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开庭过程中,原则上不得随意进出,但现实中中途进出只要不太过分,法官也不禁止。1、对于法院公开审理的案件,除精神病人、醉酒的人、未成年人外都可以参加旁听。2、对于旁听人员众多的,法院为了维护秩序,可能会对人员有所限制。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十、依法公开审理案件,公民可以旁听,但精神病人、醉酒的人和未经人民法院批准的未成年人除外。
根据法庭场所和参加旁听人数等情况,旁听人需要持旁听证进入法庭的,旁听证由人民法院制发。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持有效证件要求旁听的,参照中国公民旁听的规定办理。
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并应当接受安全检查。
确定好的开庭时间,法官与当事人一样必须按时到庭。
如果法官因为特殊原因不能开庭,第一,可以将案件转交给其他法官正常审理。开庭时向当事人说明原因,当事人都同意就继续开庭。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可以延期审理。
第二,提前通知双方当事人,说明不能按时开庭的原因。
如果没有任何表示,法官随意不按时到庭,可以向法院的领导投诉,法院可能会对该法官处理的。
法律主观: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庭审迟到现象应规范处理》相关规定:如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未准时到庭,应区分以下情形分别予以处理: 1、原告或被告一方在传票确定的时间未到达指定审判地点,但迟到未超过30分钟.合议庭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 2、原告未按传票所载的时间到达指定审判地点,超过 30分钟未出庭。合议庭作如下宣告:“(说明原告未出庭情况)本院将查明原告未到庭的相关情况,如有法律规定的正当理由,本院将延期审理,另行确定开庭日期。如无正当理由,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将按原告撤诉处理。具体结果另行通知。”以上宣告记入笔录。 3、被告超过开庭时间 30分钟未到庭的,如合议庭认为不影响案件审理的可缺席审理;如认为可能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查清的,可延期审理。庭审终结前被告到庭的,合议庭在查明被告人身份后,要求其向法庭陈述迟到的原因,合议庭依据理由是否正当和案情需要,决定是否准予其参加庭审,但对于其未准时出庭的行为应予以训诫。允许被告参加庭审,对于已经完毕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除合议庭认为有必要外,一般不予恢复。如继续进行缺席审理,可准予被告旁听。 4、对于各方当事人均未按照法庭通知的时间到庭的,合议庭应当延期30分钟开庭,由书记员将情况记录在案。在延期的时间内如有一方当事人到庭的,合议庭即应宣布开庭,按照前款第1—3项处理。
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四十六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法律分析:原告或被告一方在传票确定的时间未到达指定审判地点,但迟到未超过30分钟,合议庭应当要求原告如实向法庭陈述迟到原因,如不属于正当理由,应当予以训诫后,准许其进入审判区并在当事人席就座。合议庭对该方的身份予以核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