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年审到期了多久不去会罚款
1、年审到期了三个月不去会罚款。年检过期的,如果没有超过三个月的,那么不会处罚,在三个月以内,直接补办就可以,手续一样,只是会收到口头警告,不罚款。如果超过三个月的,需要交纳罚款才可以办理。对于超过年检期一年的车辆,去车管部门办理年检手续时,会面临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机动车应当从注册登记之日起,按照下列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一)营运载客汽车5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二)载货汽车和大型、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10年以内每年检验1次;超过10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三)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6年的,每年检验1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1次;
(四)摩托车4年以内每2年检验1次;超过4年的,每年检验1次;
(五)拖拉机和其他机动车每年检验1次。
营运机动车在规定检验期限内经安全技术检验合格的,不再重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
二、车辆年审都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1、行驶证;
2、正副本齐全;
3、有效期内的道路交通强制保险单,如果副本页已丢失,就带上交强险的正本,并且A4纸复印;
4、车船税缴纳单,一般情况下这个税费与交强险同在一张单上;
5、身份证和身份证复印件;公司单位的车需要公司代码证及代办人的身份证明。
法律分析:一般可以逾期一个月。但是年审已过期的车辆不能上路行驶,年审过期仍旧上路行驶的,被交警部门抓到,会罚款200元,扣3分的,并且要在规定时间内赶紧办理车辆年检的手续。如果逾期达到三年,汽车会被注销、强制报废,驾驶报废车辆会受到扣除驾驶证12分的处罚。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条除大型载客汽车、校车以外的机动车因故不能在登记地检验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委托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申请前,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将涉及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申请时,应当提交机动车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出具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机动车在检验地检验合格后,机动车所有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向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并提交核发检验合格标志的委托书。被委托地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一日内,按照本规定第四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营运货车长期在登记以外的地区从事道路运输的,机动车所有人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备案登记一年后,可以在营运地直接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并向营运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检验合格标志。
可能会被罚款。
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车辆逾期未年检超过三个月就罚款,具体如下:
1、汽车脱审三个月以内,直接补办就可以,会收到口头警告,不罚款,具体如下:
(1)先查询车辆是否有违法信息,要是有的话,先把违法记录消除掉,然后把车开到车管所,等待检车;
(2)携带身份证、驾驶证、行驶证,当年在有效期的交强险保单。到车管所大厅,填写车辆年审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一张,行驶证复印两张;
(3)把申请表和所有证件交给工作人员,再交罚款。工作人员把你的车辆信息录入完毕就告诉你上线检车了;
(4)上线检测前,先把灭火器和警示三角架准备好,工作人员进行车辆外观检查,检查合格的,进行一下步,上线检测;
(5)车辆上线检测完毕后,再回到车管所大厅,到指定窗口取检测合格报告,拿到报告后,把报告和行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一份,交给工作人员,就可以领取年审贴了;
(6)然后再拿着另一张行驶证复印件到指定窗口领取环保标志贴。检车就完毕;
2、汽车脱审超过三个月但是不到两年的话,需要缴纳罚款,50到200元不等,而且要扣3分;
3、超过两年都没有进行年检,那么车辆档案会被注销。
法律依据:《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挂车及大型客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
(二)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
(三)载货汽车、专项作业车及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
(四)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第十六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让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让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让登记,未按照第十八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
(八)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第二十三条规定申请变更备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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