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部伤口轻伤标准 面部伤口多长可以鉴定为轻伤

qq745048485 2024-11-09 阅读:5

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致人面部创口长度超过四点无厘米以上构成轻伤二级。

面部伤口轻伤标准 面部伤口多长可以鉴定为轻伤
(图片来源网络,侵删)

法律分析

故意伤害,通常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情节轻微只会受到罚款或拘留的处罚,情节严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两层含义:其一,行为人的行为必须是违法的,如果是合法的医疗行为,不能构成本罪;其二,必须使他人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包括人身组织的损害和身体器官正常机能的损害两个方面;损害的程度可以分为轻伤、重伤、致人死亡三个层次。实践中,对于伤害结果的鉴定,应以伤害当时的伤势同治疗后的结果相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量,同时也应兼顾受伤部位同被害人职业的关系等因素。本罪主体方面,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分为两种情况: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应负刑事责任;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已满十四周岁的人就应负刑事责任。实践中查明行为人主观故意的内容对区分本罪与故意杀人罪有决定性意义。如果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对他人是死是伤均是持放任态度,应当根据行为人使用的手段和工具、打击的部位是不是致命等因素综合考查,以确定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还是损害他人健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轻伤标准是:躯干或肢体单个创口10厘米或累计创口15厘米以上。执行标准按长度加深度来定,但执行起来非常麻烦,深度鉴定部门无法测量,只能靠就诊医院的病历材料及案情调查的凶器长度来综合评定。只有法医开的结果报告才具有法律效力!

1、腿部上的刀口深五厘米长四厘米,不算轻伤。没伤到神经就属于轻伤。

2、如果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才能算轻伤。

应当进行法医鉴定,部位不同,要求的伤害面积、长度、程度也不同,应当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

例如头皮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8.0cm以上就构成轻伤二级,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颈前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5.0cm以上构成轻伤二级,颈部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构成轻微伤,不足1.0cm的不构成伤情。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3.1重伤

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

3.2轻伤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3.3轻微伤

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扩展资料:

伤情鉴定须知

公安机关受理伤害案件后,应当在24小时内开具伤情鉴定委托书,告知被害人到指定的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

根据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人身伤情鉴定标准和被害人当时的伤情及医院诊断证明,具备即时进行伤情鉴定条件的,公安机关的鉴定机构应当在受委托之时起24小时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在3日内出具鉴定文书。

对伤情比较复杂,不具备即时进行鉴定条件的,应当在受委托之日起7日内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对影响组织、器官功能或者伤情复杂,一时难以进行鉴定的,待伤情稳定后及时提出鉴定意见,并出具鉴定文书。

参考资料来源:河间市人民法院网-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规定,致人脸部伤口长度超过4.5厘米就构成轻伤二级,或者多个创口长度累计6厘米以上也构成轻伤二级。

1、第十四条

面部软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3.5厘米(儿童达3厘米),或者创口累计长度达5厘米(儿童达4厘米)或者颌面部穿透创。

2、第十五条

面部损伤后留有明显瘢痕,单条长3厘米或者累计长度达4厘米;单块面积2平方厘米或者累计面积达3平方厘米;影响面容的色素改变6平方厘米。

3、第十六条

面神经损伤致使部分面肌瘫痪影响面容及功能的。

扩展资料

肢体损伤

1、第二十条

肢体软组织挫伤占体表总面积6%以上。

2、第二十一条

肢体皮肤及皮下组织单个创口长度达10厘米(儿童达8厘米)或者创口累计总长度达15厘米(儿童达12厘米);伤及感觉神经、血管、肌腱影响功能的。

3、第二十二条

皮肤外伤性缺损需植皮的。

4、第二十三条

手损伤

参考资料来源:兰陵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印发《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