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犯罪主体可能不一样: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通常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均可构成本罪。
二、犯罪客体不一样: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属于渎职类犯罪。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安全和利益,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
三、客观行为不一样: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将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他人的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特征是泄露国家秘密;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其行为对象必须是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扩展资料
一、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每个公民对国家应尽的义务,它是一项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发展的重要工作。任何泄露国家机密的行为,都会给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造成严重危害。
二、为境外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同时也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等手段渠道来盗窃国家秘密或情报的行为,此行为严重危害国家的安全,刑法规定对构成窃取国家秘密情报罪的,最高刑可以判处死刑。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向境外组织非法提供国家情报罪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在性质上不同,前者主要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后者则是指向其他国家、组织提供我国国家秘密的行为。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都是我国保密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罪名,但两者在性质上存在一定差别:首先,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主要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承担保密义务的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行为。这些人员因工作需要接触到国家秘密,并承担保密义务,如果故意泄露或者明知可能泄露却不报告,就会触犯该罪名。其次,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则是指向其他国家、组织提供我国国家秘密的行为。这些人员可能是与外国情报机关勾结、从事间谍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的人员,将我国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非法人员,属于涉及国家安全的罪行。总的来说,两者存在明显的性质差别,前者主要是从内部进行泄露,后者则是从外部提供国家秘密,针对的对象、行为和后果都有所不同。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刑罚是否相同?尽管这两种罪行都涉及到国家秘密,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与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刑罚标准是有所不同的。具体判决结果需根据犯罪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综合考虑。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在性质上存在差别,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涉及到这两种罪行的人员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十五条在保守国家秘密方面,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应当依照该罪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泄露国家秘密罪的规定处罚。
法律分析:犯罪主体可能不一样: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主体一般为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为通常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掌握、了解国家秘密。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无论其是中国公民,还是非中国公民均可构成本罪。犯罪客体不一样: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保密制度,属于渎职类犯罪。而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侵犯的客体则是国家安全和利益,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类犯罪。客观行为不一样: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密法规,将自己了解和掌握的国家秘密泄露给他人的行为,其行为的主要特征是泄露国家秘密为境外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罪在客观方面则表现为,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其行为对象必须是境外的机构、组织和个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第三百九十八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
法律分析: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是指为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个人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国家秘密”,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条、第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第四条确定的事项。刑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的“情报”,是指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尚未公开或者依照有关规定不应公开的事项。对为境外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之外的情报的行为,以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情报罪定罪处罚。
第二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绝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特别严重损害的。
实施前款行为,对国家和人民危害特别严重、情节特别恶劣的,可以判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三条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一)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机密级国家秘密的;
(二)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三项以上秘密级国家秘密的;
(三)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对国家安全和利益造成其他严重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