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实际上我们大家都应该关注更多的法律知识,因为法律对于我们的生活以及未来的发展都有很大的影响,关于法律的知识有很多,比如关于索赔与违约的,下面是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1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这两种救济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1、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
2、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3、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当然,尽管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实事上,某些情况下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停顿,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方面的区别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
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损害赔偿与违约定金责任的区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它替代物。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
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2一、违约与索赔的区别
1、违约:系因对方违反合同约定引发,违约的依据是合同约定。
2、索赔:只要不是自身原因导致即可主张,并不囿于对方原因;索赔依据包括工程惯例;根据《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索赔为工程价款调整的情形,因此索赔从性质上属于工程价款,这点显著区别于违约金,这也是索赔在建设工程行业语境下的理解。
3、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2017)范本编写体例上看,其亦将“违约”和“索赔”予以区分先后置于于第16条和第19条,体现其亦将此二者作为不同概念予以分列。
二、索赔与违约的区分意义
1、索赔往往罹于索赔时限,而违约可规避于此;
2、违约要求对方原因,而索赔只要非己方原因即可;
3、违约损害赔偿范围与索赔的范围不同;
4、索赔限于损失,而违约原则上只要有违约行为即可。
5、索赔由于属于价款,是计算利息的基数,而违约金不可能再予计算利息。
三、实务案例
(一)案例一
1、案件:北京市建筑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周口欣欣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纽约,最高法(2013)民提字第128号。
2、争议事项:周口欣欣抗辩:关于北京装饰公司诉请的损失问题。北京装饰公司主张的误工费等损失请求或属于索赔事项或属于间接损失。工程款纠纷没有赔偿间接损失的法律依据,对于索赔事项,依据合同应适用28天的索赔时效。……双方对于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索赔事项已实际相互抵销和放弃。
3、裁判要旨:关于周口欣欣公司转包地毯、壁纸、KTV工程给北京装饰公司造成的损失及所购灯具造成损失的问题,从原二审法院查明的事实看,北京装饰公司的损失已实际发生,且系因周口欣欣公司违约而造成,原二审法院根据实际损失情况判决周口欣欣公司分别承担19万元和69987元的责任正确,应予维持。
4、注:基于索赔与违约存在重合可予利用,在索赔条件不具备,尤其是索赔时效经过时,可考虑将索赔“转变”为违约进行主张,因为往往违约要件仍然构成,且往往并未经过诉讼时效;从法理上讲,索赔失权只是相当于放弃了合同框架下索赔的权利,但当事人并未放弃依法主张对方违约责任的权利。
(二)案例二
1、案件:湖南省第四工程有限公司、洪洞县交通运输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9)最高法民终491号。
2、裁判要旨:“对于洪洞县交通运输局上诉称湖南四公司未按约定的索赔程序提出索赔,因双方在案涉合同中既约定了索赔程序,也约定了违约情形和对应责任,湖南四公司选择依照双方关于违约的约定及法律规定,主张洪洞县交通运输局承担违约责任,并无不当。
(三)案例三
1、案件:中国农业科学院、高碑店市建筑企业(集团)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北京高院(2018)京民终598号案。
2、裁判要旨:“中国农科院以其反诉请求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违约责任’的规定提出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不属于施工过程中的工程索赔事件为由,要求改判支持其工期延误损失、擅自更换人员违约金和监理费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根据,本院不予支持。”
索赔与违约责任的区别3一、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的区别
1、性质不同。赔偿损失具有补偿性,受害方只能在所受损失范围内提出赔偿;而违约金兼具惩罚性与补偿性,只要有违约行为,即使没有损失也应支付违约金。
2、构成条件不同。赔偿损失以损害事实为必备条件,支付违约金则无此要求;赔偿损失在主观上有时要求有过错,支付违约金则不以过错为要件。
3、赔偿损失不具有预先约定性,属事后计算,支付违约金则有预先约定性,应按事先约定执行。
二、合同中的违约责任如何写
(一)违约责任承担方式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违约责任条款约定
违约责任可由合同各方在合同里面作详细约定,对于延迟交付货物或者交付货款的可以约定延迟履行违约金。还可以约定一条总的违约条款:“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导致本协议无法继续履行的,违约方需赔偿守约方违约金人民币元,该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守约方实际损失的,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所有实际损失。
(三)损害赔偿的范围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违约金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索赔与违约的区别
索赔与违约的区别,合同违约的事情是非常常见的,生活中在签订合同后,要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违约金主要适用于民法典,如果违约了就需要交付违约金。以下分享索赔与违约的区别
索赔与违约的区别1合同违约责任和赔偿损失的区别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可见,这两种救济方式是不能相互替代的。实际履行具有特殊的功能:
1、实际履行是实现合同目的、维护合同纪律所必须采取的救济方式。
2、实际履行的适用可以使合同得以继续存续,进而鼓励交易增加社会财富。
3、从举证责任来看,受害人要求采取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可不必承担对实际损失的举证责任,因而在很多损失难以确定和举证的情况下,实际履行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当然,尽管违约方不得以其他补救方式代替合同的实际履行,但对受害人来说,在损害赔偿方式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的补救方式而采取损害赔偿。实事上,某些情况下采用实际履行的方式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例如,债务人迟延交货使债权人生产经营停顿,从而遭受重大经济损失。
尽管通过实际履行获得了合同约定的货物,但已遭受的损失仍未得到完全弥补。针对这种情况,就应结合损害赔偿救济方式,保护受害方利益,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方面的区别
损害赔偿与支付违约金都是合同责任的主要方式。前者主要是一种补偿性的责任形式,而后者则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双重属性。所以,损害赔偿通常要与实际损害相结合,而支付违约金的数额与实际损害之间并无必要联系。即使在没有损害的情况下,也应支付违约金。
如果支付补偿性违约金不足以补偿受害人遭受的损失,债务人还须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以弥补违约金的不足部分,即违约金可与赔偿损失并用。但在两者并用的情况下,应以受害方的实际损失作为责任的最高限额,即受害方不得获取超过实际损失的补偿。
损害赔偿与违约定金责任的区别
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它替代物。
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具有担保、证约、预付款三种作用。而违约损害赔偿则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双方具有独立性。定金责任作为一种独立的责任形式,其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而且适用的是“定金罚则”。
损害赔偿以损害为前提,以赔偿实际损失为限度。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也就是说,既不能将定金责任作损害赔偿的最高限额,也不能在计算损害赔偿时将定金列入其中。当然,如果同时适用定金和损害赔偿,其总值超过标的物价金总和的,法院应酌情减少定金的数额。
索赔与违约的区别2一、合同违约金的上限是多少
1、一般来说合同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
2、如果过高或者过低是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的;
3、如果合同中只对违约金做了原则性的规定,没有具体约定违约金的比例或数额,并且有关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金额的,则可按《民法典》中关于承担违约金责任的一般原则执行。
如果合同中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条款,法律也未规定违约金比例或者数额的,但只要由于违约造成了对方的损失,违约方就应向对方支付赔偿金。该赔偿金的数额,应当按照对方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违约金没有规定的比例,双方都接受就行。违约金的比例规定要看具体的内容,如开发商延期交房,其违约赔偿为万分之二;买方违约,定金不能收回,卖方违约加倍返还定金等。
一般涉及到开发商违约的内容,赔偿的比例就较低。司法解释中的“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应该是对合同法违约金过高的一个注解,而不是对违约金比例的规定。
二、合同违约金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三、违约金有哪些类型
1、违约金可分为法定违约金与约定违约金。
2、法定违约金是指由法律明文规定了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3、约定违约金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自行约定适用情形、比例或者金额的违约金。
索赔与违约的区别3(1)违约金具有补偿性质,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于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是具有惩罚性质的;损害赔偿金则仅具有补偿性质。
(2)违约金是双方事先约定的,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协商一致的结果,其金额能够确定;损害赔偿金则不具有事先约定性,它是根据守约方的具体损失来计算,其金额不能确定。
(3)违约金的运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但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与实际损失额密切相关,司法实践中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作为标准作为参照;损害赔偿金则是完全以实际损失为赔偿依据,如果当事人举不出损失的证据,那就很难得到足额的赔偿。
(4)违约金主要适用于民法典,而赔偿金不仅仅适用于民法典,也适用于刑法、民法、劳动法等,赔偿金的适用范围比违约金广。一般来说,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应视为对损害赔偿金额的预先确定,因而违约金与约定损害赔偿是不可以并存的。违约赔偿金适用的前提是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合同关系,并且违约方违反了合同中约定的义务。
如果当事人一方违反的不是合同约定的义务,或者合同没有成立、合同无效、合同被撤销等,其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应当承担缔约过失等其它责任。
【答案】: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实际履行、解除合同、定金责任的关系:(1)违约金与损害赔偿可以并存。从性质上说,尽管违约金属于约定的损害赔偿,但如果违约金的支付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失的,受害人还可以要求赔偿损失。(2)违约金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承担实际履行责任。(3)违约金与解除合同可以并存。合同解除后,不能免除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4)违约金与定金责任不能并存。合同既约定有违约金,又约定有定金的,当事人只能选择其一。
一、违约金和定金的区别
1、区别如下:
(1)违约金是以违约为生效要件,不需要预先给付,而在违约行为发生后进行给付;而定金是以预先给付为条件,定金交付之日起定金条款即可生效;
(2)责任承担方式不同。合同中约定违约金条款的,一方违约时,应按照该约定支付违约金;合同中约定定金条款的,则需按照定金罚款来处理;
(3)数额规定不同,约定的违约金实际损失为基准,对于占总价款的比例没有规定。而对于定金,和实际损失没有关系,只是不能高于总金额的20%。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干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干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二、押金和定金有什么区别
1、性质不同:押金是一种质押担保,定金是金钱担保;
2、交付时间不同:押金可以在合同订立前、中交付,其本质上不具有预先支付的特点,而定金需要在履行前交付;
3、订立人不同:押金可以是当事人也可以是第三人,而定金是当事人之间的担保;
4、交付上后的所有权的不同:押金在交付后,交付人依然拥有所有权,接收人只是临时占有,做质押,而定金在交付的时候所有权转移至接收人;
5、数额不同:押金没有规定,从当事人的约定,并且可以高于价款,而定金为20%的数额,并且不能高于标的物价款;
6、是否适用罚则的不同:押金无所谓罚则,交付人不履行义务,无权收回押金,接收人不履行合同,不承担双倍返还的责任、同样区别于预付款,如果交付一方违约,预付款是要返还的=而押金就不返还了,而定金则适用定金罚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