前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于1xxx年4月通过,1xxx年

1x月1日开始实施,而被告已于继承法通过之前的1xx4年x月就已取得了房屋所有权。

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法治原则。

不能用今天的规定去约束昨天的行为。

也就是原告用后法来约束被告的先前行为,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2早在六十年代之前城市的土地和房屋都是私人所有的',七十年代之后湖北省革命委员会就下达了关于城镇私有土地收归国有的通告,通告确定城镇私有房屋基地收归国有,但应按规定向国家缴纳土地使用费。

自1xxx年开始被告一直交纳土地使用费。

取得了土地使用权证。

1xx2年宪法明确规定了城镇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被告仍继续交纳土地使用费(详见土地交纳本),因此即使房屋坐落的土地即使原系被告祖父母所有,但已被收归国有,被告是通过交纳土使用费而取的土地使用权,被告不可能将自己交费取得的财产与他人分割。

因此被告取得房屋产权是基于遗嘱继承、交纳土地使用费等综合取得。

他人无权分割被告交费取得的财产。

六、原告主张权利程序不合法。

原告要求直接继承在被告名下的房产,程序不合法。

如果原告认为被告的房屋所有权证取得的程序不合法,或者不是遗嘱继承所得,应当先进行确权或走行政程序撤销被告的产权证(并且适用的是当时的法律)。

遗产继承案件答辩状【1】

答辩人一:宋xx,女,1xxx年2月2日出生,汉族人,现住:xx市xx路xx号;

答辩人二:何xx,男,1xxx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现住:xx市xx路xx号;

答辩人三:何xx,女,1xxx年x月2x日出生,汉族人,现住:xx市xx路xx号;

委托代理人:陈xx,女,1xxx年4月4日出生,汉族人,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因蒋xx、蒋xx、高xx诉宋xx、何xx、何xx遗产继承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提出的诉状,具体答辩如下:

我认为原告所提出的诉讼请求对于我们母子三人而言过于残忍,完全没有考虑到我们母子三人日后的生存问题,所以,我不能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理由如下:

(一)俗语有云“罪不及妻儿”,我丈夫何银水杀人,我们母子三人又没有杀人,我们对于原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不能这样漠视我们的存在,逼迫我们搬出我公公的房子。

我一个四十多岁的女人,无依无靠的,一个人生活都有问题,更何况我还要养活两个孩子,把房子让出来,这要我们以后怎么活。

这样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二)就算是法律也不能不讲人情,更何况《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四条还明确规定:“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

我2x岁就随老公何银水回到公公谢择楷身边生活,虽然我们在此二十六年之间没有对二老尽过孝道,但自从我们回到公公身边生活后,我也是克尽孝道的,并没有亏待二老。

现在,我丈夫死了,无依无靠的,我一个死了男人的女人,能做什么,这把年纪了,又没有文化,根本没有地方肯找我干活,又有两个孩子要养活,就我们母子目前的状况来看,我根本不可能同意搬出那所房子,让我们流落街头,这对我们这孤儿寡母来说真的太残忍了。

(三)蒋xx、蒋xx、高xx都是依法继承遗嘱,而我也是依照法律来恳求各位不要对我们过于残忍,念在我们孤苦无依又无生活来源,依法分给我们适当的.遗产。

综上所述,我代表我和我的子女恳请各位审判长、审判员依法分给我们母子三人适当的遗产,帮助我们维系基本的生活。

此致

xx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附:本答辩状副本1份

xxx年十月二日

房产继承案件答辩状【2】

答辩人:陈**,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住********。

身份证号码*****。

答辩人因陈**诉我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第一、答辩人是按照父亲的遗嘱合法继承争议房屋。

答辩人之父在临终弥留之际立下口头遗嘱将争议房屋全部交由答辩人继承,其他子女不得继承。

所以,争议房屋的继承权早已确认为答辩人所有。

第二、答辩人一直同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且答辩人生活贫困,所以即使是通过法定继承,在分配遗产时对于答辩人也应当多分。

第三、原告在诉状中提到父母曾问其借款的事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实,原告提供的法院民事调解书只是体现原告同其前夫关于财产的处分,不能在双方协议中强加义务给第三人,所以调解书中关于欠款的描述没有法律效力。

且照原告的说法,如果这笔欠款真的存在也是25年前的事情,距离法院调解书的下达也有17余年的时间,早已超过了最长诉讼时效。

所以,请求法院不予认定这笔莫须有的欠款。

综上所述,答辩人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依法作出公平、公正的裁决,以保障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遗产继承案件答辩状【3】

答辩人王某,男,1xx3年1x月2x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某家属院。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共有纠纷一案,根据原告的诉讼,答辩人作出如下答辩:

一、原告主体是否适格

原告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与王甲的父子关系、王甲与其祖父母的的关系、祖父母与其曾祖父母的关系以及上述已死亡人员的死亡证明。

只有这些证据充分的情况下才能确定其原告主体适格。

因为即使我们认可上列一系列关系,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规定,诉讼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承认的,另一方当事人无需举证,但涉及身份关系的除外。

本案原告的主体资格涉及的就是身份关系,因此对于身份关系法律追究的是客观事实而不是自认。

从概念的角度讲房产纠纷答辩状是指面临房产诉讼时,作为被告的一方在接到法院传票之后,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所作出的答辩文书。下面是继承纠纷的民事答辩状范文。

继承纠纷的民事答辩状范文【1】

答辩状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李乙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李乙、朱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营市街00号(原000号)房产来源是继承李甲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李甲19xx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李甲19xx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1966年和19xx年李乙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李乙申请于19xx年5月7日至19xx年5月30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李甲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00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李乙申请,由李乙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李甲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李乙子19xx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李乙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000号)李乙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李乙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李乙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

李乙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

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李乙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答辩人:

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

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

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

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

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

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

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

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

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

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

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

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

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代书:本市____律师事务所

律师:__________________

扩展:民事纠纷的答辩状怎么写【3】

(1)民事答辩状不是必须提交,提交答辩状是诉讼权利、但不是诉讼义务,可以交,但要根据起诉状的内容想好答辩内容,开庭时应能应对。

(2)答辩状的格式:楼上朋友已经给出,只是填写时其中的答辩人要换成个人的,答辩人写你妈妈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住址、联系方式等:其余可以参考。

(3)答辩状的内容:要针对你外婆的起诉状的具体内容来反驳,从事实和法律认定两方面来说。

2、你外公“生前是直接把存折和卡密码直接告诉我的妈妈”:并不表示你外公是以遗嘱形式将这笔钱全部留给你妈妈,但你可以强调这一点,如果能找到证据、或是有知情人的证明,最好也找到证据和证人作证。

3、你在法庭上,可以重点强调:

(1)是你外公亲自将存折和密码交给你妈妈的事实、你妈妈将这笔钱全部用于你外公的医疗费用和丧葬费用等事实,并注意对自己的主张收集并提交证据,比如:你外公的医疗费是有票据、有付款人的签字的;你外公的丧葬费用花了多少也能找到证据证明等。

(2)这笔费用中剩余部分:应由你妈妈和你外婆共同继承,一般是均分,但如果你妈妈能找证据证明“在我外公病重期间她根本就没有照顾我的外公全由我妈妈照顾二老,后外公住院期间也只是看过我外公两回”:以你外婆对你外公生前不尽照顾义务、你妈妈尽了主要赡养义务为由,要求多分、少分给你外婆。

4、“其实我外婆根本没有和我们协商此事说要钱,就直接把妈妈告上了法庭她这说法都是假的”:是否真的诉前协商过,这话的真假对解决问题没有太大的帮助,可以不管,法律没有规定必须要先经协商然后才能起诉,你外婆即使是没有与你们协商就直接起诉,也不违法,如果反驳这句话,只是在道义上可以证明你外婆在说谎,争取法官和人们对你妈妈的同情,但你们不必对这话过于生气。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一份遗产继承纠纷答辩状的撰写主要包含三部分:第一部分是标题——“民事答辩状”;第二部分是列明答辩人和被答辩人的基本情况信息——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职务,单位或住址;第三部分是阐述案件的案由以及答辩状中最重要的答辩内容——阐述答辩人认为如何进行遗产继承的分配,列明依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