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参加本专业(技术、技能)领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考试(评审)。应当取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职业资格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同时,降低岗位等级处分期满后,不视为自动恢复原聘岗位等级,但可以凭合法、有效的工勤等级证书,按本单位内部人事管理办法,参加相应工勤岗位等级的竞聘上岗。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一、复审、复核机关重新作出决定情形
1、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2、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二、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情形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3、政务处分不当的。
三、降职与行政处分的区别
1.目的不同
惩戒是通过惩处违法违纪人员来规范工作人员的行为,以达到维护法纪,制止和预防违纪行为发生的目的。职务升降的降职虽然也含有警示、鞭策、激励的意义,但主要目的在于为职位选择适宜的人选和合理使用公务员,充分发挥每个公务员的作用,从而保证机关的高效运转。
2.原因不同
惩处工作人员的原因是有违法违纪行为,对公务员实施降职的原因则是公务员不称职等多方面原因造成的。引起降职的原因,有相当一部分是客观上造成的,如工作需要、机构调整或职位变迁等。在实际生活中,不排除会有公务员犯了错误或违法违纪而导致降职的情况,但是,犯错误或违法违纪实际上也是不称职的一种表现。行政处分和降职是依据不同的原因来决定的。因此,对降职管理的公务员必须把握与处分措施的政策界限。
3.实施后果不同
我国公务员制度规定,公务员受处分,根据其受处分的种类,在规定时间内,不得晋升职务、级别和工资档次。就是说,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某些权利是被限制的。而公务员降职作为职务关系的正常变更,以上方面都不应受影响。由于机构精简和撤销等,也可能将公务员安排到低于原职务层次的职位上任职,但这种降职安排不是职务升降意义上的降职,因为这种降职不是由于公务员本人不称职而作出的职务安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七条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六十条规定:政务处分决定被撤销的,应当恢复该公职人员的级别、薪酬待遇,按照原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安排相应的职务、职级、衔级、岗位和职员等级,并在原政务处分决定公布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
没收、追缴财物错误的,应当依法予以返还、赔偿。公职人员因有本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被撤销政务处分或者减轻政务处分的,应当对其薪酬待遇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第五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撤销原政务处分决定,重新作出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重新作出决定:
1、政务处分所依据的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
2、违反法定程序,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3、超越职权或者滥用职权作出政务处分决定的。
第五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审、复核机关应当变更原政务处分决定,或者责令原作出决定的监察机关予以变更:
1、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2、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的;
3、政务处分不当的。
扩展资料:
2020年6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公职人员惩戒制度的国家法律。
政务处分是对违法公职人员的惩戒措施。公职人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中坚力量,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处于特殊重要位置。制定政务处分法,有利于强化对公职人员的全面监督,推动全面从严治党治吏。
同时,为保障公职人员的合法权益,政务处分法专设一章,对政务处分的程序进行明确。其中,政务处分法对调查取证、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宣布等程序作出详细规定,如规定“严禁以威胁、引诱、欺骗及其他非法方式收集证据”“不得因被调查人的申辩而加重政务处分”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
法律分析:理论上可以恢复原来的级别,但实际上很困难。 1、行政降级处分后可以慢慢恢复原来的级别; 2、但是行政降级属于一个重大处分,短期内是无法获得升迁的机会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第四十七条厅局级正职以下领导职务出现空缺且本机关没有合适人选的,可以通过适当方式面向社会选拔任职人选。
第四十八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行任职前公示制度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四十九条公务员职级应当逐级晋升,根据个人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任职资历,参考民主推荐或者民主测评结果确定人选,经公示后,按照管理权限审批。
第五十条公务员的职务、职级实行能上能下。对不适宜或者不胜任现任职务、职级的,应当进行调整。
公务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职级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公务员受开除以外的处分,在受处分期间有悔改表现,并且没有再发生违纪违法行为的,处分期满后自动解除。解除处分后,晋升工资档次、级别和职务、职级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但是,解除降级、撤职处分的,不视为恢复原级别、原职务、原职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