输错血型应该是属于医疗事故,但是需要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由医学会组织有关临床医学专家和法#医学专家组成的专家组,运用医学、法#医学等科学知识和技术,对涉及医疗事故行政处理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
依据《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七条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护理工作安全问题是衡量护理质量最敏感的指标,一位医务人员,一个病区乃至一所医院可因一起重大医疗事故而带来严重后果,不但造成病人及家属的重大损失,而且招之社会信誉下降,病人群体安全感丧失等。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护士差错事故案例,一起来看看吧!
护士差错事故案例篇1
某日,实习生×××根据医嘱(5%GS500ml+V佳林2支+胰岛素4单位)执行加药操作时,由于未认真核算胰岛素剂量,误将胰岛素1瓶(400单位)当成4单位全部抽吸,正欲加入药瓶内,幸被带教老师及时发现并立即制止操作,从而避免了一宗严重
护理差错的发生。
原因分析
1、该实习生缺乏临床经验,理论知识不扎实:未认识到胰岛素药物的特殊性,未意识到由于加药剂量不当有可能引发的严重后果。
2、护理安全意识差:该同学曾在老师的指导下多次加过胰岛素,也学会了胰岛素加药剂量方法的计算,此次失误纯属护理安全意识淡薄、当时思想开小差所致(据该同学事后回忆,当时她未意识到自己是在抽吸胰岛素,仍以为是在抽吸V佳林)。
吸取教训及整改措施
1、全科护士会议上通报此事,加强对护生的安全护理意识的培训。
2、强调带教老师在带教过程中坚守“放手不放眼”的原则。要有严谨的教学态度。
3、指导护生在临床实习过程中,一定要有认真负责,态度严谨的学习精神。
护士差错事故案例篇2
婴儿的半截胳膊已经发黑,有截肢的危险。
大河网2月11日报道一个6个月大的婴儿到方城县人民医院儿科住院治疗腹泻,该院护士给孩子输液扎针时,把止血带绑在孩子胳膊上一天半,造成孩子半截胳膊发黑,目前孩子已转入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住院治疗,主治医生说不排除截肢可能。方城县人民医院有关负责人表示,该院将不惜一切代价帮助患儿疗伤。
可怜婴儿被止血带伤害
据孩子的爷爷查某讲,孩子是因为腹泻到方城县人民医院住院的。2月4日上午,护士给孩子输液。刚开始护士准备在孩子的手臂上扎针,就给孩子的手臂绑上了止血带。因为孩子才6个月,手臂上找不到血管,护士最终在孩子的头上扎针输液,但绑在孩子手臂上的止血带忘了取掉。从4日上午到5日晚上,孩子一直在哭,家属一直认为是腹泻导致孩子肚子疼。直到5日晚上,孩子的爷爷哄孩子时,无意中发现孩子的一只小手冰凉。他赶紧把孩子的手臂拉出来检查,发现止血带绑住的半截手臂已经发黑。孩子的家人马上找到医生反映情况,医生说让家属用热毛巾敷一下就行。过了将近40分钟,孩子的另外一位亲属听到消息后赶到医院,一看情况严重,立即去质问医生,医院才开始重视,派护士对孩子的胳膊进行活血处理。
孩子的姑姑说,给孩子扎针时,护士是把孩子抱到另外一个小床上进行的,所以家人不知道绑止血带一事。现在天气比较冷,几个月大的小孩睡觉都不脱上衣,所以家人也就没有发现止血带一直绑着孩子的胳膊。
据介绍,孩子家在方城县清河乡农村,孩子的父母均属于低智商者,仅能照顾自己的生活。孩子住院时,主要由孩子近70岁的爷爷照顾,父母不在身边。
转院郑州病情已有好转
2月5日,方城县人民医院派救护车把婴儿转到南阳市医院,南阳市医院的医生说时间上已经耽误了,他们也无能为力,让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孩子连夜被转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该院专家吴教授第一时间给婴儿做了开放手术,目的是释放出坏死的淤血。吴教授说,目前没有其他办法,手术之后也只能听天由命,不排除截肢可能。2月10日,正在郑州照顾小孩的爷爷查某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孩子手术后恢复情况良好,肤色开始红润,在向良性方向发展,但是至少还要再做两次手术。
院方表示愿负完全责任
据记者了解,方城县人民医院领导对此事件表示,愿负完全责任,愿全部承担孩子的所有医疗费用,包括家属在郑州的护理及其他相关费用,保证经费供给及时。
对于医院领导的态度,孩子的家属表示非常满意。对于护士的责任,孩子的家属表示不会进行深度追究,毕竟护士的年龄还小,希望她能引以为戒。
2月7日下午,方城县人民医院负责人特意赶到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看望了孩子。这位负责人表示:“我们医院将对此事负责到底。”
方城县县委对此事高度重视,责成方城县卫生局对此事进行调查。方城县卫生局目前已经就此事作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认定,患儿于2月3日下午3点左右因腹泻入住方城县人民医院儿科病房,4日上午10点左前臂被绑上止血带。直到5日晚7点左右,有关人员才发现止血带仍扎在孩子的左前臂。
根据调查的情况,方城县卫生局责成县人民医院对责任人作出严肃处理,并积极为患儿治疗,承担患儿的医疗费等各种费用。
护士差错事故案例篇3
四川在线昨日,是伍玲剖腹产下宝宝的第21天。这段时间,女儿则一直在成都妇女儿童中心医院新生儿科里。为了见女儿一面,昨日她专程从彭州赶到了成都。导致母女分离的,是3月2伍玲被安排在待产室输液,当班的梅瑛本应为她输盐水,谁知却错输了近100毫升酒精。伍玲现在最担心的,是这次失误会给女儿的健康带来终生影响。为此,昨日下午,成都市妇儿中心医院请来了川大华西第二医院的专家为其会诊。记者从彭州市卫生局相关负责人处获悉,该局已对此事作出处理:责令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对护士长梅瑛停职,护理部主任行政记大过;院长和主管副院长记过。
输液过程中孕妇发现盐水错成酒精
伍玲回忆,3月2日她在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准备剖腹产,上午9点过,她被安排在待产室输盐水。“针刚扎进去,我就觉得血管里既麻又痛。”伍玲说,她向护士提出过疑问,还被对方反问了一句:“你是不是很少打针吃药哦?这个都忍受不了,等会儿打麻药又咋办?”输液20来分钟后,她感觉头昏昏沉沉,很想睡觉,但手上的麻痛又让她睡不着。“药水会不会有问题呢?”伍玲下意识眯起眼睛朝上看,只晃到两个液体瓶子,看不清上面的字。她慢慢坐起来,才看清楚输液瓶里装的是75%的外用酒精,已空了一大截。
“酒精”两个字彻底把她吓清醒了,她赶紧按呼叫器叫来护士。这件事很快惊动了彭州市妇幼保健院的领导。经过双方协商,伍玲同意先做剖腹产。孩子出生后,她发现女儿呼吸有些急促。院方担心出问题,就将孩子转至成都市妇儿中心医院。“酒喝多了会对身体有害,我的宝宝还在肚子里,就受了这么大个灾难。”伍玲说,她很担心女儿的神经、智力等方面会因为输错液受到影响。
伍玲和家人找到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希望对方给个说法。没想到院方只同意赔偿1万元。这让他们觉得医院毫无诚意,提出了150万元的索赔要求。1万元和150让双方失去了谈判的基础,医院请伍玲走司法途径。而伍玲说不愿打官司,“走司法途径,耗时长又花精力。”她告诉记者,“当时提出150万元只是一个气话,并非她的本意。”因为事情未解决,伍玲依然在彭州市妇幼保健院坐月子,女儿独自呆在成都市妇儿中心医院新生儿科的监护室,虽经院方几番催促,仍未被接出院。成都市妇儿中心医院新生儿科副主任巨蓉说,孩子接来时呼吸有些急促,经过治疗,一周前,孩子的各项指项都正常了,体重长到了8斤,希望家属尽快接孩子出院。但打过几次电话,家属都以尚未解决好医疗纠纷为由,拒绝接孩子出院。
巨蓉说,现在她们也很恼火。一方面,孩子占着医疗资源,别的孩子进不去;另一方面,孩子越来越需要与亲人进行情感交流,这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伍玲和家人都担心孩子的健康已受到损害,又不相信医院方面“孩子一切正常”的说法,昨日,院方请来了川大华西第二医院的专家为孩子会诊。
昨晚7点过,记者从巨蓉处获悉,专家会诊的结果是,孩子目前没有酒精中毒的表现。伍玲的家属说,之所以迟迟不接孩子出院,是担心出院后,医院就不再赔偿了。
护士差错事故案例篇4
某日,由于一病人心率快(145次/分),医生开出医嘱5%GS20ml+西地兰0.4mg静脉推注,某低年资护士执行准备药物操作时取出了4支西地兰(西地兰剂量0.4mg/支)欲加药,所幸当时旁边有一老护士正在摆药(准备第二天药物),看到4支西地兰感到很疑惑,遂问该护士医嘱剂量多少,该护士经仔细查对后才发现多拿了3支西地兰,
由此避免了一宗严重护理差错发生。
原因分析
1、未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凭主观臆想行事(据该护士事后回忆她当时脑海里就误
以为西地兰是0.1mg/支),所以未加多想就拿了4支。
2、临床经验不足:虽然认识到了西地兰药物的特殊性,但由于工作中很少使用该
药物,故对该药剂量不熟悉。
3、该护士一贯工作麻利,习惯追求工作速度,故不能做到耐心查对。
吸取教训及整改措施
1、全科护士会议上通报批评,认真执行查对制度,加强低年资护士对某些特殊药
物的知识的培训,并强调其重要性。
2、切忌凭主观臆想行事。
医疗过错法医学鉴定因能够合法地对医疗过错、因果关系、病历真伪、损害结果等内容实施鉴定,因而成为医疗损害赔偿案中正确认定侵权要件事实的主要证据方法,也是审查医学会鉴定结论证据的一种客观、全新的方法。以下是我分享给大家的关于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供大家阅读!
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篇1:
患者为女性,41岁。右肘部摔伤后肿痛。活动受限2h,以右桡骨小头骨折人住某二级甲等医院骨科病房。入院体格检查:右前臂旋转功能受限,右肘部肿胀、压痛。X线摄片显示右桡骨小头骨折。尿常规示尿糖+++,随机血糖为明显高于正常值。术前ASA分级Ⅱ级。入院后在臂丛神经麻醉下行右桡骨小头骨折切开复位克氏针内固定手术。手术结束返回病房后不久,家属发现患者说话不清,遂即求助急救。继之患者面色青紫,神志不清,检查颈动脉无搏动。给予心肺复苏、气管插管接呼吸机治疗。经心肺脑复苏处理后,心跳、呼吸恢复.但脑复苏效果欠佳.持续昏迷。后经市多家三级医院会诊并给予对症处理治疗。目前,患者仍处于脑功能障碍植物生存状态。
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篇2:
案例1、患者为女性,20岁,经检查确诊“左侧卵巢囊肿”,在硬膜外麻醉加全麻插管下行腹腔镜卵巢囊肿切除术.术中麻醉和手术过程顺利,术毕患者清醒,生命体征平稳,即送回病房,麻醉医师未随前往。5分钟后到病房SpO286%,HR123次/分,呼吸弱。5分钟后意识丧失,心跳骤停,经抢救呼吸、心跳恢复,患者未醒,呈去皮层状态。经鉴定为一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案例2、患者为女性,46岁,人院诊断为“胃癌”,在硬膜外麻醉加全麻插管下行“剖腹探查术,胃癌根治术”,手术进行到放置引流管时,患者BP47,38mmHg、HR42次/分,给予麻黄素、阿托品、肾上腺素、异丙肾上腺素、去甲肾上腺素约25分钟后BP140/100mmHg、HR165次,分,术后患者未清醒,当日转至ICU经脱水等对症治疗,术后第四天清醒,出现不能独立进食、大小便失禁、打人等精神、行为、运动及智能障碍。经鉴定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篇3:
陈某因乳腺癌曾于2004年1月到被告南京市浦口区某医院(以下称被告)做左乳癌根治术,术后作了两个疗程的化疗;2006年3月,陈某感觉胸口、胸骨、右乳根部疼痛,被告诊断为肋间神经痛并多次实施针灸、推拿治疗。5月初,陈某卧床不起,颈部僵硬,生活不能自理,疼痛也一直没有任何缓解。经江苏省中医院诊断后,陈某家属获知:陈某做乳癌手术后,癌症并没有根治,2006年3月开始的胸口、胸骨、乳根疼痛是癌细胞转移扩散所致。2006年7月,陈某因病于家中死亡。
医疗过错赔偿案例分析篇4:
患者赵某因“左侧结石,腰痛2个月”于2002年11月14日到北京某医院就诊,B超显示:“左肾盂积水、左肾多发结石”,医院给予静脉输液抗炎、解痉治疗,输液后患者心慌、喘憋、腹胀、少尿、全身浮肿。第二天即11月15日患者因全身水肿、腹部胀痛再次到被告医院就诊,被医院收入泌尿外科住院治疗,入院诊断为:“左侧肾结石、左侧肾积水”。11月28日,患者因“异位心律,心房颤动”转入心内科继续治疗,12月16日患者因“脑出血、脑水肿、脑疝形成”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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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要根据输错液造成的损害后果来判断,一级事故为造成患者死亡或残疾,二级事故造成患者严重功能障碍,三级事故为一般功能损害,四级是其他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后果。如果输错液没有造成患者损害或者损害轻微,不构成医疗事故。
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四条根据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医疗事故分为四级: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具体分级标准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