节能评估报告应该由报告编制部门鉴定盖章。之后送发改部门能源管理科室审查,能源管理科室会委托第三方单位对节能评估报告组织专家评审。节能评估报告是指在项目节能评估的基础上,由有资质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或节能评估登记表。
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未按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
节能评估报告的评审流程如下:
1、建设单位向发改委报送节能报告时应同时附送书面节能审查申请;
2、发改部门收到节能报告后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即时作出受理决定,对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3、发改部门在受理节能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委托有关机构组织专家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
4、评审机构在进行评审时,要求项目建设单位和节能报告编制单位就有关问题进行说明或补充资料;
5、发改部门收到节能报告修订本和评审机构出具的评审意见后出具项目节能审查意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二十条用能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可以根据自愿原则,按照国家有关节能产品认证的规定,向经国务院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从事节能产品认证的机构提出节能产品认证申请;经认证合格后,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可以在用能产品或者其包装物上使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禁止使用伪造的节能产品认证标志或者冒用节能产品认证标志。
第二十四条用能单位应当按照合理用能的原则,加强节能管理,制定并实施节能计划和节能技术措施,降低能源消耗。
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
根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和《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实施意见》(闽发改投资[2011]1305号)规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按照项目管理权限和谁审批项目、谁负责节能审查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审批或核准制的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同报送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按照有关规定实行备案制的投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办理备案手续前,应当向备案部门提交节能评估文件提请审查或报送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
扩展资料:
注意事项:
计算项目能源消耗时,应根据项目耗能的特点,可对各耗能单元工序进行单独计算,某些能源消耗可分类计算(如电耗根据装机容量进行统一计算),工艺耗能可分段或整体计算等。计算中应充分利用能量(包括热量等)平衡,以保证计算结果的可靠性和准确性。
根据项目生产工艺流程和机理,确定耗能单元或工序及能源消耗种类,明确各耗能单元或工序对能源的特征参数或质量要求。
确定各耗能单元或工序单位时间的能源消耗量,并计算规定时间内(通常为一年,下同)各种能源消耗总量。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节能评估
法律分析:能评报告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
法律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第6号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能源利用是否科学合理进行分析评估,并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的行为。本办法所称节能审查,是指根据节能法规、标准,对项目节能评估文件进行审查并形成审查意见,或对节能登记表进行登记备案的行为。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管理的在我国境内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由地方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审批、核准。节能审查机关受理节能报告后,一般来说应委托有关机构进行评审,形成评审意见,作为节能审查的重要依据。比如,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广西华谊能源化工有限公司合成气综合利用项目进行节能审查时,就委托了自治区工程咨询中心对该项目节能报告进行了评审,出具了评审意见。
4.2节能意见一般为“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常见的批复意见通常分为三种:同意,原则同意,不同意。“同意”与“原则同意”是两个不同概念。“同意”,指完全认可;“原则同意”,指基本或部分认可,还需再作进一步的研究、修改或者完善。
节能审查意见的时效
6.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第九条规定,节能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 2年内有效。通过节能审查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内容、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向节能审查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6.2比如,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的《关于郑州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工程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豫发改能评〔2019〕25号)规定:如建设内容、用能结构、用能工艺、能效水平等发生重大变动,或者年综合能源消费量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的水平10%以上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重新编制节能报告,并重新申请节能审查。
6.3又如,2018年福建省发改委在审查青拓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年产50万镍铬合金项目节能报告时,鉴于当时国家和地方尚未出台采用红土镍矿生产不锈钢的相关能源消耗规定或限额要求,项目节能审查参照普碳钢烧结机—高炉冶炼的能耗标准。但项目建成投产后,在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生产主要原料红土镍矿中的镍含量及水分发生较大变化(矿中镍含量小于1%、水分总含量可达40%左右),导致项目年综合能源消费增加并超过节能审查意见规定水平的10%以上。福建省发改委对该项目重新进行了节能审查,并出具变更意见。
6.4湖南发改委曾通报湖南华中建材石膏板生产项目调整燃煤导热油锅炉数量、新增回转窑烘干设备,未履行变更手续;湖南邑金汝城钼钨铜矿采选项目采用平采方式取消卷扬机建设,选矿工艺由浮选+重选调整为浮选工艺,变压器未采用节能评审意见选型等,未履行变更手续;广汽三菱发动机项目空压机能效等级为3级,未采购使用节能型变压器,不符合节能审查要求;长沙戴卡车轮项目未采用节能型变压器。
法律依据:《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第四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文件及其审查意见、节能登记表及其登记备案意见,作为项目审批、核准或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
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节能审查,或节能审查未获通过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审批、核准机关不得审批、核准,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经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