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服务中心主要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开展失业、工伤、生育、养老、医疗保险等服务工作。社区服务中心属于城镇居民自治组织,工作人员基本为社区居民选举产生,一般属于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他们是为城镇居民服务的,其工作往往与政府有所关联,且部分社区工作人员由政府发放生活补贴。
社会服务中心非营利性的事业单位性质,一般都建立了明确和清晰的社会使命和社会责任,它的主要功能是提供福利服务,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事业单位一般是国家设置的带有一定的公益性质的机构,但不属于政府机构,与公务员是不同的。一般情况下国家会对这些事业单位予以财政补助。分为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学校等,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如医院等,还有一种是自主事业单位,是国家不拨款的事业单位。
服务项目如下:
1、生活照料服务:
(1)助餐服务:洗、煮饭菜应干净、卫生,无焦糊;尊重老年人的饮食生活习惯;注意营养,合理配餐,每周有食谱;助餐点应配置符合老年人的无障碍设施,助餐工具应保持清洁卫生,餐具做到每餐消毒;送餐上门应及时,有必要的保温、保鲜设备。
(2)起居服务:协助穿脱衣服和入厕方法得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衣物整理放置有序;定时为卧床老年人翻身,无褥疮。
(3)助浴服务:助浴前应进行安全提示,助浴过程应有家属或助老员在场;上门助浴时应根据四季气候情况和老年人居住条件,注意防寒保暖、防暑降温和浴室内通风。
(4)卫生清理服务:协助刷牙、洗脸、洗脚、按摩动作适当,老年人无不适现象,做到老人容貌整洁、衣着适度、指(趾)甲整洁、无异味;定期清洗、更换床单和衣物,无脏污;定时打扫室内外卫生,做到清洁、干净。
(5)代办服务:代换煤气、代办各种手续、代缴各种费用等,应按照老人的要求及时办理。
2、医疗保健服务:
(1)预防保健服务:根据老年人需求制定有针对性的预防方案,预防方案应简明扼要、通俗易懂,便于老年人掌握预防老年病的基本知识并进行基础性的防治。
(2)医疗协助服务:应遵照医嘱及时提醒和监督老年人按时服药,或陪同就医;协助开展医疗辅助性工作,应能正确测量血压、体温等。
(3)康复护理服务:指导老年人正确执行医嘱,协助老年人正确使用康复、保健仪器。
(4)健康咨询服务:通过电话、网络及会议报告或老年学校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预防保健、康复护理及老年期营养、心理健康等知识教育。
(5)老年人健康档案建档率达100%。
3、家政服务:
(1)安装维修家具、家电:门窗、纱窗,热水器、净水器、洗衣机、电脑、灯具等安装维修,应按老年人要求进行,维(装)修后无安全隐患,能正常使用。
(2)清洗服务:清洗换气扇、油烟机、煤气灶类应做到清洗干净、卫生,符合老年人要求。
(3)疏通服务:水池、浴缸、座便器、蹲坑、地漏疏通等应按照老年人要求进行疏通,疏通后能正常使用。
(4)其他家政类服务。
4、紧急救助服务:
呼叫器、求助门铃、远红外感应器等安全防护器材应符合国家规定,质量完好率达100%;其功能应符合老年人的特点和需求。
5、精神慰藉服务:
(1)精神支持服务:读报,耐心倾听,能与老年人进行谈心、交流。
(2)心理疏导服务:掌握老年人心理特点和基本沟通技巧,能够观察老年人的情绪变化,并通过心理干预手段调整老年人心理状态。
(3)尊重并保护老年人隐私。
基本原则如下:
(一)坚持需求导向,注重创新机制,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为导向,将政府购买服务与满足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相结合,重点安排与老年人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等密切相关的项目,优先保障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加大对基层和农村养老服务的支持,并逐步拓展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领域和范围,立足各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机制,改进购买服务的方式方法。
(二)坚持政府引导,培育市场主体。政府要加强对购买养老服务的组织领导、制度设计、政策支持、财政投入和监督管理。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将推进政府购买养老服务与逐步使社会力量成为发展养老服务业的主体相结合,与培育专业化养老服务组织相结合,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费随事转,
(三)坚持规范操作,注重绩效评估。明确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建立以项目申报、项目评审、资质审核、组织采购、合同签订、项目监管、绩效评估等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化购买流程,有序开展工作。
加强绩效管理,建立评估机制和动态调整机制,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增强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坚持体制创新,完善政策体系,要做好相关政策的完善和相互衔接,推进事分开、政社分开,坚持与事业单位改革相衔接,推进管办分离,放开市场准入。
凡社会能够提供的养老服务,尽可能交给社会力量承担,要及时总结行之有效的管理办法和政策措施,尽快形成各方衔接配套、操作性强的政府购买养老服务政策体系。
伴随着老年人越来越依赖社区,老年人对社区服务的需求也变得多样化,主要包括治病健身的医疗需求,日常生活的照料需求和思想感情交流的精神慰藉需求。满足老年人多方面的需求的关键就是要有一支能提供全方位高质量服务的专业化的社区服务队伍,“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正由于此应运而生。
附:“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申办程序(各地略有不同)
第一条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办组织具备法人资格;申办个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符合“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的设置规划;
(三)有符合规定的固定场所和设施;其中床位不得少于30张,收养的老年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少于5平方米;
(四)有与其规模和服务相适应的资金。
第二条申请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应当向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者及主要负责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拟设“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的名称;
(三)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资金来源证明文件;
(五)固定场所使用或者土地使用证明文件;
(六)固定设施平面图或建筑设计平面图;
(七)机构章程及管理制度;
(八)租用设施的相应担保证明。
第三条申请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应当向机构所在地区、县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组织和个人申请在本市以合资、合作方式设置“民政服务养老中心”的,应当向市民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报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四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设置批准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办者。
第五条“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在开业前应当向核发《“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设置批准书》的民政部门提出验收申请,使用新、改、扩建的服务设施的,还应当提供工程验收报告和消防、卫生、环保等部门的验收文件。
第六条民政部门应当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进行验收,对符合条件的,发给《“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提出改进意见并书面通知申请者。
未取得《“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服务活动。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在取得《“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到相关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民政服务养老中心”执业许可证》由民政部门统一印制,不得伪造、涂改、出借或者转让。
第七条“民政服务养老中心”变更名称或者法定代表人,应当报原设置审批部门备案,并到注册登记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第八条“民政服务养老中心”解散,应当提前3个月向设置审批部门提出申请,妥善安置收养的老年人,依法进行财产清算,并交回执业证书。
《标准》分为总则、设施设计标准、服务管理标准和分则4个部分50条。
(一)关于文件名称。由于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是一个新生事物,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建设和管理运营没有现成经验可供借鉴,仍处于探索创新阶段。为此,我们将此《标准》确定为试行,主要目的是通过一段时间的探索实验,总结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和运营管理中的经验做法,查找不足,为今后进一步规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运营提供科学依据。对于基层实践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好的意见建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运营方、社会群众均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反馈给市民政局或各区民政局。
(二)关于驿站的服务半径。《关于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的意见》规定,城市地区的驿站原则上以“一刻钟服务圈”进行服务范围测算。为方便老年人就近到站接受服务,同时保障社区养老驿站服务辐射到位,《标准》进一步细化了驿站设置原则,明确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应综合考虑地区人口密度、老年人口分布状况、服务需求、服务半径等因素,同时参考街乡镇养老照料中心分布情况进行规划设置。原则上,社区养老服务驿站的服务半径不超过1000米。
(三)关于驿站的环境要求。一是外观环境要求。《标准》规定“驿站的名称、功能、标识应按全市统一标准设计,附近区域设有道路交通指示标志”,主要目的是帮助老年人有效查找、发现居住区周边养老服务设施,同时发挥宣传功能,增强驿站的知名度。
二是装修材料和通风要求。为确保驿站的绿色环保,防止危害老年人身体健康,《标准》对驿站建筑材料提出了明确要求,规定驿站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所用材料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装饰装修材料有害物质限量标准的规定,品种规格和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标准规定;设有通风设备和通风通道,确保老年人居住和活动空间空气清洁。
三是内部环境要求。驿站布局科学合理,公共设施与功能相匹配;公共区域设有明显标识,符合老年人生理特征,位置明显、信息精准、图文清晰;活动场所布置合理,清洁整齐,公共健身设施、照明设施符合国家规范。
(四)关于驿站的设施设计标准。一是消防标准。安全是养老机构生存发展的首要前提。驿站属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人群多为老年人,对消防安全的要求更高。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和公安部颁布的《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北京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设计标准》有关要求,《标准》对消防标准再次进行了强调和细化,要求驿站建筑应为低层建筑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耐火等级不低于2级,其疏散距离及宽度应符合相关建筑设计防火疏散要求。供老年人使用的房间不应设置在地下室及半地下室;驿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灯、低位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配备防火毯、独立烟感报警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
二是无障碍设施设置标准。为方便老年人出入驿站,根据部分专家和群众提出的意见建议,《标准》规定驿站出入口须为无障碍出入口,出入口处的平台与建筑室外地坪高差不宜大于500mm,并应采用缓步台阶。主要出入口宜设门斗,应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或电动感应平移门,不应选用旋转门。
三是驿站功能区划分。驿站用房分为生活用房、医疗保健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4大类;在满足使用功能的前提下,生活用房、公共活动用房和服务用房可合并使用。
生活用房主要包含老年人休息室、公用卫生间、公共餐厅。其中,老年人休息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等贴邻布置,同时根据驿站规模大小和老年人需求设置床(椅)位,且平均使用面积每张达到5平方米。
医疗保健用房包含医务室、护理站、心理疏导室、保健室、康复室等。驿站可根据设施情况和实际需要决定是否设置医疗保健用房。如设置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的,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和的通知》(国卫办医发〔2014〕57号)规定,养老机构医务室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至少有1名取得执业医师资格,经注册后在医疗、保健机构中执业满5年,身体健康的临床类别执业医师或中医类别执业医师;至少有1名注册护士。养老机构护理站建筑面积不少于30平方米,至少有2名具有护士以上职称的注册护士,其中有1名具有主管护师以上职称;至少有1名康复治疗人员。下一步,市有关部门将进一步明确规范驿站设置医疗机构的相关标准。
公共活动用房包括阅览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室和多功能厅。多功能厅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墙面和顶棚宜做吸声处理,避免对老年人休息室产生干扰;公共活动用房应有良好的天然采光与自然通风条件,并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电视、音响、健身器材、休闲棋牌类用品、书籍报刊等。
服务用房包括值班室、厨房、居家养老服务用房、职工用房、洗衣房。为保障驿站安全,《标准》明确提出不支持驿站增设加工功能的厨房,厨房仅提供配餐、无明火加热保温、简单备餐。如配备加工功能的厨房,宜设置在相对独立的区域,并应有排风、排烟、排污、消防设施和适当的防潮、消声、隔声、通风、除尘措施,符合卫生、环保和消防要求。此外,居家养老服务用房主要为居家老年人提供助餐、生活照料、助医等上门服务使用。
(五)关于驿站的服务管理标准。一是提出驿站人员配置要求。为确保驿站的服务质量,《标准》规定驿站设站长,配备相应比例的养老护理员,以及必要的社会工作人员、医疗保健人员、工勤人员、财务人员。鉴于驿站规模相对较小,如养老服务人员均要求专职配备,将极大增加驿站的运营成本,不利于驿站可持续发展。为降低驿站的人力成本,《标准》规定除养老护理员外,上述人员均可聘用兼职人员。此外,为鼓励驿站连锁化、品牌化运营,还进一步降低了连锁化运营驿站的人员配置要求,即“连锁化、品牌化的驿站可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调配人员”。
二是明确驿站服务项目设置。按照《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有关要求,《标准》规定驿站需设置日间照料、呼叫服务、助餐服务、健康指导、文化娱乐、心理慰藉等六类基本服务项目。考虑到驿站运营的低偿性和不同区域养老服务需求的差异性,为降低驿站运营方的成本,《标准》提出“以单体设施建设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实行连锁化、品牌化运营且相毗邻的,驿站可不必全部具备六类基本功能,通过连锁服务商的区域组合、组团服务、集成服务等方式,实现毗邻区域的服务提供”。也就是说,对于相互毗邻的以单体设施建设的驿站,如均由同一家服务商建设运营的,不再要求每个驿站均必须具备六类基本服务功能。
关于延伸性服务功能,根据《关于开展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的意见》基础上,《标准》采取列举方式进行了细化,规定驿站可拓展开展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办、康复护理、法律咨询等服务项目,同时对延伸性服务的服务标准作出了规范。
三是明确驿站服务基本要求。为降低驿站运营风险,要求驿站必须建立风险防范机制,购买相关综合责任保险,并与长期服务对象签订服务协议、知情同意书,主动出示安全须知,鼓励老年人购买意外伤害保险。为深入推进社区层面医养结合,要求驿站在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的统筹协调下,加强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的对接,在挂号、就诊、取药、综合诊疗、转诊等方面为居家老年人就医提供便利条件。为依法维护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规定驿站要注意保护老年人隐私权,与所属工作人员签订服务对象隐私保密协议,对于服务过程中获取的个人隐私信息,不得泄漏。
四是规范驿站服务项目标准。参照外省市居家养老服务相关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对6项基本服务项目、7项拓展服务项目的服务标准进行了详细规范。这里,重点就6项基本服务项目进行说明。
日间照料方面,规定“针对有特殊服务需求的老年人开展短期全托,短期全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对于需长期托养的老年人,统一推介转送到附近的养老机构(照料中心)接受全托服务;有条件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可接送需要日间照料的居家老人”。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社区养老驿站不属于养老机构,难以长期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为更好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考虑居家社区老年人的现实需求和老年家属子女的喘息服务需求,《标准》做了适当创新,提出驿站可开展短期全托,但短期全托时间原则上不得超过15天。对于接受短期全托服务的老人,驿站须签订临时托管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超过15天的,应及时视情转送到附近养老机构(照料中心)接受全托服务。
呼叫服务方面,提出对于老年人提出的助餐、助洁、助浴、助医、助行、代办等服务需求,由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转介其他专业机构提供服务,或者由驿站直接提供服务。承接服务的服务机构须是经民非或工商注册、管理规范、服务记录良好的服务机构。同时,驿站和社会专业服务机构还应做好该服务的跟踪督导做到高效便捷、收费合理。
助餐服务方面,规定助餐主要分为集中用餐、分餐和上门送餐;提供助餐服务应根据营养、卫生要求、老年人需求、地域特点、民族、宗教习惯制定菜谱,为老年人提供营养丰富、全面合理的均衡饮食,做到荤素搭配、干稀搭配、粗细搭配合理,每周有食谱。同时,《标准》还对集中用餐、分餐送餐的服务标准作出了规范,再次提倡驿站通过中央厨房方式开展助餐服务。
健康指导方面,着眼于居家社区老年人的医疗服务需求,规定驿站至少依托医疗机构提供量血压、测血糖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也可依托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开展慢性病管理、常见病护理、翻身拍背、养生保健、用药指导等医疗护理服务。设有护理站的,可按照本市有关规定开展基础护理、专科护理、临终护理、消毒隔离技术指导、营养指导、社区康复指导、健康宣教等医疗护理服务。同时,还要求驿站须定期组织专业人员举办健康知识及技能培训,加强健康指导;依托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护理站或专业医生、护士为老年人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家庭病床、社区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
文化娱乐方面,考虑驿站是政府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本载体,要求驿站必须组织开展或协助老年人开展各种类型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丰富区域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针对实践中部分机构担心个别老人长期占用棋牌室、阅览室等设施的问题,驿站可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明确活动设施场所的开放时段、注意事项、服务保障措施,在不同时段安排适宜的活动方式,确保不影响老年人正常休息和身体健康。
心理慰藉方面,明确驿站应及时掌握签约服务老年人的心理变化,促进老年人身心健康。同时指出,心理慰藉主要以陪同聊天、情绪安抚等形式开展。陪同聊天以老年人感兴趣的话题为切入点,多倾听,引导老年人倾诉,与老年人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帮助消除不良情绪反应及孤独,满足老人情感慰藉和心灵交流需求。提供心理慰藉服务的人员,可是心理咨询师、社会工作师、医护人员等专业人士,也可以由经验丰富的养老护理员担任。
五是规范驿站服务事项公开。为促进驿站规范运行和服务提升,方便社会群众监督,《标准》规定驿站应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服务承诺、投诉方式等信息;主动、详实地向老年人介绍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及收费价格等。同时,建立工作人员公示制度,主动公示工作人员基本情况、持证情况。
六是明确驿站收费基本原则。驿站作为居家养老服务的基础,是政府为社区老年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重要载体和主要途径,是社区老年人家门口的“服务管家”。为推进全市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建设,由政府无偿提供设施交由社会力量建设和运营。为此,《标准》对驿站的收费基本原则作出规定,即驿站服务项目收费价格应低于本区域市场平均价格,高于成本价格;在文化娱乐、心理慰藉,以及量血压、健康知识讲座等方面设定公益服务项目,不收取服务对象费用;由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相关政府部门无偿提供设施建立的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具体收费标准在区民政部门指导下,由驿站运营方与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协商确定;按照政府有关规定,为城乡特困老人和低保低收入家庭老人提供的基本公共养老服务项目,由政府通过购买服务方式给予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