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次特大事故,这死的人数总是36,这种情况是非常不寻常的,而你说的显然也并不是事实,事实是我们特大事故,死亡的人数就是在30人以上就叫特大事故,所以说你说的这个36并不是每次事故都是36人,所以你的想法是有些偏见了,首先每一次大事故的人数死亡总是30以上,是没有问题的,但是是否是36人是存在疑问的,也就是说,我们中国所发生的特大事故,并不是都是36人,所以你这句话首先就不是准确的,第二,即使是死亡,即使是死亡人数都是36人,那么这月仅仅是一个巧合,没有任何其他人更多的可能性,所以说希望你不要纠结这种情况了,自己努力去完成自己该做的事情,还是正确的
法律分析:没有规定说死亡人数不能超过36人,只是死亡人数超过30人属于特别重大安全事故,会产生巨大社会影响。
法律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有人说达到36人市委书记就要撤职,这属于网络上的一个谣言,我国并没有这样的规定,只规定了30人以上死亡的属于特别重大事故,而且也不是每次重大安全事故遇难人数都是34、35人,网络上流传的只是一些事故在伤亡人数达到34、35人时候的截图,不能采信。
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施行)第三条规定:“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包括30人)以上死亡。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发生重大事故后,地方政府或者企业,一般报30人以下,而不是36人以下。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其中,对于发生的重大事故后,地方政府或者企业,为了减轻责任,一般都进行瞒报,即不超过30人而不是36人,这样做,一是减轻责任,二是减少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