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型网络犯罪包括以下内容:
1、网络窃密,利用网络窃取科技、军事和商业情报是网络犯罪最常见的一类;
2、制作、传播网络病毒,网络病毒的迅速繁衍,对网络安全构成最直接的威胁;
3、高技术侵害,在使整个计算机网络陷入瘫痪、以造成最大破坏性为目的的攻击行为;
4、高技术污染,利用信息网络传播有害数据、发布虚假信息、滥发商业广告、侮辱诽谤他人的犯罪行为。
新型网络犯罪的特点是什么:
1、犯罪主体多元化,年轻化。随着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的普及,各种职业、年龄、身份的人都可能实施网络犯罪;
2、犯罪方式智能化、专业化;
3、犯罪对象的广泛性。随着社会的网络化,网络犯罪的对象从个人隐私到国家安全,从信用卡密码到军事机密,无所不包;
4、犯罪手段的多样化。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与推广,为各种网络犯罪分子提供了日新月异的多样化;
5、犯罪的互动性、隐蔽性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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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吸收犯指事实上存在两个以上不同的犯罪行为,其
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些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
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如盗窃犯将偷到的财物存在家中
或者卖掉,其窝赃、销赃的犯罪行为,被盗窃犯罪行为吸
收,只成立盗窃罪。吸收犯的特点是:这些行为通常是属
于实施某一种犯罪的同一过程,相互之间有着密切的联
系。前一个行为可能是后一个行为的发展阶段,后一个行
为可能是前一个行为发展的自然结果。吸收犯有以下三
种情况:(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重行为既指行为的程
度,也指行为的性质。前后的犯罪行为有轻有重时,按照
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轻行为被重行为吸收。(二)实行行
为吸收预备行为,预备行为是实行行为的必经阶段,先有
预备行为,继而才实施实行行为时,预备行为被实行行为
吸收。(三)主行为吸收从行为。从行为是主行为的辅助行
为,是次要的行为。一般先有从行为,进而实施主行为时,
从行为被主行为吸收。吸收犯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
罪论处,不适用数罪并罚原则。
法律主观:
刑法学界观点大体一致。“吸收犯,是指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它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的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①根据这样的定义,显然无法将吸收犯与牵连犯区别开来。因为它们没能很好地给出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原因。如有人认为,吸收犯的吸收关系应根据一般观念和法律条文的内容来加以认定。②这种观点显然是不合适的。因为一般观念是一个不确定的概念,无法明确吸收犯的标志。也有人认为,一罪吸收他罪,是因为“一罪之构成要件为他罪所当然包括,或所犯之罪为他罪必然得由之方法或当然可得之结果”③这种观点虽给出了部分原因,即“一罪之构成要件为他罪所当然包括”,这是其值得肯定之处,但对于什么样的方法为“必然得由之方法”,什么样的结果为“当然可得之结果”,缺乏判断标准。虽然有人主张以犯罪构成的主观方面去判断一罪是否是实现他罪之目的的必由之方法或是否是实现他罪之目的的必得之结果。④但我们认为,这种标准,将一种犯罪形态的成立任由犯罪人解释,是不足取的,而且仅从主观方面去找根据,很难说不会带有片面性。基于上述,我们赞同这样的观点,即“吸收犯是指在一个犯罪过程中,行为人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因属于同一罪质,而由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的犯罪形态。”⑤据此,吸收犯由数个独立的犯罪行为构成,但因触犯同一罪名,属于同一种犯罪的不同形式,而且,这些行为之间有高度行为与低度行为之分,从而产生吸收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高度行为一般社会危害性较大,处罚较重,低度行为常常社会危害性较小,处罚较轻。从行为人主观上看,高度行为是更有利于其实现犯罪意图的行为,低度行为是有助于实现犯罪意图的行为,无论从犯罪人的自我评价去看,还是从法律对吸收犯的实质评价而言,用高度行为吸收低度行为都有合理的。例如,某甲杀害某乙,未遂。过几天后,又用刀将乙杀死。杀人的既遂行为与未遂行为都是故意杀人行为,二者相比,当然既遂行为是高度行为,未遂行为是低度行为,所以,本案只追究行为人的故意杀人既遂,未遂行为被既遂行为吸收,不再论罪。可见,吸收犯吸收关系的成立,是源于一罪之构成要件为他罪之构成要件所包括,也即一罪之不法内涵与罪责内涵为他罪所包括,或者说是“同一犯罪的低度行为与高度行为之间的依附关系。”无论是高度行为还是低度行为,在事实上和法律上都是独立的。
吸收犯是一个犯罪行为因为是另一个犯罪行为的必经阶段,组成部分或当然结果被另一个犯罪行为吸收的情况。那么,吸收犯形式有哪些?下面小编为您详细解答,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吸收犯形式如下:
1、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这里的重轻是根据行为的性质确定的,主要是指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例如,一个人先非法制造枪支,后又将其所制造的枪支私藏起来,就应以非法制造枪支来论罪,而将私藏枪支的行为予以吸收。
2、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这里的主从是根据行为的作用区分的,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或次要作用的是从行为,其余是主行为。例如,甲先教唆乙去杀人,后又提供杀人工具。在这种情况下,一个犯罪分子兼有教唆犯和帮助犯双重身分。在此,教唆是主行为,帮助是从行为,应以教唆行为吸收帮助行为。
3、实行行为吸收非实行行为。
这里的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是根据刑法的规定划分的,实行行为是由刑法分则加以规定的行为,而非实行行为是刑法总则加以规定的,例如预备行为、教唆行为与帮助行为等。例如犯罪分子为杀人进行预备活动,然后将被害人杀死。在此,杀人的实行行为吸收杀人的预备行为。