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主观:
新民诉法有规定,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所以追加被告的期限应该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六条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原告不同意变更的,裁定驳回起诉。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但行政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除外。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当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第三人,其不参加诉讼,不能阻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有权。
结论:被告是当事人之一有权申请追加被告。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
综上,被告是当事人之一,所以依据此规定被告也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民事诉讼中,原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被告可以申请追加被告、或者申请追加第三人。民事诉讼追加被告指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的情况,经当事人申请或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相关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被告的行为。
法律没有对追加被告的时间做出规定,实践中一般是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对于之后提交的依法另案起诉。
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七条规定:“必须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
依法被追加的当事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对已经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诉争的标的具有独立的请求权;
2、对已进行的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
3、对已参与诉讼的当事人的诉讼标的既不享有独立的请求权,也不与本诉存在法律上的直接利害关系,而仅仅与案件处理的结果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追加的被告必须明确。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因此,在诉讼中追加的被告也必须明确。
首先,必须在法律上承认其存在,如企、事业单位应当经过有关部门的登记,自然人应当有户籍登记等。
其次,追加的被告要有确切的住址、名称等基本情况,能够送达诉讼文书。法律上的不存在与没有详细住址,或虽有详细住址但找不到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法律上存在的当事人可以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但是否存在都不清楚的,不可以公告送达,更不可以追加为被告。
追加被告必须提供相关的证据。为防止错误地追加被告,不论是法院依职权追加还是被告申请追加,都应当有证据加以证明被追加的被告与原告有利害关系,并且与已经参加诉讼的被告存在共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被告不能提供证据,则应当以申请无理为由驳回申请。
民诉法规定,原告在起诉时未指明全部被告的,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如追加被告涉及到期间计算、管辖、诉讼权利义务等问题,应当重审。
在诉讼中,原告有时会因为各种原因未能一次性将全部被告列明,而需要追加被告。此时,民诉法规定原告可以在第一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申请,但需要注意的是,该规定并不意味着原告可以无限制地随意追加被告。具体来说,应当遵循以下几点原则:首先,追加被告需符合一定条件。根据《民诉法》第一百零九条规定,不能超过起诉状、补正起诉状或者上诉状的提交期限;不影响程序的进行;被追加人同意或者当事人身份明确;追加被告不超过本案之诉讼请求的范围;追加被告与原告、被告之间存在直接法律关系。其次,如追加被告事涉到管辖、期间计算、诉讼权利义务等问题,则应予以重审。这是因为,追加被告可能会涉及案件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问题,并且对被追加人也有一定影响,为了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需要对案件进行重审。
追加被告的具体流程是怎样的?原告需在第一次开庭前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追加被告的理由、被追加人的姓名、住所(或者工作地址)等基本情况,同时提交与被追加人有关的重要证据。法院收到申请后,会将其副本发给被追加人,并通知其出庭答辩。被追加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提出答辩状。之后,案件将有法院进一步审理。
追加被告是诉讼中常见的一种情形,但也需要注意各种法律规定,以保证程序的公正性和效率性。如果在实践中遇到了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寻求专业法律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九条在第一次开庭前,原告未指明全部被告的,可以在开庭前向人民法院提出追加被告的申请。但不应当超过起诉状、补正起诉状或者上诉状的提交期限,且不影响程序的进行。被追加人同意或者当事人身份明确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追加被告。超过本案之诉讼请求范围的,或者法定代理人不同、代表权不明确、直接法律关系不存在的,不得追加为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